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终止的法律后果?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重整终止的法律后果?
重整是《企业破产法》中的概念,在《企业破产法(试行)》时称整顿。重整制度的设立主要是通过企业内部组合,调整经营结构,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以达到企业起死回生的效果。
重整的法律后果有二:
一是通过重整计划的实施,企业恢复了生机,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不再进行破产清算,而终止企业破产程序;
二是通过重整计划,计划失败,企业仍然无力经营或无法扭转经营困境,重整结束,企业进行破产清算以偿还债务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仍可以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依照下述方式解决。
三、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乙方终止施工合同的后果?
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如果乙方单方面终止施工合同,乙方就违约了,既然违约就应该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当然也可以与甲方协商解决违约承担的后果。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4个法律要点?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双方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
2.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原因?
导致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主要有履行完毕、免除、抵销、提存、混同、解除。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既有法定又有约定,当出现约定的原因时就依照约定的原因终止合同
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
1、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完毕就是债务得以清偿,清偿,是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如,合伙终期届至,都可以至使合同终止。
2、免除。即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免去债务责任的意思表示,债务人表示接受,致使合同终止的双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3、抵销。即指二人互负债务,彼此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偿,致使双方债权同时消灭的法律行为。抵销可分为单方抵销、合同抵销和判决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4、提存。即指因债权人受领迟延或者债权人不明难为给付,债务人将提存物提交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债务的法律行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混同。即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的关系归于消灭。混同的原因主要有:民法上的继受、商法上的继受和特定继受。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6、解除。即指合同成立后,由双方协议,或者由一方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停止合同的效力,致使合同终止的法律行为。《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和终止合同谈判技巧?
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谈判技巧:
1.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在谈判解除或终止合同之前,双方需要充分理解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即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合同;
2.提出合理的要求: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要求,如折价、违约金等;
3.建立信任感:双方应建立起对对方赞誉与信任的感觉,从而形成良性沟通;
4.拓展双方的谈判空间:谈判双方可以就未来的合作关系展开讨论,拓展双方的谈判空间。
买断属于终止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属于解除合同。
买断实际上等于合同还没到期单位单方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单位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这也就是改革开放初期常见的买断工龄。只不过现在已经没有买断工龄的说法了。
土地征收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伪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一、伪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1、因为没有当事人的签名,在劳动仲裁时,当事人可以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鉴定;2、对伪造证据的,可以另案起诉,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综上所述,如果用人单位伪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可以追究法律责任的。而且,如果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上没有当事人的签名,是可以视作其真实性是有待鉴定的。伪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仅当事人可以对其进行起诉,法院也会予以罚款和追究刑事责任的。
专利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专利权的无效也称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对已经授权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依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基于以下理由: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美观性。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或超出了专利授权的范围,或者其属于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3、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或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不相符合;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等。4、取得专利权的人无权取得该专利权。如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致使一项发明创造在事实上出现了不同的专利权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的两项以上的专利申请,专利权却被授予后申请人;专利权被授予给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被授予给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给了发明人所在的单位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基于以上原因在专利授权之日起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即视为该专利权从授权之日起就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仅对专利权人、请求人是无效的,而且对整个社会来讲也是无效的。这充分体现了无效宣告决定有一定的追溯效力及普遍约束力。 2、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决定,对该决定作出以前的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纠纷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人签订并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在上述情况下,有两种例外:一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专利权人赔偿;二是如果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时,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上述使用费或转让费。 3、宣告专利权无效,即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即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当然,如果请求人或他人有了新的理由,其仍可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与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 2、未按照规定充分公开技术方案或撰写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 3、修改超过原申请文件的表示范围的; 4、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的; 5、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或妨害社会公德,或者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的; 6、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况的。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公知技术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实质审查中,由于具体技术的复杂性和文献检索的局限性,难免会有个别不具备专利条件的申请被授予了专利权。为此,专利法规定了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证据,对该项专利进行复审,进而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不是一种自然权利,其产生途径也就不是自然产生。对于专利权的产生,各国法律无不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因此,无效决定的效力表现为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依照前述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无效决定的司法救济途径是,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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