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内容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口诀?

2023-08-27 14:26:29法律法规1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口诀?

1、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撤销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

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典》以下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很显然,《民法典》关于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因,借鉴了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广义的立法。

1、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胁迫。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3、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比如,某乙一直想购买某甲的一张邮票,但某甲并不想出卖,一日,某甲之子不幸落入一水库中,当时在场之人只有某乙会游泳,某甲重金要求围观之人救助其子,于是某乙提出不要重金只要该邮票作为报酬,某甲救子心切,不得不同意该要求,事后某甲之子得救,但因此成诉,此案即属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多因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5、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

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

既可主张合同无效也可撤销合同?

如果合同违法或者违法公序良俗,既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也可以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什么不同?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本质区别。无效合同指的是因为合同瑕疵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的合同无法成立,从而对当事人没有法律效力。而可撤销合同则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之后,因为被欺诈、威胁、误解等原因而有权撤销该合同。因此,无效合同是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的,而可撤销合同则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任意一方单方面终止。 在合同法中,无效和可撤销合同的规定纷繁复杂。对于合同双方来说,要避免合同瑕疵和法律漏洞,需要注意合同的起草、签订及履行等步骤,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对于遭受欺诈、威胁、误解等情况的当事人,应掌握可撤销合同的相关规定,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口诀?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不诚信可予撤销。

1.重大误解订合同。任一方可撤销,双方误解,3个月可撤销;

2.受欺诈迫订合同,受欺诈自知道或应知之日1年内予以撤销;

3.受胁迫订合同,自受胁迫中止之日起1内撤销;

4.订立合同时,“情势变更”,显失公平,不诚信一方予撤销;

5.司法机关主动撤销的,一经撤销变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其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对人的是否追认或撤销。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欺诈胁迫的合同是无效还是可撤销?

欺诈胁迫是无效还是可撤销要看其所适用的情形如何:

1、欺诈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若因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您好,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合同的效力状态。

可撤销合同是指在一定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自己的撤销权,使合同失效。例如,未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强迫、欺诈等情形下签订的合同等都属于可撤销合同,其效力状态是存在争议的。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状态还未确定,需要进一步的审查或者满足某些条件才能生效。例如,买卖房屋的合同需要经过房地产登记机构的登记才能生效,或者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后才能生效的合同都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总之,可撤销合同的效力状态是存在争议的,而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状态是还未确定的。

可撤销和不可撤销的意思?

可撤销的信用证(包括备用信用证)的关键是“可撤销”,即只要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提出撤销信用证的申请,开证行就可以一纸通知给受益人,所开立的信用证就可以被撤销;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包括备用信用证),一经开出,就不能够随意撤销——这是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所以,UCP600颁布后,凡事信用证,一经开出都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即不再有可撤销的信用证。

融资合同的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融资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融资租赁中约定双方平等,双方利益不得侵害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458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