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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承担法律规定? 鉴定费由谁承担?

2023-08-30 06:11:32法律法规1

鉴定费承担法律规定?

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由负担举证义务的一方垫付。由法院根据案情,法院判决如果全部败诉当然是全部由败诉方承担。

鉴定费由谁承担?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因此,谁主张申请鉴定的,就由谁支付鉴定费;双方共同主张的,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支付鉴定费。

笔迹鉴定费由谁承担?

谁申请谁先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火灾鉴定费由谁承担?

火灾鉴定的费用一般来说针对企业,对于民用的火灾救助完全是免费的就是火灾过后的调查处理也是免费的,但是对于企业的火灾后续的调查处理分析起火原因,查找责任人按照流程办事,所有的一切鉴定费用都是由企业来缴纳的并且还要接受处罚

法律规定停尸费由谁来承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解;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至于收费标准,国家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差别不一,需要以当地为准。  以陕西为例:  根据《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遗体存放,一级医院每天10元,二级医院20元,三级医院25元。据悉,对于现场死亡的情况,一种是当事人联系殡仪馆将遗体拉走,一种是联系医院,将遗体用救护车拉至太平间停放。关于这段距离的运费,西安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业务科科长陈亚光表示,无论是否非正常死亡,遗体接送的价格都是每公里5元;而相关的《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则规定,救护车的费用为每公里3元。

伤情鉴定费应当由谁承担?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伤情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伤情鉴定者承担

财产损失鉴定费由谁承担?

一、财产损失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应由败诉方承担的,由鉴定结论不利一方最终承担。

  财产损失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财产损失鉴证主体的范围,包括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

  二、赔付参考依据   1、 公共设施赔

  参考当地《XX市路政设施损害赔偿处理办法》或《XX市公路物损赔偿标准》(当地政府网可查询),物损单位提供承建材料明细单、购买发票、人工费用证明等。房屋装修损坏的参考当地装修材料价格和工时费计算,提供工程预算书。

  2、私人物品

  私人物品损害赔偿需提供购买发票、物损证明,调查市场同类型物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被害人所提供的发票、磨损程度,给出一个折旧后合理损失金额,协商解救决。

鉴定费用由谁承担的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费用承担法律依据是什么

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了司法鉴定费用承担,如下: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

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

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第三十七条 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四十一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司法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按照司法鉴定规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准备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通常情况下,受理鉴定申请的鉴定机构会有专门的表格,将鉴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逐一清点、标注、装订、编号,列在一张清单上,由提交人审核后,签字确认。

诉讼费由谁承担的法律规定?

诉讼费由诉讼双方各自承担的法律规定。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向法院支付诉讼费,被告也需要支付一定的案件受理费用。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费用应由案件当事人自行承担,原告和被告各自负责自己的诉讼费用。此外,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出资,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任何费用。而在行政诉讼中,则由原告承担一部分或全部的诉讼费用,被告不需要承担。

工程量鉴定费由谁承担的问题?

工程量鉴定费由谁承担的问题?

工程量司法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鉴定方承担。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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