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 “沃尔玛案例”分析报告?
法律案例分析?
1、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违背了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城镇女生的死亡补偿金比农村女生高出三倍,这种同一地区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平等的、不合理的。因为它有违宪法的基本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2、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同命不同价”的社会存在价值。同命不同价折射了城乡二元论。人身权利无差别,人创造生活有差别。个人收入不仅无法统一,而且受地界、区域差别、能力大小等所影响,死亡赔偿金也就不可能统一。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作出统一的、明确的和完善规定。
“沃尔玛案例”分析报告?
沃尔玛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商业零售企业,在物流运营过程中,尽可能的降低成本是其经营的哲学.在中国,沃尔玛百分之百地采用公路运输,所以如何降低卡车运输成本,是沃尔玛物流管理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他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沃尔玛使用一种尽可能大的卡车,大约有16米加长的货柜,比集装 箱运输卡车更长更高。
沃尔玛把卡车装得非常满,产品从车厢的底部一直装到最高,这样非常有助于节约成本。2、沃尔玛的车辆都是自有的,司机也是自己的员工。沃尔玛的车队大约有 5000名非司机员工,有3700多名司机,车队每周一次运输可以达7000-8000公里。卡车运输是比较危险的,有可能会出交通事故,因此对于运输车队来说,保证安全是节约成本最重要的环节。沃尔玛定期在公路上对运输车队进行调查,卡车上面都带有公司的号码,如果看到司机违章驾驶,调查人员就可以根据车上的号码报告,以便于进行惩处。沃尔玛认为,卡车不出事故,就是节省公司的费用,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流成本,由于狠抓了安全驾驶,运输车队已经创造了300万公里无事故的记录。
3、沃尔玛采用全球定位系统对车辆进行定位,因此在任何时候,调度中心都可以知道这些车辆在什么地方,离商店多远,还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运到商店,这种估算可以精确到小时。
4、沃尔玛的连锁商场的物流部门,24小时进行工作,无论白天或晚上,都能为卡车及时卸货。另外,沃尔玛的运输车队还利用夜间进行运输,从而做到了当日下午进行集货,夜间进行异地运输,翌日上午即可送货上门,保证15~18小时内完成整个运输过程,这是沃尔玛在速度上取得优势的重要措施。
5、沃尔玛的卡车把产品运到商场后,商场可以把它整个地卸下来,而不用对每个产品逐个见车,这样就可以节省很多时间和精力,加快了沃尔玛物流的循环过程,从而降低了成本。这里有个非常重要的先决条件,就是沃尔玛的物流系统能够确保商场所得到的产品是与发货单完全一致的产品。
6、沃尔玛的运输成本比供货厂商自己运输产品要低,所以厂商也使用沃尔玛的卡车来运输货物,从而做到了把产品从工厂直接运送到商场,大大节省了产品流通过程中的仓储成本和转运成本。沃尔玛的集中配送中心把上述措施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做出了一个最经济合理的安排,从而使沃尔玛的运输车队能以最低的成本高效地运行。问题: 1、 简述物流运输合理化的途径和要素 2、 通过该案例分析,如何从综合物流系统的角度降低运输成本 3、 简评“尽可能实现大批量运输,避免小批量多批次运输就是提高物流运输效率,节约物流成本”这句话的合理性
法律案例及分析?
1995年5月苏州某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过滤机厂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化工厂取得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1996年9月12日化工厂与日本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苏州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其中苏州化工厂出资90万美元,占20%,两家日本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和20%。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化工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先进公司以795万元购得化工厂包括上述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1998年3月因上述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修理协议。后被告以化工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上述事实中有哪些法律关系?简述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分析:
1、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的购销同同关系。
2、苏州某化工厂与两家日本企业合资合同关系,组建先进公司。
3、苏州某化工厂与合资企业先进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本人觉得该法律关系中,卖受方属不当得利)
4、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的维修合同关系。
5、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6、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购销售合同产生的两台机器的物权转移关系。(这个关系要看合同的规定)
7、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就两台设备的物权之争关系。
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
首先应当介绍案件情况,其次可以对案件进行法律上的分析,然后把法律依据专门列明,在法律分析中可以对法律依据第一二三进行引用。最后写总结性的判决结果,并对判决结果进行小结。
撰写这类案件主要目的是通过讨论,形成共识,更好地处理这类案件。因此,撰写此类案件首先应当起一个能够概括争议问题的题目。题目应当简短明确,直接点出案例分析的实质问题。切忌题目过长或者不明确,使人读后不知所云。
写出要旨。要旨应当是对最后的结论总结性的归纳。文字一般控制在150字左右,用简洁的语言,明确的观点概括出规则意义的结论。
叙述案件事实。在正文中应当将有争议问题的事实完整叙述清楚,特别是有关决定案件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的细节事实问题叙述清楚,以免让读者读后生产误解或者被误导。
工程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正文】 李明在项目A筹备阶段就作为项目经理助理参与该项目,项目正式实施后被某公司任命为项目经理。但使李明感到不快的是:“职能部门的经理虽然为该项目配备了时间和人员等资源,但这些人员更热衷于其他项目。同时李明还被告知别干涉职能部门经理对资源的调度。 一个月之后,在向公司管理层汇报项目进度时,李明借机向管理层说明了由于职能部门经理的不合作所造成的项目严重滞后等情况,这引起了公司管理层的高度注意,于是管理层投入了更多的资源力图使项目回到正常轨道上来。 公司管理层还为李明指定了一个项目经理助理,该助理认为应该借助于计算机程序把各种问题程序化,于是公司又投入了12个人来开发这个程序,在花费了巨额资金和大量时间之后,李明发现这个程序并不能实现其预定目标,于是他向一个软件供应商进行咨询,由咨询结果得知若要完成该程序,还需要多花费数倍的资金和两个月的时间才能实现预定目标,无奈之下,李明只好放弃了该程序。 此时按计划进度项目已滞后了9个月,但还没有成型的单元完成,客户对项目拖期问题非常不满,李明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向客户解释目前存在的问题和补救计划。 3个月后,项目仍然没有大的进展,客户开始不耐烦了,尽管李明进行了大量的解释和说明,但客户仍然不能接受严重拖期,于是指派了一个客户代表到项目现场监督工作。客户代表要求找出问题并持续更新,继而试图参与进来解决问题,李明和客户代表在一些问题上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导致两人关系恶化。公司管理层最后撤换了李明,最后项目A在超期一年之后,以预计费用的140%得以完成。 李明在项目A中遇到了很多项目经理都曾经遇到的困难,请大家讨论为什么会被撤换下来,他应该对这些问题负责吗? 问题:李明在项目A中遇到了哪此困难?最关键的问题是什么? 李明处理问题的方式正确吗?解析: 从第一段看,李明的项目开展时就不顺利,从初期的项目助理到项目实施时升为正式经理,此时最应该与各干系人加强沟通,取得支持,和理解。发现团队成员更热衷于其它项目,更应该加强对团队的激励。 当以上的方式实施后,效果还不理想的话,就应该及时和上面沟通,并实时汇报项目进度,告知项目的进度问题,取得上面的支持,而不是等机会借机向上面说明。 第三段,在项目进行过程中,不必要将项目的范围随意扩大,一是精力分散;二是对团队之前处理问题达成的共识造成冲击。 项目被拖延9个月,是少见的,客户的反应激烈是肯定的,从这里又一次反应出李明对计划和控制管理的能力不足。 客户要求介入项目中,应该予以欢迎的态度,并对项目的状态和之前的努力再一次进行说明,目的要争取客户对项目目前状态的理解,和后续计划的支持。如果和客户的观点有矛盾,我想应该协调为主,尽可能把客户的想法融入到计划中去,为的还是取得客户方的理解和支持。 李明应该负80%的责任,公司高层也应该负20%的责任。
六顶帽子法律案例分析?
作为思维工具,六顶思考帽已被美、日、英、澳等50多个国家政府在学校教育领域内设为教学课程。同时也被世界许多著名商业组织所采用作为创造组织合力和创造力的通用工具。这些组织包括:微软,IBM,西门子,诺基亚,摩托罗拉,爱立信,波音公司 ,松下,杜邦以及麦当劳等等。例如:
德国西门子公司有37万人学习波诺的思维课程,随之产品开发时间减少了30%。
英国Channel 4 电视台说,通过接受培训,他们在两天内创造出新点子比过去六个月里想出的还要多。
英国的施乐公司反映,通过使用所学的技巧和工具使他们仅用不到一天的时间就完成了过去需一周才能完成的工作。
芬兰的ABB公司曾就国际项目的讨论花了30天的时间,而今天,通过使用横向思维,仅用了2天。
J.P. Morgan通过使用六顶思考帽, 将会议时间减少80%, 并改变了他们在欧洲的文化。
麦当劳日本公司让员工参加“六顶思考帽”思维训练,取得了显著成效——员工更有激情,坦白交流减少了“黑色思考帽”的消极作用。
在杜邦公司的创新中心,设立了专门的课题探讨用波诺的思维工具改变公司文化,并在公司内广泛运用“六顶思考帽”。
学习了六顶思考帽子后,我们发现以往复杂棘手的问题现在变得简单起来了。--朗讯科技(中国)公司人力资源部
六顶思考帽可以切实有效的解决企业的问题,我们现在的会议不会再出现因争论而延误时间的问题了,而我们的研发部门认为这个课程使他们得到了很大帮助。--伊莱克斯电器(中国)公司培训。
专题调研报告和案例分析区别?
前者是向上级交的调查研究结果汇报书,后者指对案例进行分析判断是一种行为动作。
金种子酒战略案例分析报告?
金种子酒的销售模式被行业内认为是非常成功的模式之一,下面是分析其战略的案例分析报告:
一、产品市场定位
金种子酒的战略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产品市场定位。金种子酒主要定位在“高端经济”市场,这个市场主要是指高价位、高品质、高性价比的消费者,也就是那些希望在保持中高档消费的前提下,不想为了一款酒的消费而打乱家庭经济预算的人。由于金种子酒的价格相对于知名名酒要比较便宜,因此,它主要针对的是这个市场的中高端消费者,而且为了提高知名度,除了利用广告宣传,它选择了送酒的方式,这样可以让消费者认识这个品牌。
二、销售渠道方面
金种子酒的销售渠道主要包括官方网站销售、京东商城、淘宝商城等,它的销售方式为“以社区商店为焦点,以社区商家和消费者为核心”,也就是说,通过与社区商店合作,让消费者能够在便利店中,购买到品质优良的金种子酒,而不用走到酒厂去直接购买。这种销售方式的好处在于,社区商店是非常方便的购酒渠道,让消费者更愿意购买这款酒,而且金种子酒从社区商家处获得的利润也是比较可观的。
三、品牌推广方面
金种子酒的品牌推广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异常重要的。我认为,金种子酒品牌推广走的 是“送”的路线,为了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这款酒并对其产生信任感,金种子酒选择了“送酒”的方式,这样既保证了消费者品尝到高品质的酒,也让消费者能够在朋友或同事之间口口相传。同时,金种子酒还在各个电视台、杂志上投放广告,以增加名气,同时也不断地在各大活动中宣传,以提高品牌的知名度。
结论:
通过对金种子酒的战略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金种子酒与传统酒品不同,它通过选择社区商店为销售渠道,以及走“送”的路线来推广品牌,让消费者对其产生了信任感,并不断提升品牌的知名度。这种金种子酒的销售模式在酒类行业内非常成功,让消费者在非常经济的前提下,享受到了高品质的酒款,而且金种子酒还通过不断地推广和改进产品,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分析法律关系的案例?
1995年5月苏州某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过滤机厂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化工厂取得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1996年9月12日化工厂与日本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苏州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其中苏州化工厂出资90万美元,占20%,两家日本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和20%。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化工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先进公司以795万元购得化工厂包括上述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1998年3月因上述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修理协议。后被告以化工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上述事实中有哪些法律关系?简述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分析:
1、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的购销同同关系。
2、苏州某化工厂与两家日本企业合资合同关系,组建先进公司。
3、苏州某化工厂与合资企业先进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本人觉得该法律关系中,卖受方属不当得利)
4、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的维修合同关系。
5、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6、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购销售合同产生的两台机器的物权转移关系。(这个关系要看合同的规定)
7、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就两台设备的物权之争关系。
公职人员酒驾案例分析报告?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中共党员,国家某行政机关管理局原副局长。
2015年7月8日晚,李某饮酒后驾车到单位取材料,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体内静脉血留存。后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2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8月24日,李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12月23日,李某被免职。2016年1月5日,某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一千元。李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处理意见
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其所在单位纪委提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本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但考虑到其具有认错态度较好,在问题发生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党委、纪委主动报告,本人工作表现一贯良好,醉酒驾车未造成不良后果等减轻处分情节,可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的规定,按程序报中央纪委批准后,在处分幅度以外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经认真研究,我们对本案涉及的两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醉酒驾车构成犯罪是否一律开除党籍。醉酒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可处拘役,并处罚金。对党员干部触犯刑律应如何给予党政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一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是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是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本案中,依据上述规定应当给予李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车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二)本案能否适用特殊减轻处分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形,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减轻处分规定。因为如果允许此种情形适用特殊减轻处分规定,也就是允许此种情况可以不开除党籍,那么就会与《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的规定产生冲突。而《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内根本大法,是一切党内法规的基本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适用不能突破《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因此,对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违纪行为,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减轻处分。本案中,对李某的行为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不能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分的“案件的特殊情况”。为了防止该条规定在执纪实践中被滥用,在程序方面设定了严格的要求,即只有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才可以对违纪党员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也就是说,除中央纪委、省(部)级纪委外,其他各级纪委在执纪实践中,应层报省(部)级纪委决定后,呈报中央纪委批准,方可适用该条规定对违纪党员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因此,在执纪实践中,适用该条规定必须特别慎重。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一律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只有开除党籍一个处分档次的违纪行为,原则上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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