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取证单位不配合怎么办?
律师调查取证单位不配合怎么办?
律师持在法院申请调查令依法调查,不配合将受到司法处理
物业公司不配合法院调查取证等工作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法院依法调查取证,物业公司不得拒绝,必须配合。因此,如果物业公司不配合的,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阻碍执法。
人民法院可采取责令履行协助义务、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提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等措施
律师调查取证有法律效力吗?
这个就区别来看了,不是律师去调查取证的证据都有法律效力。
第一、如果是持法院调查令去相关机构查询的,那这个就当然有法律效力,而且真实性和合法性都不用存在异议了。
第二、如果是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证据,那在真实性就存在怀疑了,而且这种证据的来源也是一个问题。
关于调查取证权的法律规定?
法院调查取证有以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个人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申请调取证据作出了规定,对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材料,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而调取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材料;三是当事人及其诉讼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如果法院向有关单位或部门调查取证对方不配合怎么办?法律具体有何种规制?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职权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等情况,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法院的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的职权。因此具有强制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根据法律,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如果不配合,法院可依法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如果法院履行职责不够。有关涉事方可依法要求法院依法履职。
配合费的法律规定?
一般情况下,施工中的配合费按分项工程竣工结算总额的3%收取,承包商应在现场设置一个工程会议室,满足承包商自身工程会议的需要,并配备配套的会议桌椅和空调设备等。
费用包含在相关报价中;提供临时现场办公室、存储位置、卸载点等。对于指定的专业承包商。
执行阶段申请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当事人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强化当事人、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规范调查取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四川法院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或者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确有困难,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由其向协助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办法所称执行程序包括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民事执行案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民事执行案件;不服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所提出的民事执行异议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调查令的其他民事执行案件。
本办法所称协助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需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调查令的持令人必须是经当事人委托并已向法院提交相关代理手续、取得有效执业证书、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参加审判或者执行程序的律师。
第四条
调查令的申请人须是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
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履行义务顺位在后的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代为申请的,应当由当事人特别授权。
第五条
民事案件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申请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调查令的书面申请。
第六条
持令调查的证据系与本案有关、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经法官审核内容固定明确、载体稳定、便于封存转交的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特定证据。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令的范围包括:
(一)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向公安部门调取当事人(自然人)户籍登记信息和向工商行政部门调取当事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工商登记、变更、注销等相关信息;
(二)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向物业公司、村(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等组织机构调查一方当事人居住情况的证据;
(三)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四)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或者未到期债权的信息;
(五)证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信息;
(六)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责任财产的信息;
(七)其他
警察找跟案件有关人员调查取证不配合咋办?
如果这个人和案件的确无关,最终会没事儿,说不说都会暂时列为嫌疑人,后面调查确实与无关就排除嫌疑了。如果这个人就是罪犯,公安没证据也不交待,那肯定疑罪从无了,要是查实了,在查实之前说算主动坦白从宽,查实之后那叫不见棺材不掉泪,该怎么判怎么判。
证人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但不配合的情况下,只能积极说服教育,使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待证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或进行传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扩展资料: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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