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适用条件? 意定监护法规定?
意定监护适用条件?
1 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父母监护能力、意定监护人意愿等方面。2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是意定监护的首要考虑因素之一,只有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存在慢性疾病、重大疾病或残疾等情况时,才适合采取意定监护措施。3 父母监护能力是意定监护的另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如果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那么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意定监护。4 意定监护人意愿是最基本的条件之一,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明确表示同意并签署意定监护协议书后,才能进行意定监护。5 总的来说,比较严格,必须要考虑到多个方面的因素,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意定监护法规定?
意定监护是相对于法定监护而提出的,意定监护是合同双方通过定立合同,约定由某人或某集体负责监护责任的。
法律规定合同可以约定意定监护,具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如民政部门,街道,单位均可以进行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区别?
区别如下。
1、 意定监护的监护人,由委托人(将来的被监护人)自己选择。委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自主选择。意定监护的受托人(将来的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还可以是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养老院等组织。
法定监护的监护人,由《民法典》直接规定。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
2、意定监护的委托人(将来的被监护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只要年满十八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管是白发苍苍的老人,还是风华正茂的年轻人,都可以成为意定监护的委托人(将来的被监护人)。
法定监护的被监护人,包括以下4类人:
(1)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3、意定监护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将来的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书面约定。
包括意定监护的内容和方式、意定监护的有偿或无偿等,均需要双方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共同约定,等到意定监护条件成就时,才启动意定监护。
成年意定监护的意义及目的?
意定监护的特点是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无论是监护人的选任,还是监护事项的委托,均应由被监护人确定。意定监护的核心内涵是被监护人在有意思能力时为自己选任监护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意思能力后,由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处理监护事宜。
意定监护是为应对老龄社会而创设的老年人保护制度,其立法宗旨是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使老年人有尊严地度过晚年生活。
意定监护人什么意思?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制度,具有普遍保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重大意义。
意定监护公证处有几家?
意定监护公证处是指为老年人、病患、残障人士等人群提供意定监护公证服务的机构。在中国,意定监护公证处的数量不是很多,目前全国大约只有数十家意定监护公证处。
这些意定监护公证处都是经国家民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具有合法资质,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其中,一些机构是由民间公益组织、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创建的,也有一些是由政府部门直接设立的。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增加,意定监护公证处在未来将会面临更大的挑战和机遇。为此,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也在积极探索各种方式,推进意定监护公证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普及化,以保障老年人、病患、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总之,意定监护公证处在保障老年人、病患、残障人士等人群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也是一个社会责任和义务。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需求的增加,意定监护公证处的数量和质量也将继续提升和完善,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为可靠、安全、便捷的服务。
意定监护人怎么办理?
意定监护人办理流程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协商;
2、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书;
3、去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相关资料: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法律上对于意定监护人是怎么样的?
监护人是我国使用的一种对特殊人群保护制度,这种特殊人群一般是未成年,但也包括一些生活不能正常自理的人群,他们需要社会的共同保护,特别在我们这个以人道主义情怀为主的国家。法律上对于监护人的规定也有着其相应的要求,那么在生活中,法律意义上的意定监护人有着怎么样的要求呢。
什么是意定监护人呢?意定监护制度。指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在其自愿担任监护人的基础上,经过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同意成为监护人。这些人担任监护人,不是法律对其要求的义务,而是基于他们的自愿,我们把这种人担任监护人的制度称之为意定监护制度.
所谓意定监护,指被监护人在具备完全判断能力的情形下,预先确定某人作为自己在欠缺判断能力时的监护人。成人意定监护的效力,正是“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的体现,也充分体现了民法对私法的尊重与保护。引进意定监护制度,丰富了我国监护类型的种类,它与现有的法定监护一起,共同发挥着对被监护对象的人身与财产之监管功能,“真正实现了监护的主动与被动保护的统一”。
201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其中的监护部分体现了现代监护制度的最新发展,但关于意定监护的规定尚有可商榷之处。草案第31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过于简单,应当在参考域外国家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做出完善,这对于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的当今中国社会而言意义重大。
意定监护的特点是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无论是监护人的选任,还是监护事项的委托,均应由被监护人确定。意定监护的核心内涵是被监护人在有意思能力时为自己选任监护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意思能力后,由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处理监护事宜。意定监护是为应对老龄社会而创设的老年人保护制度,其立法宗旨是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使老年人有尊严地度过晚年生活。意定监护起源于1954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创设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此后,德国在此基础上创设了照管制度,日本创设了任意监护制度。
美国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以委托代理关系为基础,委托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将委托事项交付给代理人,代理权可以自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日起生效,也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在未来特定日期或特定事件发生时生效,且代理权在委托人丧失意思能力后持续有效。委托人在设定持续性代理权时,可以不与代理人协商,甚至可以不通知代理人,代理人有可能在被代理人丧失意思能力后才知道自己是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接受代理,也可以拒绝代理。在代理人拒绝代理的情况下,由继任代理人承担代理责任。因此,委托人在设立持续性代理权时,除选任代理人外,通常要选任继任代理人,以便应对代理人拒绝接受代理的情况。此外,委托代理的事项完全由委托人决定,在美国,有法定标准的授权委托书样本,其中详尽列明了可以授权给代理人的事务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列表中选择授权给代理人的事项。
日本1999年通过的《关于任意监护契约的法律》,被视为大陆法系意定监护的典型代表。该法律第2条规定,任意监护契约是指委托人由于精神上的障碍对事物没有辨认和识别能力,因而将自己的生活、疗养看护及财产管理相关的事务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受托人,将与委托事务相关的代理权授予受托人的契约。任意监护契约本质上是委托代理合同,契约是双方建立代理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具体代理事项则需要由授权委托书确定。由此可见,日本的任意监护契约与美国的持续性代理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些规定均体现了意定监护的特点,即被监护人以委托授权的方式将自己的生活和财产事务交付给监护人,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照顾其生活、管理其财产。无论监护人的选任,还是监护事务的内容,均由被监护人决定,被监护人是监护人和监护事务的决定者。
民法总则草案第31条的规定更类似于协议监护,但协议监护不能准确表达意定监护的内涵。
意定监护在本质上不是一种协议。意定监护是以被监护人的意愿为主导设立的,包括监护人的选任、监护内容的确定、监护方式的实施等,均由被监护人决定,而非由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协商确定,只有这样,才能体现被监护人的意愿,也才能体现法律对被监护人意愿的尊重。意定监护是被监护人对自己的生活和财产做出安排,这种安排只涉及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事务,与他人无关,因此,被监护人应享有处理个人事务的绝对权利。如果意定监护要求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协商,那么被监护人的意愿很有可能不被尊重甚至被扭曲,协商的结果往往会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在设计意定监护制度时,应该充分注意到,意定监护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老年人,老年人在年老体弱时,很难不受制于人。因此,意定监护只能是被监护人的单方授权行为。根据民法理论,委托授权为单方法律行为,以委托人单方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此,意定监护不应该是被监护人和监护人协商的产物,否则会极大地限制被监护人的意思自治。
与法定监护相比,意定监护平衡了个体的特殊性和监护的僵化性,尊重被监护人的个人意愿,使得本人在契约自由的框架下自主选任监护人,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意定监护本质上是一种代理关系,意定监护契约即委托代理合同,具体授权内容由被代理人决定。因此意定监护的内涵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一、被监护人选任监护人时可以与监护候选人协商,双方可以就建立监护关系达成协议;
二、对监护事务的授权委托由被监护人单方决定。
人文关怀是当代民法的重要价值理念,这突出体现在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上。民法是人法,对人的保护是民法的价值基础,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民法的重要任务。意定监护是为保障老年人、残疾成年人等的权益而创设的法律制度,最能体现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也最能体现民法作为人法的特质。因此,民法总则在设定意定监护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制度的内涵与价值。
可以从上文的内容中了解到,意定监护人是一种一般针对于老年人的监护制度,是为了防止老人老无所依,并且遏制一些不赡养老人的恶劣的社会现象。被监护人可以是朋友和亲属,是一种对于监护人的合法的认定。
意定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意定监护人是指在或疾病等情况下,经过遗嘱或其他合法手续,被委托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职责和权利。意定监护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1. 知情权:意定监护人有权知晓被监护人的健康状况和医疗情况,了解医疗情况和治疗方案并参与决策。2. 决策权:意定监护人有权代被监护人在生命最后的医疗治疗、饮食、护理等方面进行决策。3. 管理权:意定监护人有权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遗产和遗属。4. 照顾权:意定监护人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和日常事务等方面。5. 义务:意定监护人有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被监护人享有法定权利和自由。6. 责任:意定监护人应尽力维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及时寻求合适的医疗和治疗方案。同时,也要承担起向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妥善管理的责任。
意定监护人是什么意思?
意定监护人是指为了确保未成年人的正当利益,由司法机关颁证的一种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的监护人承担起来的。特殊情况下,司法机关根据具体的状况和国家的法律规定,也会判定由其他人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时就叫做意定监护人。意定监护人的职责就是用自己的行为去促使未成年人在道德上、文化上、学习上都能够受到妥善的教育,帮助他们把有害的行为控制住,并且尽可能地发挥他们的特长,培养他们的独立思考能力,以及使他们自觉地遵守法律和社会道德。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