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法律的关联
一、政治与法律的关联
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于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
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法律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也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
二、行政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行政法律关系总是行政主体同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这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恒定性。同时,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不能相互转化或互换位置的。
类型的丰富性与专门业务性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样性体现了行政法律关系是极为丰富化和多样化的。行政法调整行政权设定、行使和监督一系列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的丰富性。
主体权利义务的对应性与不对等性
关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学界存在争议的问题。许多行政法学家主张行政法律关系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其中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行政法律关系地位的“不对等性”既不能简单的解释为行政主体的命令和行政相对人的服从,也不能简单的被理解为行政主体一方只行使权利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相对人只履行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对应的情况。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实际上是为了实现双方在法律上的实质平等而对双方权利进行的不对等分配,是一种“平等下的不对等”。
国家权力的有限性与不可处分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的相当一部分都是国家机关,其拥有并行使的都是国家权力。这些权力是全体人民赋予的,是有限的,是受到宪法及宪法原则、法律法规的限制。同时,国家权力完全不同于个人的私权利,不能由掌握这种权力的某个国家机关自身随意处分。这一特征,决定了这种权力对拥有它的国家机关来说,又是一种责任或义务。这就是“权利义务的重合”。由于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权力不能自由处分,就使得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通常对权利义务的许多问题不能超越法律相互自由约定,只能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规定严格行使或履行权利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
1、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
2、必须依据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简述公共政策与政策环境之间的关系?
公共政策与政策环境的关系
公共政策是政策环境的产物,二者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环境决定和制约政策,起主导作用;政策则改善和塑造环境,具有反作用。
公共政策的特征:
1、价值相关性
与政策的价值相联系的是其利益相关性,多数公共政策都涉及到对以利益为核心的社会价值的分配。
2、合法性
政策的合法性应该通过法定程序获得,这种法定程序可以通过立法机关通过,或者经过得到立法机关明确授权的有关部门的认可。
3、权威性
公共政策的权威性与其合法性紧密相关,而权威性又与强制力相联系。
扩展资料:
主要包括:
1、政治环境
公共政策的政治环境是指直接或间接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公共政策的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和政治文化等情况的总和。主要包括基本的阶级状况、政治制度、政党制度、政治结构、政治文化、国家法律完备程度、军事与国防状态情况等。
2、经济环境
公共政策的经济环境是指对公共政策系统有着重要影响的各种经济要素的总和。主要包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由社会生产力结构、性质和生产资料所有制构成。
就经济环境与公共政策的关系来讲,经济环境是公共政策制定的首要和根本条件。任何公共政策制定者要制定合理的公共政策方案并取得成就,必须从本国或本地区尤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
3、自然环境
公共政策的自然环境是是指一个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其地势、地形、气候、土壤、水系、矿藏和动植物分布等自然物。它为人类社会生存提供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场所和创造文明的自然前提。
4、国际环境
公共政策的国际环境是指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生存与发展产生影响的,由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竞争、合作、冲突所形成的,带有一定稳定性的世界政治、经济、文化运行的秩序。
国际环境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大系统,它的构成丰富和复杂,体现多层次、多方面的网状结构,具有整体性、层次性、动态性和可控性等特点。
参考资料:
搜狗百科——公共政策
搜狗百科——公共政策环境
搜狗百科——政策环境
四、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哪些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裁决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等,它主要有以下特点: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行政主体是行政职能的承担者,这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是指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机关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但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则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以抗衡和平衡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更多的优越地位。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职权)、义务(职责),不能自由选择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职权)并承担义务(职责);这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相互约定权利、义务,协商改变权利、义务,共同选择权利、义务完全不同。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经常具有重合性。行政主体实体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的重合性,通常意味着其权利(职权)或义务(职责)的双重性。例如,征税既是税务机关的权利(职权),也是税务机关的义务(职责);维护治安既是公安机关的权利(职权),也是公安机关的义务(职责)。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不能擅自转让、放弃其权利(职权),否则就是失职。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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