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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征地的法律依据? 律师接受委托的法律依据?

2023-08-29 06:35:23法律知识1

委托征地的法律依据?

就是依托土地实施的項目立项获批,有关项目方才有资格获政府援权委托征地……

律师接受委托的法律依据?

委托律师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行政委托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

  《行政处罚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9条的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危房鉴定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机关是不能委托企业执法的,只能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执法,并对执法进行监督和承担法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乡镇消防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乡镇消防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规定了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职责分工等内容,明确了乡镇消防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该法规定了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权限等,为乡镇消防委托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3.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用于明确乡镇消防委托执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权限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乡镇消防委托执法的具体法律依据可能因地区而异,您可以参考所在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来了解详细情况。

什么是委托鉴定?

1.委托鉴定事项是指“要进行什么性质、什么内容的鉴定”,而决不是“希望得到什么结论”的鉴定。后者属于“预约结论”,是舞弊行为,是严格禁止的;

2.鉴定人只进行委托事项范围内的鉴定;

3.鉴定材料是进行鉴定的依据,一定要真实、可靠、来源合法。因鉴材问题而导致鉴定失误,一般不须由鉴定人负责。所以,鉴定材料送检前要保存完好,防止污染、损毁、失效。如果鉴材是经执法部门或公证机构封装的,则委托方应原封交本所,不要自行开拆。至于详细的鉴定业务规范,请参阅本所有关资料。

4.鉴定费用是指针对一份委托书所提出的应收费用。在特殊情况下(例如须作某些专业性的测试、要转委托检验或任务特别繁重等)费用可能会高些,所以,收费是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双方具体商议的。

另外,鉴定收费不包括司法鉴定人接法院通知出庭接受质证的出庭费(因为不是每个鉴定都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出庭费将另外收取。

当庭申请鉴定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该款的规定确立了鉴定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一般原则,但未明确逾期申请的法律后果。第二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款的内容出现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这一概念,并明确了逾期则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法律后果之规定。在同一条文出现的这两个期限不仅在字面表述上有所不同,而且在法律后果的强调程度上也存在明显不同。因此,这两个期限在适用范围及法律后果上有何区别,也就成为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加以研究的课题了。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两款中的“举证期限”和“指定的期限”都是针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关鉴定申请权而设置的期限义务,前者的确定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这两个期限并无本质不同;另外,除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外,鉴定都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所以当事人申请鉴定属于举证行为,应当遵循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也即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举证行为,否则应当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也必然导致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第25条第一款关于鉴定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规定是一般规则,第二款是对违背该规则所设置的法律后果,第一款的“举证期限”和第二款的“指定期限”均适用于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情形,违背了两个期限的规定,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的两个期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并不等同,第二款中“指定的期限”是对第一款中“举证期限”设置的救济途径,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申请鉴定条件或能力时由人民法院给予再次申请机会时而指定的期限,在举证期限内不提出鉴定申请,并不必然导致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再审申请鉴定的法律依据?

行政再审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再审申请提出的时间是多久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期间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之日起至再审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日止。

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再审申请人对2015年5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两年确定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5年10月31日尚未届满的,截止至2015年10月31日。

三、再审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行政诉讼法九十条规定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再审,也可能出现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如,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等等。再前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拒绝鉴定申请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一方向法院依法申请司法鉴定,此鉴定必须对方配合才能完成,如笔迹鉴定,亲子鉴定等等,对方拒绝配合,会导致鉴定无法实施,无法认定需要通过鉴定确定的案件事实的结果。此时应当推定申请鉴定一方所主张的待鉴定案件事实成立。因为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在向法院申请鉴定并得到法院准许时,已经完成举证义务,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应当配合鉴定的另一方,另一方只有配合鉴定才能完成其举证义务,其拒不配合鉴定,视为放弃举证,应当对案件事实的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即,可推定申请鉴定一方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

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它的科学性、真实性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审理。为此,《证据规定》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还原事情真相,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但是,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后,被鉴定人却拒绝配合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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