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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人常制定的法律有哪些?

2023-09-08 07:30:24法律法规1

全人常制定的法律有哪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设立特别行政区及特别行政区内管理制定的法律等。这些法律涉及到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此,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这些法律的制定权。

保护海龟制定的法律有哪些?

三沙市西沙群岛海龟保护规定,于2018年10月31日三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6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19年8月20日三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西沙群岛海龟资源,保护和改善海龟栖息地和产卵场的生态环境,减少人类活动对海龟生存条件的干扰和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西沙群岛及其周边海域从事海龟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保护的海龟,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所有海龟物种。

本规定所称的海龟及其制品,是指海龟的整体(含活体、死体和卵)、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海龟保护工作。

综合执法、公安、海警、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洋渔业、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自然资源和规划、海事、海关、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海龟保护工作,共同建立防范、打击海龟及其制品的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

永乐群岛、七连屿、永兴管理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有关海龟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查、救助、管理、宣传、科研、教育等海龟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制定专项保护发展规划,将海龟保护工作纳入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规划管理西沙群岛及其周边海域,加强对影响海龟生息繁衍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可能影响海龟生存水域、场所和条件的情况进行科学调查和评估,将调查和评估结果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优先原则和海龟洄游产卵的实际情况,在产卵场海岛及周围海域的一定范围内划定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及时向社会公布。

已列入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和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永乐群岛、七连屿、永兴管理委员会在产卵场海岛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维护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内的有关设施、标识;

(二)监视、记录海龟产卵、孵化情况;

(三)组织人员对产卵场进行巡查;

(四)对海龟保护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收容救护:

(一)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移送的海龟;

(二)在野外发现受伤、患病、受困等需要救护的海龟,经现场处理后还无法回归野外环境的;

(三)产卵巢穴受海水淹没威胁,需要转移保护的;

(四)需要收容救护的其他情形。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恢复野外生存能力的海龟进行野外放归;对死亡后经检疫合格并具有科学研究、公益展览等利用价值的海龟,应当依法处理;对死亡后检疫不合格的海龟,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海龟产卵保护区域,不得在外围进行排放噪声、投射灯光等干扰保护区域内海龟产卵繁殖的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十二条 因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参观考察等需要必须进入海龟产卵保护区域的,应当事先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因对海龟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经批准进入海龟产卵保护区域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禁止在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内进行采石、挖砂、砍伐,以及倾倒、弃置、堆放、处理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等破坏产卵场环境的活动。

第十四条 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内原有居民有必要迁出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并依法对合法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具体的安置和补偿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永乐群岛、七连屿、永兴管理委员会建立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内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清运制度,完善清运设备设施配置。

第十六条 禁止捕捉、杀害海龟、采挖海龟卵。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教学、展览、捐赠等特殊情况必须捕捉海龟、采挖海龟卵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申请批准。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饲养、孵化海龟。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海龟及其制品,或者利用海龟及其制品制作首饰品、装饰观赏品、旅游纪念品、医药化妆品等,或者擅自从事收藏、展示海龟制品等利用活动。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海龟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为了食用非法购买海龟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公众展示展演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海龟及其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申请批准,依法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第十八条 运输、携带、寄递海龟及其制品的,应当依法持有或者附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许可证、有关批准文件的副本、专用标识等。

对救护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封、扣押、没收的海龟等特殊情况必须运输、携带、寄递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相关证明。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或者组织交通运输、邮政、民航、快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查验运输、携带、寄递海龟及其制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并在重要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发现海龟受伤、患病、受困、死亡等情况需要救护或者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或者处理措施。

进行捕捞作业、垂钓等活动误捕海龟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或者按照前款的规定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以海龟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海龟及其制品。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检查海龟及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相关行为人和责任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一)进入放置海龟及其制品的场所;

(二)询问从事相关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

(三)要求从事相关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提供合法证明;

(四)对海龟及其制品进行检查、拍照、录像、抽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破坏海龟产卵保护区域标识的;

(二)在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外围进行排放噪声、投射灯光等干扰保护区域内海龟产卵繁殖的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

(三)未经批准进入海龟产卵保护区域的;

(四)进入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后不服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

(五)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活动,未按照规定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未经批准对海龟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海龟产卵保护区域内进行采石、挖砂、砍伐,以及倾倒、弃置、堆放、处理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等破坏产卵场环境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捕捉、杀害海龟、采挖海龟卵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饲养、孵化海龟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海龟及其制品,并处海龟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售、购买、利用海龟及其制品,或者利用海龟及其制品制作首饰品、装饰观赏品、旅游纪念品、医药化妆品等,或者擅自从事收藏、展示海龟制品等利用活动的,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许可证、有关批准文件的副本、专用标识和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携带、寄递海龟及其制品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海龟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海龟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海龟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为了食用非法购买海龟及其制品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海龟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海龟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误捕海龟后不立即放生或者不及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立即改正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海龟及其制品的,由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海龟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海龟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进行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由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本市其他岛礁及其周边海域从事海龟保护及相关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周时期有哪些主要的法律形式?

      西周还处于奴隶制度,所运用的法律也是奴隶制法律.法律形式通常包括两大方面:礼与刑.礼与刑既是西周时期的道德和法律精神,也是他们运用法律的具体形式。

【1】、西周主要采取了分封制和宗法制。分封制就是把土地和人民分给同姓子弟,功臣和先代贵族。宗法制按照血缘的亲疏远近加强政治联系。影响:巩固了西周的统治。 【2】、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主要内容有中央:皇帝制度,三公九卿。地方主要是推广郡县制。 

【积极作用】

① 利于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利于维护祖国统一与领土完整。

② 能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事大规模的生产活动和经济建设,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③ 在统一的环境下,利于各民族的融合,利于各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

④ 为人类创造了高度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 消极作用】

① 皇权专制极易形成暴政、腐败现象,是阻碍历史发展的因素。

② 在思想上表现为独尊一家,钳制了思想,压抑了创造力。

③ 在封建社会末期,阻碍了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发展,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妨碍了中国社会的进步。

④ 助长了官僚作风和贪污腐败之风。

制定和修订法律的部门有哪些机构?

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立法权。

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法制定和修改宪法、刑事等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法制定和修改除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法律制定的原因?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从历史讲,国家法律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原因

法律制定的主体?

法律制定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

法律制定的主体就是立法主体,

立法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有权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

第一,立法主体实际上主要是国家机关。

第二,有关国家机关只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才能成为某些立法的主体。

第三,应当注意组成国家机关的个人和国家机关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第四,应当注意参与立法者和立法主体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法律由谁制定的?

有权制定法律的是国家立法机关,而立法机关在各个国家则不同。在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是立法机关有权制定一切法律。此外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各省级人大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制定本部门的规章。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的立法机关,经济特区所在的省市立法机关也可制定相关法规。

法律制定包括哪些机构?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法,可划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哪些法律是制定的举三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

1.公民的平等权。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物质保障,宪法对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权利包括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以及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

7.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8.其他方面的权利。宪法除对所有公民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的公民,作了专门规定,给予特别保护。主要是指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等。

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等。

国家制定的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反映了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统治工具。

我国的法律有很多,包括宪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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