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案例 > 正文内容

法律职业伦理基本原则?

2023-09-11 23:24:55律师案例1

一、法律职业伦理基本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

(1)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2)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3)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a.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b.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c.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4)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

(5)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2.中立原则。

(1)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2)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4)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5)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

3.避免偏见原则。

(1)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2)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3)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4.职业廉正原则。

(1)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

(2)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

(3)法官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

二、法律职业伦理包括哪些共性内容

法律共同体的工作实质上应当是合作的,职业伦理是为了使这种合作更加有序地进行,而我认为如今的现状却是“合作”的表象下大部分人在灰色地带游走。

一方面,由于大陆法因素的影响,在我国案件处理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这就意味着对于律师而言,与法官保持良好关系总会有好处的。如果在规则范围内,法官在安排案件进程上给予一定便利,可能对于某方律师在利益谈判上更加有利。这种偏向是制度使然,但脱离规则范围的违规操作屡见不鲜,我暑假在中院实习的时候就从已经执业的师兄和法官口中得知不少事例。与之相应的,权力天然具有腐败性,虽然法官在公务员中工资接近最高,没有那么大的迫以用权换财的压力,但律师的人际关系网和其他隐性资源也会变成人情交易的筹码,泛法律共同体中,握有一定权力的看守所管理员甚至都会为此对律师敲诈勒索一番。这使得法律共同体职业伦理的生态交叉恶化。

另一方面,当事人的法律观念淡薄,对法律职业人的认识欠缺,对法律共同体职业伦理的氛围维持产生负面影响。许多当事人认为律师就应该做一些钻法律漏洞、打擦边球或者给法官送礼的工作,甚至要求其律师进行违规操作。在这样畸形的市场认知下,当事人在选择代理人时偏向选择更加擅长做人情关系而不是法律技术的律师,使得一部分律师不得不改变执业风格,而年轻律师对这一行业亦产生错误的认知走向偏路,这使律师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

法官职业伦理和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共同点主要包括社会公共性、专业性、精英性、精神性等特点

三、法律职业伦理的意义

法律职业伦理能够促进共同体成员的自律,有利于提高其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有利于腐败遏制和公正司法,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四、‘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是什么?

职业伦理是关于从事某种职业的群体或个人的一些总体性的价值要求。不同职业道德主要是对某一职业的从业者个体的特殊要求这样的特点,职业伦理则是某一职业的从业者对具有总体性的社会伦理和社会主导价值观的遵循。职业伦理所具有的这种总体性特点,与职业道德的个体性和主观性形成了对照。在社会化和市场化趋势日益凸显的现时代,对于职业伦理的要求,较之职业道德,将更为迫切和必要。那么,职业伦理就是一种特殊的伦理立法,它是要从社会伦理的角度确立职业的伦理规范及价值观问题。在很多时候,职业伦理甚至主要是体现为一种否定性意义上的东西,其存在的必要性恰恰在于着力解决职业领域内的伦理失范和价值混乱问题。职业伦理从社会意义的角度提出要求,是它的基本定位。把从业者视为按照职业来加以区分的特定的社会角色,并在此定位基础上对其权利与义务做出规定,这样来说,职业伦理其实就是角色伦理。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516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