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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2023-08-18 14:00:54法律论文1

一、我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1.依法许可原则 2.公然公平公正原则 公然是指合法性,公平公正是指公道性。 公然: (1)行政许可的进程要公然,但是涉密的除外(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2)规范公然:未经公然的法律规范不得作为许可的法律根据;这里主要是指内部的法律文件不得作为法律根据。(内部文件不对外,对外无效) 3.便民原则 4.程序保障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 (1)撤消赔偿。行政机关做错了某行政行动,需要撤消,给公民造成侵害的应予赔偿。 (2)废除补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动,不能随便撤消、改变,如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废除这个行动,但给公民造成损失的,应予补偿。 6.制止转让原则 与人身权有密切关系的许可事项制止转让。如驾照、律师资历证书不能转让。 (该原则不绝对,如营业执照的转让) 7.法律监督原则

二、行政许可法基本原则及体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主要体现在:

一、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依照法律行使职务,依法办事;控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政府要尊重人民的各项权利,特别是那些最根本的人权: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行政法治原则包括法律优越和法律保留两个子原则。

主要法条有:第一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二、行政公正原则 行政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要求政府: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当事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程序公正则要求: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行政公正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了诸多行政法上的原则和制度:如平等对待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程序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听取意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告知制度、行政救济制度(包括信赖保护原则)等。

主要法条有:第五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六条

三、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是指政府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该一律公开;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等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也应当依法公布,让所有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该准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行政公开原则包括了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等原则。

主要法条有: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四、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也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效率为行政之存在要素,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职能时应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成尽可能多的事情、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行政效率原则要求:政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行政程序和行政期限;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必须精干;必须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等。在《行政许可法》中行政效率原则具体体现为:高效便民原则、行政便民制度(窗口式办公制度、集中办理制度、联合办理制度)、行政期限制度、推定行政制度、电子债务制度、行政凭证制度、当场决定制度等。

主要法条有:第六条、第四章第三节、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在行政处罚法中主要体现在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制约原则之中。

三、《行政许可法》中的行政许可是什么意思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以两款分别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根据上述规定,笔者以为说明了三点: 1、将行政许可确定为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执法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该文件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它所针对的事实是规范发布以后的事实,是对未来之事作出“假定”、“处理”、“制裁”的规定 。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本文第二部分再阐述。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体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包含三层意思:其一,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即主体要素。行政行为只能由行政主体作出。其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即职权、职责要素。行政主体的任务不是为了从事民事活动,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从事的活动。其三,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行为。这是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是指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法律意义和产生法律效果”。 实施行政许可则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2、实施行政许可属于受羁束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没有或很少有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许可正属于这种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是必须合乎法律授权原则。要求从事许可行为的行政主体,必须有法定根据,即有法律、法规授予的实施行政许可证的职权。 二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将许可证颁发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三是严守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审查、决定行政许可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做到不偏不倚。 四是严守法定期限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许可证。 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决定”。行政机关审查相对人条件,只要相对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应当给予行政许可,否则,则拒绝。因此,行政机关只是审查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是一个技术过程而无自由裁量权,完全按法律规定程序。如,优先申请标准、条件优越标准,即使是有名额限制的行政许可,也只是树立了标准,不同于自由裁量。 3、行政许可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可以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为等。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进行管理过程中,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不包括行政机关对所属的企业、事业,或者说作为出资人对所属的企业、事业日常管理所作的审批决定。《行政许可法》第三条正是通过对行政许可外延的一些排除性规定,表明本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的重点是外部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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