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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密条款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2023-09-08 11:14:59法律知识1

违反保密条款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劳动争议;劳动关系解除之后不属于劳动争议。  保密协议虽然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独约定,由劳动关系建立而产生。但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法的适用对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密协议可以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后两年限制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之后违反保密协议的,因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争议不再是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适用范围。

什么法律不违反保密法?

民事责任不属于违反保密法律应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阻挡特种车辆通行违反法律的什么条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保密条款和保密协议的区别?

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所谓保密条款就是规定受许可方应对供方转让的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保证不将这些技术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供方的权益,保持专有技术的价值。

接受供应商安排的旅游违反哪条法律条款?

受贿罪。安排旅游也是一种行贿。

如何叫违反保密协议?

违反保密协议可能产生三种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违反保密协议首先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达成的合意,合法的保密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不得违反。如当事人未履行保密协议规定的义务,不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都是对保密协议的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  在民法理论上,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的签约一方或双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可以是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如果员工违反了保密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实际履行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有违约金,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依约支付违约金。如果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有什么不同呢?首先,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是不能随意约定的,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约定违约金(详见第185问),保密协议即是其中的一种情况。《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规定,如果违约金畸高或者畸低,双方可以要求适当降低或提高。但是赔偿金的适用范围则很广泛,只要用人单位因员工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了损失,就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其次,只要保密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不论员工的违约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而赔偿金则建立在实际损失基础上,如果保密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而员工的违约行为又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用人单位就不能要求员工支付赔偿金。  违约金的数额是明确写在保密协议中的,比较容易认定,只要不是畸高或者畸低,一般不会发生变化。但是赔偿损失就不同,涉及到损失的计算问题。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赔偿: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两种损失或者说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是按照实际损失计算;二是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补充,还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被侵害人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在确定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时,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商业秘密(一般为技术秘密)研制开发的成本,包括投入的时间、金钱和付出的努力等。  2. 现实的优势,也就是使用商业秘密在给权利人带来的优势或利益,涉及到生产成本的降低、销售额的提高、利润率的增加等。侵犯商业秘密时权利人现实利益的丧失属于实际损失。  3.将来的优势,即权利人对将利益合理预期。在因披露而使商业秘密丧失的情况下,或者实际情况表明不宜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况下,将来优势损失往往是实际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此种损失当考虑商业秘密新颖性的程度、经济价值的大小、利用周期的长短、市场竞争的程度、市场前景的预期等。  但有时用人单位的损失额与侵权人的获利额都不能确认,在实践中,法院将会根据侵害的商业秘密的类型、评估价值、侵权持续时间、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失等因素在一定的幅度内确定赔偿额。  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也可能构成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或销毁。  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如有以下行为,并且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违反保密纪律处罚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保密规定怎么处理?

如果违反保密规定,处理方式会因具体情况而异。下面是可能采取的一些处理方式:

1.口头警告:如果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比较轻微,可以通过口头警告提醒相关人员,敦促其加强保密意识。

2.内部通报: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需要通报的情况,可以通过内部通报进行处理,以起到警示作用,确保相关人员以后遵守保密规定。

3.行政处罚:如果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严重,超出了口头警告和内部通报的范畴,公司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比如停职、降薪、解雇等。

4.民事或刑事诉讼: 如果泄密行为涉及到国家机密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民事或刑事诉讼。

总之,保护保密信息对于个人、企业以及国家的安全都是非常重要的。违反保密规定会带来不可预测的后果,所以应该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加强保密宣传,加强保密监管,提高保密意识。

违反《保密法》造成泄密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違反《保密法》造成泄密的,應負什么法律責任?違反《消防法》應負的法律責任:   (1)違反本法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企業: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警告處分。 第四十 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眾聚集的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第四十一 違反本法的規定,擅自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應當責令停止舉辦,可以并處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应承担哪些责任?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应承担哪些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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