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一、在司法实践中对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事实认识错误一般按照既遂的犯罪行为以过失犯罪论处,想象中的犯罪行为以未遂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从一重处理;
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刑罚。
二、刑法事实认识错误中的问题
其实差不多了。。不知道分这么细多半是学者们没事做 从形式上提出一些奇奇怪怪的分类
具体分的话 客体错误一般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 如把糖当砒霜之类的
对象认识错误多是由技术、技巧的错误等引起的,比如枪法不好,打到别人了。
三、什么认识错误不构成故意犯罪?
如以为草丛里有一个人,开枪打死,再去查看是一只猪。这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不构成犯罪。
主观认识错误,而客观情况没有侵犯刑法法益的,这样的认识错误不构成犯罪。
四、怎样论述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行为人对于法律认识的错误
行为人对于法律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或者应当受到怎样的刑罚的不正确理解,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评价产生了不正确的认识。这类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假想的犯罪
(二)假想的不犯罪
(三)对定罪量刑的误认
二、行为人对于事实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于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这类认识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是对于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认识错误,就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事实认识错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象认识错误
(二)客体认识错误
(三)手段认识错误
(四)行为性质认识错误
(五)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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