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可否是法人?是否只能是自然人?有何法律规定?
代理人可否是法人?是否只能是自然人?有何法律规定?
委托合同是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其受托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存在第三方的情况下,受托人和代理人是重合的,所以受托人是代理人的上位概念。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充任代理人,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商事代理,非经商业登记,不得从事该代理。
不喜欢发朋友圈的女人怎么判断是否有男朋友?
那你就要看他平时回你消息的速度和态度了,如果他回你消息回的很慢的话,那说明他可能是有男朋友的。
还有的话,他跟你聊天的时候,如果说这话比较冷淡,或者是带有一种攻击性的话,那这个也是可能有些有男朋友的,相反的话,那他可能就是没有男朋友,如果他对你表现出了一定的好感度。那么就说明他是单身。
人死后尸体是否一定要火化?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吗?
不一定,具体视情况而定。 《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后火化。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二)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遗体,由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丧主办理手续后火化。 (三)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户籍部门应当依据死亡通知书和火化证办理户口注销其实为了破除中国的铺张浪费的葬礼以及大兴土木地修建墓地、占用耕地等习俗。 其实火葬并不环保,排出烟尘、而且耗费煤油等燃料资源、用政府资金建设焚烧炉等。 中国的传统民情是土葬,并不接受火化的概念,也就使火化规定难以彻底实施。如果可以像穆斯林的葬礼一样,不用棺材及任何陪葬品、薄葬,速葬,不铺张浪费(仅沐浴后 尺白布包裹,众人祈祷);不占用耕地,不用棺木,可以节约装殓和埋葬的费用。 不立坟头,可植树、挂标准纪念牌做纪念,不就很好了。 建成森林墓地,每100年可以更换新地区;如果是农村,每100年平坟恢复耕地,岂不是更好,人人都是有机化肥。
债权人委托第三方作为抵押权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何风险?
法律规定: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根据《物权法》第192条的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即抵押权人与债权人非同一人,有别于通常的借贷抵押,通常情况下,出借人一般是抵押权人,这样才符合从权利(抵押权)从属于主权利(债权)的民法原理。人为地分离债权和抵押权,法律上有风险。
1、抵押权(从权利)从属于债权(主权利)二者分离时,单独主张抵押权无效;
2、合理利用法律规定,使得抵押权人与债权人合二为一。
必须要证明实质上抵押权与债权同一(虽然形式上表明分离),只要证明出借人只是委托第三方作为抵押权人即可,事实上,如果事先有对债务人的通知,即为有效的证明。即第三方是经债权人委托以其名义行使抵押权。
在同一家企业一人兼两职法律上是否有规定拿双薪?
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中没有相关的补偿规定。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职工的工作内容或岗位及工资报酬等应该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只要约定内容不违反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等强制性规定,双方的约定就有效,应按双方的约定履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会再作额外的调整,所以也不会对身兼两职或多职的职工特别规定进行补偿。 作为职工,如果认为身兼两职或多职工作量较大的,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要求单位提高工资报酬。
新改革后的交通综合执法缺乏法律依据,让人怀疑是否有处罚权?
严格来说是没有执法权的,只能由法律授权部门委托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但是《行政处罚法》又规定委托执法不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暂扣车辆),但是这是国家的改革行为所以……
公开招标两次流标后,甲方是否可以直接指定中标人?有什么法律依据?
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没有投标当然谈不上投标保证金了]
2.流标不是你们的责任。购买标书只能说明你们是潜在的投标人,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购买标书就必须一定要投标。你看他们标书里有规定吗?再刚就算你随便投一个非常高的报价,或者干脆在标书上就没有签字什么的,直接废标导致流标也能说这是你们的责任吗?
3.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若两人签了生死状打架,一方把另一方打死,是否要负法律责任?有什么法律依据?
签生死状将人打死会负责吗?有人为此被判过死刑!真实的例子给大家说明!
2007年时候,在广西省罗城县,两户村民因为土地纷争互不相让,今天你家的庄稼种在我的地里,明天我家的树占了你的土地,因此,小摩擦不断。
当地民风彪悍,在这样的情况下,村民老奉(化名)和村民小朵(化名),就一起约定,打场架来决定,谁的拳头大谁有理。而且两个人还签订了生死状,大有一幅既决胜负也决生死的样子。
两人约定带着自家的砍刀,到达地点,两个人火药味十足,一见面,就疯狂地往死里掐,可以说场面相当震撼!最后,老奉毕竟年纪大点打架经验丰富些,拼着自己胳膊受伤,将刀刺进了小朵腹部,最后想到两人已经签订了生死状,还红着眼继续挥刀补了两刀。
最后,小朵当场死亡,小朵家人也很快报案,民警火速赶到,将老奉带走。老奉不慌不忙,掏出了两人签订的生死状,最后,却已经被投入看守所。
很快,就对老奉提起了公诉,针对老奉的不服,法院也给出了说明:
生死状说白了就是契约合同,但是,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也就是说,生死状一开始就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反而,根据老奉事先签订生死状的行为来看,明显主观上就带有伤害他人甚至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不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而且在当地影响恶劣,直接就判处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同样的道理,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老奉和小朵生死状的签订,不仅没有能够逃脱法律的惩罚,反而成了他故意杀人的证据,不由得后悔莫及。
最后,提醒大家:法治社会,以和为贵!万事都要商量着解决,以法律为准绳,以交流沟通为手段,千万不要做一些伤害他人的事情哟!
承租人在出租房内进行黄赌毒行为,出租人并不知情,出租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不需要,是否有具体?
根据《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不知情的情况下,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为什么我看朋友圈有些人发的照片右下角有B612?
有个APP叫B612 你说的右下角的B612水印是他自带的 可以取消也可以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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