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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网络安全与执法?

2023-08-30 07:07:52法律知识1

一、什么是网络安全与执法?

5 网络安全与执法 宽口径专业就业面广 开设院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设置背景:网络信息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催生了网络安全执法专业的出现。

招生计划:120名,其中北京招收8名男生和1名女生。课程设置: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计算机犯罪侦查、网络信息监控技术等。(夏老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生工作处) 就业方向:董超分析,网络与信息安全方向宽口径专业,学生毕业后可成为政府、国防、军队、电信、金融、铁路等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信息安全领域进行管理和服务的高级专业工程技术人才。前景分析:董超说,信息网络涉及到国家的政府、军事、文教等诸多领域,网络安全将关系国家的主权、社会的稳定、民族文化的继承和发扬等重要问题。公安大学、人大、西北工大等高校新增的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专业正是应对新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安全防务提升到新的战略高度的人才培养要求。周宇鹏表示,金融业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也日渐突出,这也给网络安全工程师们提供了更广泛的就业空间。

二、我国首部网络安全的法律

法律分析: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日上午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租和国网络安全法》,该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第一部有关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首次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及运营者的安全义务,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增颤正加惩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茄型悔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三、我国网络安全法律还应哪些补充?~

我国现行信息网络安全法存在的问题

信息网络安全法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没薯尘特点;(1)体系性。网络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观念、生活态度。生活方式等,同时也涌现出病毒。黑客、网络犯罪等以前所没有的新事物。传统的法律体系变得越来越难以适应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在保障信息网络安全方面也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构建一个有效、相对自成一体、结构严谨、内在和和谐统一的新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网络社会。就显得十分必要。(2)开放性。信息网络技术在不断发展。信息网络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形形色色,安全法律应当全面体现和把握信息网络的基本特点及其法律问题,适应不断发展的信息网络技术问题和不断涌现的网络安全问题(3)兼容性。网络环境虽说是一个虚拟的枯禅数字世界,但是它并不是独立于现实社会的“自由王国”;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事情只不过是现实社会和生活中的诸多问题在这个虚拟社会中的重新晨开。因此,安全法律不能脱离传统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大多数传统的基木法律原则和规范对信息网络安全仍然适用。同时。从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完整性和相对稳定性来看,安全法律也应当与传统的法律体系保持良好的兼容性。(4)可操作性。网络是一个数宁化的社会,许多概念规则难以被常人准确把握,因此,安全法律应当对一些专业术语、难以确定的问题、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等做出解释,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从这几点出发,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1、立法滞后、层次低,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现行涉及网络安全的法律中,法律、法规层次的规定太少。规章过多,给人一种头重脚轻的感觉。而且。在制定规章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调。制定部门往往出于自身工作的考虑,忽视了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及相互间的交叉等问题,致使出台的规章虽然数量不少但内容重复交叉。这种现状一方面造成部门问更多的职能交叉,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资源的严重浪费。法律法规的欠缺、规章的混乱,常常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现象对网络违法行为,要么无人管。要么争着管。

2、不具开放性

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法结构比较单一、层次较低。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和日益严重的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我国现行的安全法律基本上是一些保护条例、管理办法之类的,缺少系统规范网络行为的基本法律如信息安全法、网络犯罪法、电子信息出版法、电子信息个人隐私法等。同时,我国的法律更多她使用了综合性的禁止性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台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而没有具体的许可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这种大一统的立法方式往往停留于口号的层次上。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越来越多的信息网络安全问题。

3、缺乏兼容性

我国的安全法律法规有许多难以同传统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协调的地方。比如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均未设定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的处罚,但是依据这些行政法规制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第14条,却设定了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的处罚种类,显然这个处罚的设定与相关法规有矛盾之处。

4、缺乏操作性

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圭法中存在难以操作的现象。为丁规范网络上的行为。政府职能部门都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教育部、新闻出版署、中国证监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营理局、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等都制定了涉及网络的管理规定。此外,还有许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数量虽大,但是它们的弊端是明显的手启。由于没有法律的统一协调,各个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致使常常出现同一行为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处罚幅度不尽一致,行政审批部门及审批事项多等现象。这就给法律法规的实际操作带来了诸多难题。

总之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法的完善应当兼顾;(1)体系性。(2)开放性。(3)兼容性性(4)可操作性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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