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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买卖低于多少无效?

2023-08-29 07:02:05律师案例1

一、厂房买卖低于多少无效?

 一般为百分之十无效。厂里的宿舍属于小产权,有房产证,但是没有国有土地证,只是集体土地不能变成国有土地,深圳少了一个。如果你的厂里宿舍有房产证,也有土地所有证,那么就可以进行买卖。有时间限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所以一般情况下厂房宿舍最好不要买卖。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成立和失效的条件的是?

合同 签字生效

失效 合同履行完毕失效

三、私下转让宅基地有效吗?

无效

私下转让宅基地是无效的,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在转让宅基地的时候,必须向当地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所有权的变更,若未办理这一手续,双方私下进行转让,其转让行为是无效的,一旦出现问题,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随着经济水平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在很多人对宅基地的需求增加,都想拥有自己的一块宅基地。不过私下转让宅基地是无效的,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在转让宅基地的时候,必须向当地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土地所有权的变更,若未办理这一手续,双方私下进行转让,其转让行为是无效的,一旦出现问题,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规定来看,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其使用权,不可以自由买卖。只可以在本村集体范围内成员之间依法转让,超出一户一宅和本村范围的,都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或者是一方反悔,打起官司来法院是不会承认合同的,认定此合同无效。因此,对于违法所购得的宅基地,是不具法律效应的,如果一方反悔申诉到法院,法官会判买方退还宅基,卖方退款,如果在购买期间,买方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卖方应该对买方进行全额的补偿。

如果购买宅基地后,购买方私自在购买的宅基地上新建或者翻建了房屋,由于购买方在违法购买的宅基地上违规修建房屋造成的损失是双方的违法买卖行为造成的,卖方反悔的话,法院除了支持买卖双方退还宅基地,退还购买款外,买家修建房屋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双买卖方共同承担。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纠纷问题

1、我认为不合理,应属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规定:“含有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道路的属市政公共建设用地,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如果明确了你们承担该费用,是需要你们承担的,不存在无效的问题。不是说你们购买了这个土地,这是分摊的费用而已。 2 我认为不需要补偿:首先合同第二条规定我公司购买实际占用面积A平米,道路分摊面积B平米;其次合同第五条规定“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共需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xxxx元”,双方同意了确定的面积、确定的总价价格,风险合同双方共担。

五、土地转让合同效力要如何认定

1、转让方未取得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的,起诉前或者申请仲裁前转让方取得土地证或者有批准权的政府同意转让的,合同有效。

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实质是尚未完全取得转让土地的权属,因此,通常应视为无权处分。但是合同签订后,有权批准核发土地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转让方核发了土地使用证或者批准了转让行为的,该项办证或者批准行为应当视为对转让方无权处分的追认,因此,此时合同有效。

2、一地多卖,合同均有效。

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

(1)办理变更登订手续的一方可以要求交付土地。

(2)均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的,有权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3)均未登记又未合法占有开发的,先行交付转让款一方有权要求交付土地,办理变更。

(4)合同均未履行的,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一地多卖,属于欺诈行为,不是无效合同,受让方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几个受让方都不行使解除权,而要求履行合同时,只能按照不动产产权转移的登记原则来处理,即登记优于占有,占有优于交款,交款优于先签合同。

3、转让划拨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转让合同无效。

但是起诉前或申请仲裁前经批准的,合同有效;合同性质为补偿性质,而非出让合同。

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然无效。如果起诉或者仲裁前,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或同意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受让方有权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是,由于转让方对划拨土地不享有出让土地的相关权益,因此,其所签转让合同主要是对其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合同,而非土地转让合同。如果受让方要取得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必须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相关出让土地手续。

六、未经批准的划拨土地转让是否无效

1、讼争土地是资产公司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转让行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拍卖法》的强制性规定,故转让行为无效。

2、虽然《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损失应该是能够被对方当事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讼争土地是增值还是贬值,本案双方当事人均难以预料。而且,讼争物业转让行为无效的原因在于该行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而并非资产公司故意阻却合同生效,根据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对于土地增值差价损失的补偿应以土地转让方恶意阻却合同生效为前提条件,故对资产公司诉请的土地增值差价损失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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