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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和借贷的区分? cpa中的借贷怎么区分?

2023-08-22 20:10:55法律法规1

赠与和借贷的区分?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 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

cpa中的借贷怎么区分?

cpa中的借贷是记账的符号,代表着增加或者减少,遵循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规则来记账

借贷方向怎么区分例题?

借贷仅是记账符号,只需知道借是左边,贷是右边即可,接下来很重要:

一、借方是资金的流出,贷方是资金的流入

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式一)

由:所有者权益=利润+资本

得:资产=负债+利润+资本(等式二)

由:利润=收入-费用

得:资产+费用=负债+收入+资本(等式三)

三、对于等式一、二、三,左边性质的科目(资产、费用类账户)增加记在借方,右边性质的科目(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资本、收入)增加记在贷方;反之,左边性质的科目减少记在贷方,右边性质的科目减少记在借方;

四、借贷记账记的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因此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也即平衡,这是会计最奇妙的地方!

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多少?

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依据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法律规定国企领导贪污受贿金额是多少?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63条之规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国企领导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以上的,以贪污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凭证的借贷方怎样区分?

收款凭证、转帐凭证都属于自制凭证,而付款凭证属于原始凭证: 从内容上来看,收款凭证是指企业收到现金、银行存款等时所做的凭证;付款凭证是企业向外支付现金、银行存款等时所做的凭证;

转账凭证

是不涉及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时所做的凭证。格式上,收款凭证的借方全部为现金或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则现金、银行存款都是在贷方;转账凭证里借贷方是都没有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款凭证格式是红色的,付款凭证是蓝色的,转账凭证是黑色的。现在企业基本上都已经不再使用收、付、转凭证了而改用

通用记账凭证

。 l.外来原始凭证 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同外部单位发生经济往来关系时,获得外单位所开具的原始凭证。如购货时取得的各种发票、付款时所取得的收据等等。原始凭证一般都是一次性凭证,它的格式多种多样。 2.自制原始凭证 自制原始凭证是指由本单位内部经办经济业务的职能部门或人员,在办理经济业务时所填制的相关凭证。如:材料、产成品、商品等人库时,由仓库保管人员填制的入库单;材料出库时,由业务人员填制的材料单;产品或商品销售时,由业务人员开出的提货单等。在实际工作中,为了满足会计核算的需要,还有许多各种各样的自制原始凭证,按其内容还可以分为下述几类: (1)一次性自制原始凭证。 在自制原始凭证中,大部分凭证的填制手续是一次完成的。通常办理一项经济事项就应该填制

一次凭证

,巳填制凭证不能再次重复使用,这类自制原始凭证称为一次性凭证。 (2)累计凭证。 在某些经济单位,为了连续反映某一时期内经常重复而叉分次进行的特定业务,就需要在一张自制凭证中连续、累计填列该项特定业务的具体情况,此类凭证就是自制累计原始凭证。如限额领料单就是典型的累计凭证,限额领料单通常规定某种材料在某一期限内的领用额度,用料部门每次领料、退料,都要在限额领料单上逐笔记录、签章、并结出限额的尚存余额。使用这种凭证,既可以做到对领用材料的事前控制,又可以减少凭证的填制手续。但是,此类凭证要反复使用,因此必须建立在严格的凭证保管制度和材料收发手续的基础上。(3)汇总原始凭证。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为了集中反映某项经济业务的总体情况,同时考虑到简化

记账凭证

的填制工作,往往将一定时期内若干记录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汇总编制成一张原始凭证,此类原始凭证就是汇总原始凭证。如:某种材料入库汇总表、发出材料汇总表、商品销售货物汇总表等等。这里还应该强调的是汇总原始凭证的内容只能是同类经济业务,不能汇总两类以上的经济业务。

受贿罪如何区分赃款与合法财产?

受贿罪涉及的各类资产,确实属于违法所得或其他财产的,应当依法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判处归还被害人,没收财产并移交国库。属于被告的财产部分,应当依法处理,责令退还,处以罚款,没收财产。在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并执行财产罚款后,应及时退还被告的合法财产。如果无法将非法收入与合法财产区分开,或者被告的个人财产与家庭的共同财产混合在一起,则应析产家庭的共同财产。被告人为国有雇员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财产来源。如果能够证明来源是合法的,则应视为合法财产。如果无法将余额财产的来源解释为合法的,并且没有经过验证的合法来源,则将其视为非法财产。如果被告是非国有雇员,则所有权比例应根据财产的属性进行划分,并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划分。

贪污受贿同种数罪不并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相关概念: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共财产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三、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的问题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 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 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 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 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 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第十五条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第十八条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 十九条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 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会计借贷记账法中的借方和贷方怎样区分?

1、借贷记帐法的基本结构是:每个账户都分为“借方”和“贷方”,一般来说规定账户的左方为“借方”,右方为“贷方”。

2、在帐户的借方记录经济业务,可以称为“借记某账户”;若在账户的贷方记录经济业务时,则可以称为“贷记某账户”。

3、在会计实务上以“借”表示资产的增加和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减少;以“贷”表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及资产的减少。

4、具体地说,资产的增加应记在资产类的有关账户的借方,资产的减少应记在资产类的有关账户的贷方;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应记在其有关帐户的贷方,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记在其有关账户的借方。

5、凡账户若借方有余额,表示为资产的余额。凡账户贷方有余额,表示为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余额。一般资产类账户都为借方余额,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为贷方余额。其结构是不同的。

会计科目五大类怎么区分借贷?

很简单! 借贷仅是记账符号,你只需知道借是左边,贷是右边即可,接下来很重要:

一、借方是资金的流出,贷方是资金的流入

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式一) 由:所有者权益=利润+资本 得:资产=负债+利润+资本(等式二) 由:利润=收入-费用 得:资产+费用=负债+收入+资本(等式三) 三、对于等式一、二、三,左边性质的科目(资产、费用类账户)增加记在借方,右边性质的科目(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资本、收入)增加记在贷方;反之,左边性质的科目减少记在贷方,右边性质的科目减少记在借方; 四、借贷记账记的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因此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也即平衡,这是会计最奇妙的地方! 例如:美国政府向美联储借钱,开了一张面值1亿的债券,美联储收到债券后,资产增加,记在证券账户的借方,同时美联储给政府一张支票以便政府可以出去买东西,此时负债增加,记在应付款账户的贷方,借贷平衡,但其实就是借钱这件事儿; 再假如政府拿着支票去找波音买飞机,波音把支票存入花旗银行,此时花旗银行负债增加,记在贷方,同时货币资金也即资产增加,记在借方,平衡(本质就是存钱),然后花旗银行把货币资金账户拆成两份:10%作为保证金,90%拿出去贷款,还是平衡(此时属于会计处理); 对于波音公司来说,收到支票是现金增加,记在借方,同时收入增加,记在贷方,平衡(本质是得到收入); 员工发工资怎么办?银行代发啊!银行把波音的支票存款等量换成美联储印刷的美元发给员工,当然得到贷款的人也是给的这种东西,钞票就来到世界上了……假如美国从来没有货币,那这就是货币创造的全过程,其余你自己理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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