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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母车位的法律? 关于露天停车位的法律规定?

2023-08-27 19:54:44法律法规1

关于子母车位的法律?

子母车位就是指可以前后停两辆车的车位。 在实践中,子母车位算一个车位。 所以只交一个车位的车位费。

关于露天停车位的法律规定?

      1、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

      2、是住宅小区的地上或地下停车位及用于临时停车的过道等,如果建设费已经列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之中,也就是开发商已从售楼款中收回了停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租金收入应归全体业主分配。

      第一种情况车位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均属于产权人,尚未出售的停车位收益应属于开发公司。

       第二种情况中,由于停车位权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出售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停车位的收益,应由物管公司收取并用于补充维修基金、物管等费用,以表明其业主群体的共同共有性质。

       小区露天车位买卖是不合法的,该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地下或地上的专用停车场,开发时,没有将停车场的开发成本分摊给房屋所有人,那么该停车场归开发商所有。如果在买卖房屋时,已经进停车场的建设费用列入到开发成本中,那么该停车场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分配。

关于小区地下车位的法律法规?

关于小区地下停车位的相关法律如下:

1、如果专门用来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这类停车位可以获取产权,开发商有权利对这类停车场进行出售和出租。

2、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列入公摊面积,这类地下停车位办不了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没有权利出售,更不能转让。

车位绑定的法律解释?

买房绑定车位不合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商家设立的“买房绑定车位”规则属于其利用优势地位而设立的霸王条款,额外强加给消费者义务的做法无效。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关于商业车位的规定?

商业车位是属于商业性质,按照商业性质的标准来收取管理费;住宅车位是属于住宅性质,按照住宅性质的标准来收取管理费。

商业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40-50年,因此商业车位的使用期限也是40-50年,而小区下面的人防和非人防车位车位属于住宅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因此住宅车位的使用期限是70年。

关于河流的法律?

1.对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的规定。

《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

2.作为公民,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该怎么做?

《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

3.对于船舶在禁止水域航行的相关处罚有哪些?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

(二)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

(三)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

(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4.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的相关保护。

《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对长江流域江豚、白鱀豚、白鲟、中华鲟、长江鲟、鯮、鲥、四川白甲鱼、川陕哲罗鲑、胭脂鱼、鳤、圆口铜鱼、多鳞白甲鱼、华鲮、鲈鲤和葛仙米、弧形藻、眼子菜、水菜花等水生野生动植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救护。

5.对在严防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的相关处罚。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五条 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6.对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在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行为的处罚。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7.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利用、占用河湖岸线行为的处罚。

《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8.对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处罚。

《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9.政府对长江流域渔民的相关补偿。

对于渔民群体而言,渔民在相应的行政法规中所受到的主要影响便是退捕,同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与退捕渔民临时生活补助、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补偿。这个补偿协议(退捕协议),各地具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但渔民若对协议内容不满,且在暂时无法与相应部门协商解决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保障自己权益。

10.公民个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相关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聚众非法捕捞的;非法捕捞数量巨大的;非法捕捞造成水产资源重大损失的;多次非法捕捞屡教不改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等行为。

本文简要地讲解了《长江保护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希望大家更加清晰“我们应该做什么”和“我们可以做什么”,共同加入长江保护工作!

关于法律的书?

第一本:《罪与罚》

世界十大名著之一的《罪与罚》

屌丝青年拉斯科尔尼科夫,他善良有学识,性格阴郁内向,甚至有些偏执和神经质。贫穷让他的内心一直有一个可怕的想法——杀掉那位放高利贷的老太婆,拿到她的钱财,就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地追求他的事业。

第二本:《大法官的智慧》

本书虽名为《大法官的智慧》,但这些判决释法阐理的智慧不仅是法官运用手中法槌的智慧,亦是法律正义价值的智慧

第三本:《卡拉马佐夫兄弟》是俄国作家 陀思妥耶夫斯基 创作的长篇小说,通常也被认为是作者文学生涯的巅峰之作。。 该书改编自一桩真实的弑父案,描写老卡拉马佐夫同三个儿子之间的尖锐冲突,以及 弑父 案件的法庭审判。

第四本:《杀死一只知更鸟》哈珀·李编写,讲述了白人律师芬奇不顾种族歧视的社会问题以及个人安危,坚持为一名被控强奸白人妇女的黑人进行辩护的故事。

第五本:《论法的精神》(De l'esprit deslois),也译作《法意》,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政治学名著,历时14年著成。

关于法律的知识?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明确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总和1。犯罪具有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等特征1。法律具有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等基本特征2。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需要遵守法律,比如不允许使用违法的小国旗、单位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合法的婚生子的权利等

关于搬家的法律?

首先,搬家公司在搬家过程中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从法律角度而言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0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同时,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

关于亡羊补牢的法律?

民法典主题宣传月|《民法典》版成语新说——亡羊补牢

亡羊补牢,论刑事案件中的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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