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务员收不到货款是否承担责任,在哪条法律条款可以找到
关于业务员收不到货款是否承担责任,在哪条法律条款可以找到
没有过失、轻微过失,业务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货款收不回来,属于公司圆启与购货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与业务员无关仿肢,业务员不承担责任。业务员在拓展业务时严重不负责任,具有重大过失,导致公司货物被骗,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业务员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_货款收不回,却把业务员告了要求赔偿,往往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劳动合同约定业务员收不回货款要承担赔偿责任是无效的,业务员收款其实是业务员作为公司财务部门代收,只是工作一部分,收不到货款,只证明了工作没完成,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主观恶性较大,可考虑由劳动者全额予以赔偿,如果是因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则可限额赔偿,而无需赔偿全部损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没有过失或者仅存在轻微过失,无需赔偿。公司不能将风险转移给劳动者,要求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业务员收回货款而拒绝缴回,或有意或故意不收回造成,可对业务员在工作中的失职违纪行为追究法律责任。认为业务员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要收集相关证据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橘大如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关于业务员收不到货款是否承担责任,主要遵循的还是我国《劳动法》和《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的规定,业务员收不到货款,其工樱宽作是代表公司的法律地位,因此工作中产生的后果要全部归于委托人也即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公司来承担。 至于公司是否有追偿权问题,在法律中存在争议。一般情况扮培下,如果员工是故意或者重大过错造成的损失,公司享有一定的追偿权,但员工是否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的举证责任是由公司来承担的。
如果经过判决或者裁定损失需要劳动者赔偿的,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脊缺亮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首先告诉你这个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二: 一般来说,业务员是公司的员工,和公司构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要春启搭看书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
第三: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业务员收不到货款要承担赔偿责任,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扒拿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旁闭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除了上面的情况,不得约定违约金条款。
因此,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业务员收不到货款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约定收不到货款构成不能胜任工作是可以的。
河南 郑州 曹律师
业务员收款其实就是业务员为公司财务部门代收,只是工作的一部分简者,收不到只证明了工作没完成,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这是企业答仔内拦举薯部的事,法律上没有规定。
业务员收款其实就是业务员为公司财务部门代收,只是工作的一部分,收不到只证明了工作没完成,应按照劳
如果公司产生质量问题,客户投诉,做这个单的业务员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要分清生产产品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如果是核陆以公司名义的单位行为,那么要负法律责任的是公司本身,与改敏顷工作人员个人无关。当然,根据法拿兆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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