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计划终止执行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重整计划终止执行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例如: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按照通过的重整计划,减免债务人30%的债务,各个债权人均按照原债权70%的比例进行清偿,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A、B、C三个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享有的债权均为100万元(减免后的债权),甲企业清偿了A债权人10万元(10%),清偿了B债权人20万元(20%),清偿了C债权人(60%),此时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了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甲企业破产,那么企业进入了破产清算分配的程序,此时之前甲企业对A、B、C三位债权人的清偿仍然有效,但是C企业如果想得到剩余的清偿额的话,那么必须等到在破产分配中A和B也得到了60%的清偿比例(同一比例),此时C企业才能继续得到分配。
重整终止的法律后果?
重整是《企业破产法》中的概念,在《企业破产法(试行)》时称整顿。重整制度的设立主要是通过企业内部组合,调整经营结构,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以达到企业起死回生的效果。
重整的法律后果有二:
一是通过重整计划的实施,企业恢复了生机,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不再进行破产清算,而终止企业破产程序;
二是通过重整计划,计划失败,企业仍然无力经营或无法扭转经营困境,重整结束,企业进行破产清算以偿还债务
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什么意?
"重整"是法律意义上的"重组"
"批准重整计划 终止重整程序"的意思就是:法律上批准了重组计划,法律上的重组程序完成,但具体的重组还有待实施.主要指财务上,机构上的重组.
预重整的法律规定?
预重整是指企业在财务状况出现困难或者濒临破产的情况下,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进行财务重组来解决问题预重整的法律规定在《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中有相关说明,相对于破产来说,预重整的标准和条件要求更低,存在比较宽松的情况 同时,预重整仍然需要依靠法律程序和监管机构来进行,需要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否则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st腾邦重整计划?
st腾邦是发布了一个重整计划,而这个腾邦的方案大约是九月中旬左右递交证监会,因为腾邦集团债务160亿,上市公司近47亿。
货币的法律属性?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在我国,货币有人民币和外币之分。人民币是法定流通货币,外币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债的给付标的。
由于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有不同于其他物的特殊效力:(1)在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的客体,其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借钱”,借的也是货币所有权,而不是货币的使用权;就货币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之诉,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2)在债权法上,货币具有特殊法律效力。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债,货币的使用价值寓于它的交换价值之中,作为一般等价物能交换其他物品、劳务和外币。所以,它较之其他实物具有更大的流通性。在其他类型的债发生履行不能时,都可以转复为货币之债来履行,而货币之债本身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债务人不得以履行不能而免除付款义务。
债券的法律属性?
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政府债券是国库券。
债券包含了以下四层含义:
1.债券的发行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机构)是资金的借入者;
2.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是资金的借出者;
3.发行人(借入者)需要在一定时期还本付息;
4.债券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或债券持有人)即债权人。
1、偿还性。债券一般都规定有偿还期限,发行人必须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2、流通性。债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
3、安全性。与股票相比,债券通常规定有固定的利率。与企业绩效没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较小。此外,在企业破产时,债券持有者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者对企业剩余资产的索取权。
4、收益性。债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投资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带来利息收入:二是投资者可以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买卖债券赚取差额。
财产的法律属性?
法律属性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允许任何人妨碍或侵害,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
第三、财产所有权的单一性。财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第四、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性。法律不限制各项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期限。
权利的法律属性?
(一) 法律权力受到法律规范的限制
法律权力的形成是一个重要节点,这个过程赋予法律权力以重要属性。哈特认为,要了解“最高立法者的权力,那么,规则概念而不是命令概念,就是需要的”。
笔者认为,法律权力之所以是有限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法律权力来自于法律规范的规定,来自于立法机关对于法律权力的规定。所谓法律规范,是指法律所规定的、特定环境下人们行为的尺度或标准。
(二)法律权力受到法律监督的制约
一般地说,法律监督也是限制和制约法律权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具体地说,法律监督的存在也意味着“法律权力都是有限的”。
关于法律监督,历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认识。广义的法律监督泛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各种社会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评价、监察、督促和指导。而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检查、评价、监察、督促和指导。
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对公权力的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法律监督的重点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获得、授予和行使权力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及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环节的合法性。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关主要指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它们的一举一动对于整个社会有很大的影响。尽管法律监督的内容非常广泛,可是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其中的重中之重。最近,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要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并认为法治监督体系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学的法律属性?
大学章程是学术自由的制度性保障,是大学自治的载体。大学章程具有特殊的法律属性,具体来说,大学章程具有行政法性、契约性及自治法性等属性。作为一种具有法律属性的文件,在国家法律精神的指导下,大学章程涉及高校办学、使命、定位、内部管理体制等问题,为高校体制及机制改革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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