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应当和必须是一个意思吗?
法律上的应当和必须是一个意思吗?
不是一个意思。 “必须”与“应当”是有区别的。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程度不同。
“必须”具有无条件性,即不论主体的意愿如何,客观上必然要求主体去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因而“必须”是无条件义务性法律规范(即强义务)。
而“应当”则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一般要求,因此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例外和特殊情况存在(弱义务)。
第二,性质不同。
“必须”形式的法律规范是表现出客观上的必然性,不能不这样、由不得行为人自由裁量和主观上的选择,因而这种指向是客观现实的、排他性的。
“应当”形式的法律规范表现出立法者的指向是引导性的,符合立法者要求的价值标准。
第三,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必须”属于无条件义务性规范(强义务),必须一律强制执行,不得有任何托辞或借口,不得不依照规范的要求去实行,一旦违反,即必遭制裁。
“应当”属于有条件义务性规范(弱义务),因而一般来说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上应该和应当的区别?
简单的说,可以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可以怎样”,二是“可以不怎样”。当法律规定“可以做某事”时,你做,法律不会惩罚你;你不做,法律也不会惩罚你。
“应当”就不同了,当法律规定“应当做某事”时,你做,法律不会惩罚你;你不做,法律此时便会惩罚你。这就是二者的区别
法律上应当如何解释?
法律条文中的“应当”是和“可以”相对应的一个词语;对于“应当”的理解就等同于“必须”,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而“可以”可以理解为可为或可不为,是一种授权性的规定,可以进行选择。
“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主要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例如: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义务是必须还是应当?
义务是必须的,也是应当去履行的。
应尽的义务是一种道德责任和使命。犹其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更是必须完全无条件地去履行。
做为社会一分子,完成公民义务是必须的,否则可能承担一定的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义务也分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不去义务会遭到谴责的。
法律中应当的意思应当是必须的意思吗?
法律条文中的“应当”是和“可以”相对应的一个词语;对于“应当”的理解就等同于“必须”,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而“可以”可以理解为可为或可不为,是一种授权性的规定,可以进行选择。
“应当”属于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主要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例如: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九不得十必须内容?
“九不得”:
1.不得通过低价倾销、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方式滥用自主定价权;
2.不得违法达成实施固定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市场等任何形式的垄断协议;
3.不得实施没有正当理由的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4.不得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竞争;
5.不得实施商业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6.不得利用数据优势“杀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7.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损害竞争秩序,妨碍其他市场主体正常经营;
8.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
9.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十个必须的意思是:
1、必须坚持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把握现阶段发展的新变化新特点。
2、必须正确认识物质与精神、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
3、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敢于面对矛盾,及时化解矛盾。
4、必须坚持全局观,同时把握重点,做到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
5、必须坚持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反对形而上学。
6、必须坚持生产力标准,全面准确理解、正确运用生产力标准。
7、必须不断适应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变化来推动社会发展,着力解决发展起来后出现的新问题。
8、必须注重全面性要求,不能单打一。在社会基本矛盾问题上,不但要“不断适应”,还有一个“全面适应”的问题。
9、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和党的群众路线。
10、必须坚持认识与实践相统一,积极推动理论创新。
九不得十必须的工作要求?
九不得十必须内容即基层医疗机构疫情防控“九个不准十个必须”
1.不准未佩戴口罩或不正确佩戴口罩进入医疗机构;
2.不准未测量体温进入医疗机构;
3.不准未查验健康码进入医疗机构;
4.不准不询问流行病学史进入医疗机构;
5.不准医务人员未经培训上岗执业;
6.不准虚报、瞒报、漏报、谎报发热患者信息;
7.不准未设置发热门诊、发热哨点诊室的医疗机构留诊发热患者;
8.不准乡镇卫生院拒诊发热患者;
9.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发热哨点诊室。
基层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十个必须”
1.必须向辖区居民科学开展疫情防控健康宣传教育。
2.必须执行预检分诊制度;
3.必须落实首诊负责制、首报负责制;
4.必须做好就诊人员及陪人信息登记;
5.必须做好发热患者闭环管理工作;
6.必须落实发热哨点诊室日报告制度;
7.必须严格发热哨点诊室隔离区域设置;
8.必须规范清洁消毒工作;
9.必须严格医疗废物管理;
10.必须严格医务人员防护措施
三个规定三应当三不得?
根据“三个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要做到“三不得”“三应当”“六严禁”。“三不得”:1.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2.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3.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三应当”:1.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2.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3.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六严禁”: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三不得十必须内容?
答:
三不得
一是不得接诊发热患者。
二是不得允许预检分诊环节或接诊环节发现的发热患者或可疑患者自行前往发热门诊(诊室)。
三是不得截留发热等可疑患者。
十必须
一是必须保持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高度的敏感性和警惕性。
二是必须熟练掌握新冠病毒感染的防控知识与技能,全员具备排查新冠肺炎的意识和能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三是必须每日做好环境通风和消毒管理。
四是必须落实标准预防(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工作帽、工作服,根据工作需要戴一次性乳胶手套或丁腈手套等),规范穿脱工作服,做好手卫生和消毒,对工作服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五是必须规范设置预检分诊点和隔离区域,对就诊人员及陪同人员进行“三必查一询问”(必查健康码、体温、口罩佩戴情况,询问有发热和/或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的具体症状体征和流行病学史)。
六是必须对患者就诊环节严格落实1米线、一人一诊一室。
七是接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就诊人员的症状(发热、咳嗽、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及是否自行服用过退烧药。
八是接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就诊患者的流行病学史,包括前21天的旅居史,与中高风险地区、入境人员接触史;冷链物流工作经历或人员接触史;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聚集史等。
九是在预检分诊或接诊过程中发现的发热或可疑患者,应立即安置于隔离区域,做好登记,并于1小时内向对口的发热门诊(诊室)报告,由发热门诊派车进行转运或派专人转送至发热门诊(诊室)。不愿前往发热门诊(诊室)就诊、强行离开的发热患者信息应由门诊部、诊所同时报告给属地公安部门。
十是接诊发热或可疑患者后,必须严格进行终末消毒。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什么内容?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是正确的,但可以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错误的。
食品广告不可以疾病预防等功能,因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责令广告主停止 发布广告 ,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食品 广告的内容 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 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 食品广告 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 食品检验 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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