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法律依据? 国际私法中关于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物权法法律依据?
是依据宪法来的。
一方面,《物权法》是我国的一部民事基本法律。是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并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是一部从我国国情出发,以宪法为依据,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主要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民事基本法。《物权法》从基本法的高度解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财产即无人格”的问题,有利于社会财产的市场流转,促进资本和资源流通,增加各种所有制经济的收益,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有利于社会分配秩序的合理调整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提高。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律,使一切基本法律及规章制定的依据。《物权法》的内容是对《宪法》中有关民事关系权利义务条款的补充与细化。
国际私法中关于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物权法律规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以登记和动产以交付为取得物权条件。
物权法142条理解与适用?
本条的理解是: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权属的规定。关于本条中说的归属,土地私有制一般通过土地权利吸收土地物权来解决。多数情况下,谁建的东西所有权就属于投资建设者本人的。
本条的适用是: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是合法建造产生的。对于非法占地、违规搭建的违法行为,按土地管理法规定,是要被没收或者强制拆除的,更不会产生合法的所有权。
违反物权法定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条文释义】
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条在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依法”二字。
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权利人行使这种权利,需要符合这些相关法律关于请求权具体要件等方面的规定。
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的责任方式,是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赔偿的目的主要是补偿损害,使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使受害人能恢复到未受到损害前的状态。除了赔偿损失,民法典总则编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物权受到侵犯,物权人有权请求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将道德规范法律化,它不仅可以用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责任承担,也可以用于侵犯财产权利的责任承担。损坏了他人心爱的东西,侵权人赔个礼、道个歉,让物权人消消气,往往有利于化干戈为玉帛。
物权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应当以登记为准,动产以占有为准。
物权法属于什么法律部门?
物权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物权法归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民商法律部门。 根据我国2011年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其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法律适用方法?
就整体上说来,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逻辑中推理的三段论过程:
首先要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
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
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
在实际的法律生活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三个步骤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他们之间界限模糊并可以相互转化。
一、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的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定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
二、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 事实相切和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文字的字面含义,还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含义。
法律人在确定特定案件的大前提的时候也不是一个纯粹的对法 律规范的语言的解释过程而是一个有目的的过程,即要针对他所要裁决的个案纠纷进行的解释。法律人通过法律解释就是要对一般和个别之间的缝隙进行缝合,解释要解决规范和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解释对于法律适用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要的,是法律适用的基础。
三、法律人在确定了法律决定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之后,他就必须说明和论证这个具体案件为什么要适用这个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或者说从该法律规范中推导出来的法律决定为什么是合适的
法律适用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法律适用原则?
法律的适用原则如下:根据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四大原则:
⑴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⑵ 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⑶ 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⑷ 一般不溯及既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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