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规定?
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规定?
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非法方式使用其肖像、复制、公开、展示等行为,侵害了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中国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第101条规定,自然人有权对其肖像享有肖像权,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公开使用他人肖像,应当取得被拍摄者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公开使用他人肖像。
《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广告法》第24条规定,广告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他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肖像进行广告宣传。
《网络安全法》第4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经过个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不得收集、使用肖像、生物识别等敏感信息。
总的来说,侵犯肖像权是违法行为,肖像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对于涉及肖像权的行为,大家应当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利,不做侵权行为。
什么是肖像权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肖像权的内容包括:
(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关于肖像权的案例分析?
从本案情况可知,至少有两点是肯定的:一是公司已用作广告;二是作广告是为了营利。问题的关键在于肖像是否仅仅为一张脸,四肢和躯干是否属肖像的范围。肖像是指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艺术形式在客观上的再现,它反映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特征。它可以是一般的照片、画像,也可以是其他艺术形式的再现。由于能够确定一个人“真实形象和特征”的,不仅仅是一张脸,也就表明其他能够确定一个人“真实形象和特征”的,同样可以成为肖像。由于小倩的形象已深入人心,剧照广为收藏,其四肢、躯干的舞台艺术形象,亦能确定其形象和特征。所以说,公司侵犯了小倩的肖像权。
从本案情况可知,至少有两点是与之吻合的:一是公司已用作广告;二是作广告是为了营利。问题的关键在于肖像是否仅仅为一张脸,四肢和躯干是否属肖像的范围。
肖像是指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艺术形式在客观上的再现,它反映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特征。它可以是一般的照片、画像,也可以是其他艺术形式的再现。由于能够确定一个人“真实形象和特征”的,不仅仅是一张脸,也就表明其他能够确定一个人“真实形象和特征”的,同样可以成为肖像。由于小倩的形象已深入人心,剧照广为收藏,其四肢、躯干的舞台艺术形象,亦能确定其形象和特征。
以上参考:http://sf.tzhl.gov.cn/fzxc/yianshuofa/2009_03/1236306144.htm
当然,从其他方面上看,照样表明公司侵犯了小倩肖像权的内容,即肖像的制作权、肖像的使用权、维护肖像的完整权:
1、肖像的制作权。该权包括权利人是否制作的决定权,以及以何种形式制作的选择权。而公司却在小倩未作决定、未作选择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了小倩的广告形象。
2、肖像的使用权。该权是指公民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肖像使用的权利,包括自己使用的权利和允许他人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部分或全部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的权利,以及允许他人在何时、何地、何种场合使用的权利。而公司根本就没有得到小倩任何形式、任何内容的允许。
3、维护肖像的完整权。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肖像的完整性,有禁止他人沾污、涂抹、修改、损毁自己形象的权利,也有禁止摆放出自己受毁损肖像的权利。公司将剧照改成广告,既是对剧照的修改、毁损,也破坏了剧照的完整性。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以上参考:http://article.lawtv.com.cn/portal/2009/1116/20707.htm
平面模特如何保护自己的肖像权?
人像摄影不仅有摄影者的著作权,还包含被摄者的肖像权,这是两个单独的权利,分别由著作权人和被摄者个人享有。
著作权人(摄影者)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尊重被摄者的肖像权,故摄影者不得随意行使其著作权,尤其是在出版、展示这些照片时,最易引发肖像权纠纷。人像摄影作品的著作权 人像摄影作品只有被使用时才能发挥作品的真正价值,所以在出版、展示人像摄影作品前,应当取得被摄影者(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摄影者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将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人像摄影作品与其他作品一样,有三种形式: 1. 自行拍摄的,著作权当然归属摄影者个人所有; 2. 和别人合作拍摄的,著作权归属合作各方共同享有; 3. 受人委托拍摄的是委托作品,常见的如影楼营业性质的摄影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要和委托人(被摄者)通过合同约定。因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在这里,如果通过合同确定著作权归委托人(被摄者)所有,摄影师便不能享有出版、发表等权利,否则就是侵权行为。相反,如果著作权归受托人(摄影师)所有,虽然作品的所有权归委托人(被摄者),未经摄影师授权,被摄者也不能将作品用于出版或发表,否则也是侵权行为,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由双方先行约定归属哪方,如果没有约定,那么著作权就归属受委托人,也就是拍摄者。人像摄影作品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标识,反映的是其外貌属性,其基本内容包括三项:一是制作专有权,表现为自己可以随时通过任何形式制作肖像,他人不得干涉,还表现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使用专有权,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这里还附属包含了肖像权的使用权的转让权;三是利益维护权,除权利人之外,任何人都有不得侵害的义务。作为摄影作品的被摄之人,有权禁止展出其肖像或以其他商业性方式展示其肖像。而一旦形成了著作权,肖像权的商业性使用也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所以对于人物摄影作品这样一个双重权利附载像的使用,必须得到每一个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就有侵权之虞。对于摄影师和出版社来说就处在了一个两难的境地,既要保护摄影师的著作权,又要保护模特的权益,如何保证自己不会侵权,又如何行使人像摄影上的权利呢?最保险的方法就是各方达成妥协,对权利的行使进行约定才能避免纠纷的发生。这个约定主要像现在协议上,人像摄影作品的使用因为涉及到几种权利,当然比一般的著作权使用协议要复杂一些,这需要专业的人士来制作,或者把关审查。授权协议的签订 由于拍摄的是人像摄影作品,所以开始拍摄前摄影师与模特就必须明确作品的著作权。如果有人状告摄影师翻拍甚至是偷拍,若举不出反证,摄影师就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一定要与模特先签订一份拍摄合同或“模特授权书”,明确著作权是归摄影师所有,取得模特的肖像授权,把摄影师的著作权和模特的肖像权统一起来。这样,摄影师在使用作品时才能做到有备无患,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另外,授权还包括作品的使用权。如果是在影楼里拍摄的,摄影底片应该全部归还给顾客,摄影师不能未经顾客同意,将照片用于其他用途。即便是摄影师出于创作需要,聘请人像摄影模特而拍摄得来的作品,被摄者是否愿意摄影师使用或者在哪里使用这些作品也非常重要,很多摄影师就是因为拍摄合同签得不严谨,或者没有签订却使用了照片,结果对簿公堂。这就涉及到如何跟模特签订拍摄合同的问题。首先要强调的是签订拍摄合同非常有必要,而且大有学问,若约定得不明确与没有约定没有太大的区别。要避免口头协议,注意合同规范。其次,拍摄合同内容格式要标准、合法,总的来说要写明拍摄时间、拍摄地点、作品用途、使用范围、著作权归属、模特报酬、违约责任等内容,并需要摄影师和模特的亲笔签名。保护小猫的法律规定?
. 各地取消犬类管理组织,正式更名为"小动物保护监管局".对于家庭饲养的犬只如发现没有办证,将对饲主采取罚款措施,而不再抓捕宠物. 法律第一次明确对遗弃宠物、虐狗虐猫等行为采取罚款及拘留的处罚.各地将拨款组织国家性质的志愿者服务团队,经费将由国家拨款及办证费用组成.
保护老虎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虎的议定书
内容全文
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保护虎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5年3月2日 生效日期1995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两国人民友好合作关系,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为加强在虎保护方面的合作,共同努力遏制虎种群濒临灭绝的趋势,确保该物种的生存和繁衍,缔结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共同采取措施打击偷猎虎和走私、贩卖虎、虎骨和虎的其它部位及其衍生物的非法活动。
第二条 双方将发起全国和全球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以杜绝偷猎虎和走私、贩卖虎骨和虎的其它部位及其衍生物的非法活动。
第三条 双方将开展双边合作研究和培训项目,交流野生动物科学。
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海洋生态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狗的法律规定和保护?
1,携带犬只出户应戴犬牌并系犬绳等。
2,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关于互保的法律规定?
第一、A与C成互保,即类似于爸爸向银行借钱,儿子作担保,儿子向银行借钱,爸爸给做担保。所以,A与C之间不构成反担保。
第二、从已发生的众多案例,如江浙一带互保圈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可知,互保容易诱发融资市场的逆向选择,诱使企业盲目担保、过度融资,企业在承担了自身的经营风险之外,还需要额外承担担保企业的经营和信用风险。
但因C为A控股子公司,A作为C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可以较好的掌握C出现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财务风险等,因此对A公司而言,与C间的互保的风险是可控的,但仍需保持警惕。
第三,对于银行来说,互保产生的潜在风险是巨大的。例如,甲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100万元,由乙企业保证担保;乙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100
关于代偿的法律规定?
就是当用款人还不能还款时由融资担保公司代替还款这就是代偿,代偿融资担保里的代偿。然后再向贷款人追偿。
担保就是为出资人提供担保:融资说白了就是吸收民间资本。为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代替贷款人偿还借款的损失。当心上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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