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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 终结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3-08-24 11:50:54法律知识1

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6种情形,具体如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终结执行案件能否恢复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的案件是可以再立案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

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参考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终结第二次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

终结执行是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法定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进行而结束执行程序。对于第二次终结执行,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而做出终结执行裁定书。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困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什么是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与终本执行区别?

终结执行与终本执行的区别点

1、两者适用的情形不同。根据《执行立结案规定》17条,适用终结执行有13种情形。根据民诉解释519条,终本适用只有一种情形: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

2、两者确立的法条依据不同。终结执行为民诉法257条所确立,终本为民诉解释519条所创设。在使用时,”终本“二字有固定的涵义,特指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而”终结执行“四字也有特定的涵义,两者使用时不要相混淆。

3、两者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终结执行是因为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出现了不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法定事由,法律规定法院可依职权裁定结案,而终本是为了探索执行实践中大量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推出机制而创设出来的一种制度。

4、两者适用的宽严程度不同。只要出现《执行立结案规定》17条规定的17种情形时,执行法院可依职权直接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但终本适用时,为防止执行人员随意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立结案规定》第16条对“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规定了极其严格的认定条件,以避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正当权益。

5、结案后是否继续查控财产不同。以终结执行的方式结案的,虽然申请人的权益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但由于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推进,恢复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执行法院不会对终结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继续采取财产查控措施。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执行法院将对其单独管理,仍然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实现对恢复执行案件的动态管理。

终结执行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民诉法: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五百二十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百二十一条 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因妨害行为给执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终结执行后是否还能恢复执行?

照法律规定,终结执行是当时的案件不执行了。现在发现执行有条件,是可以申请执行。注意:不是要求恢复执行,而重新申请执行。

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依法按规定结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按下列条件和方式结案。

1、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终结执行情形的,可依法结案。

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可依法结案。

2、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可依法结案。

3、案件执行标的款全部执行到执行款专户,因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领取或不愿领取,执行法院已依法予以提存的,可以作结案处理。

4、委托执行的案件,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新收执行案件办理,委托法院不得作结案处理。待受托法院将案件依法结案后,委托法院的案件一并依法结案。

5、中止执行的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6、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案件,提级执行的法院或被指定执行的法院应当按照新收执行案件办理,原执行法院可作销案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7、因重复立案移送管辖的案件,原执行法院应作销案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8、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

9、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裁定书中应当载明执行标的总额、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和剩余的债权数额,并写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2)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下达裁定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另行派员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10、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终结执行后再次申请执行时效案例?

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依据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有执行能力,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执行终结后是否受执行时效影响?

是的。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执行诉讼中止的情况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只有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于执行中止,但是由于 案件的中止执行情况,肯定是对诉讼时效的中断或者中止造成一定的影响 的,可以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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