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 正文内容

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什么是法律的优先适用性?

2023-08-21 01:56:56法律知识1

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以下三条:

  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在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可供适用时,不得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即使出现了法律规则的例外情况,如果没有非常强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则否定既存的法律规则。只有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挥作用。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法律中最具有硬度的部分,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助于保持法律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避免司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保证法治的最起码的要求得到实现。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个条件要求,如果某个法律规则适用于某个具体案件,没有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裁判结果,法官就不得轻易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这是因为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确定性。在法的安定性和合目的性之间,法律首先要保证的是法的安定性。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什么是法律的优先适用性?

高法优于低法

我国的法律位阶描述如下:

1.宪法处于法律位阶的最高层。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3.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高于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4.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5.地方性法规高于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规章。

6.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规章。

7.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范围内施行。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之间。?适用于“不一致”的法之间。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同时施行或者再后施行的,才能优先适用。

法律适用规则是什么意思?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们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4、在结构上,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三要素组成。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各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如法律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如宪法中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扩展资料法律原则的分类: 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1)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它们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2)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等等。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

(1)命令性规则。

(2)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 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参考资料来源:

在审判中,先适用法律原则,后适用法律规则吗?

在适用上优先使用规则,在效力上优先适用原则 1、优先适用法律规则是为了限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判决的统一性稳定性。

2、在法律规则与原则相冲突时要使用法律原则。3、法律规则的适用不利于与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时,也要使用法律原则。4、在没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就要适用法律原则来裁判。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在适用上是否有先后顺序?

  法律规范包含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一,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为了保障法律的客观性和确定性,必须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具体来讲,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穷尽规则”。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有规则依规则。当出现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才可以作为弥补“规则漏洞”的手段发生作用。所以,从技术的层面看,若不穷尽规则的适用就不应适用法律原则。  ②“实现个案正义”。  如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个案的极端不公正的后果,那么此时就需要对法律规则的正确性进行实质审查,首先通过立法手段,其次通过法官之“法律续造”的技术和方法选择法律原则作为适用的标准。 ③“更强理由”。  在判断何种规则在何时及何种情况下极端违背正义,其实难度很大,法律原则必须为适用第二个条件规则提出比适用原法律规则更强的理由,否则上面第二个条件规则就难以成立。

法律适用方法?

就整体上说来,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逻辑中推理的三段论过程:

  首先要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

  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

  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

  在实际的法律生活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三个步骤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他们之间界限模糊并可以相互转化。

  一、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的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定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

  二、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 事实相切和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文字的字面含义,还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含义。

  法律人在确定特定案件的大前提的时候也不是一个纯粹的对法 律规范的语言的解释过程而是一个有目的的过程,即要针对他所要裁决的个案纠纷进行的解释。法律人通过法律解释就是要对一般和个别之间的缝隙进行缝合,解释要解决规范和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解释对于法律适用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要的,是法律适用的基础。

  三、法律人在确定了法律决定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之后,他就必须说明和论证这个具体案件为什么要适用这个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或者说从该法律规范中推导出来的法律决定为什么是合适的

法律适用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法律适用原则?

法律的适用原则如下:根据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四大原则:

⑴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⑵ 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⑶ 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⑷ 一般不溯及既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刑法适用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刑法空间

1、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有保留地采用普遍管辖原则。

(1) 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

① 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法,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除外"包括:

Ⅰ享有外交特权和赦免权的外国人――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Ⅱ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本法变通或补充。

Ⅲ刑事特别法另有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

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只有两种情况适用本法: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

②中国的船舶、航空器属中国领域。(外国驻华使馆原则上也属中国领域)

③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即可。

(2) 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

①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律适用。

②其他人,原则上适用,但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3)刑法的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或中国人犯罪)

①原则上不适用,但法定最低刑"3年以上"的,可以适用。

②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不适用。

(4)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

① 对国际犯罪,在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② 经过外国审判的,仍然可以追究,但在外国已受到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2、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①生效时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明示废止。

②失效时间:默示废止,新法代替旧法。

③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我国采取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依据《刑法》规定,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所有在中国领土内的犯罪行为。刑法适用三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了解《刑法》的刑法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437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