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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法律条例? 网络监督有哪些法律,条例?

2023-08-18 09:21:54法律知识1

青少年犯罪法律条例?

法律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三条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二)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四)对本法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

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第九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十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关爱、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国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现未成年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介绍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导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和就业情况,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二十六条 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犯罪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对已满十六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培训时,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学生有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

网络监督有哪些法律,条例?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家庭生活法律条例有哪些?

家庭关系是指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里面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比如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夫妻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等。与婚姻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婚姻登记、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的司法解释、家庭方面的收养、继承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2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3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4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夫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5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6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审判战争犯罪主要适用哪些法律?

根据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实践(特别是纽伦堡审判等实践),现代国际法惩办战争罪犯所适用的国际法原则:

①从事构成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个人责任,并因而受惩罚;

②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律责任的理由;

③被告的地位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④政府或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⑤被控有违反国际法罪行的人有权得到公平审判;

⑥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

⑦共谋上述罪行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⑧战争罪犯无权要求庇护;

⑨战争罪犯不适用法庭时效原则。

二、惩罚战争犯罪的主要国际司法实践

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就有了追究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决策人的刑事责任的实践,凡尔赛和约中曾规定要将德皇威廉和德军中的严重违反战争法规的人交付国际法庭或混合军事法庭,但由于荷兰对德皇的庇护以及其他深层次原因,当时尝试终未成功。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及20世纪90年代设立的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和联合国卢旺达国际法庭,乃至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是国际社会惩罚战争犯罪的主要实践。

(一)欧洲国际军事法庭的“纽伦堡审判”

二战后,盟国在德国纽伦堡设立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设立依据是《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是该协定的附件,

(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东京审判”

盟国于二战后在亚洲的日本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依据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全文》。

(三)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

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发生了“种族清洗”、蓄意杀人、强奸、大规模屠杀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情事,国际社会震惊之余,通过联合国安理会827号决议成立联合国前南刑事法庭,作为安理会一个具有司法性质的附属机关,以追究对发生上述人道主义灾难负有责任的人员。

(四)联合国卢旺达国际法庭

该法庭设立于1994年11月,其性质同前南刑事法庭一样,也是为追究在卢旺达国内武装冲突中犯有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由安理会通过决议而设立的。

(五)国际刑事法院

1998年7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于罗马通过(故亦称《罗马规约》),该规约于2002年7月生效,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正式成立,总部在荷兰的海牙。

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其管辖范围限于种族灭绝罪、侵略罪、战争罪、反人类罪等,其管辖的罪行限于《规约》生效后的行为(即2002年7月后的行为)。根据《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可行使管辖权:①罪行所涉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②被告人是缔约国国民;③犯罪是在缔约国境内实施;④《国际刑事法院规约》非缔约国决定接受法院对其境内实施的或由其国民实施的一项具体犯罪的管辖权。

法律实施条例与法律全文有什么异同?

相同点:都对法律条文进行了解释。

不同点:

1、性质不同

法律全文是法律本身规定,法律实施条例是政府部门为实施法律而规定的操作规范或指导意见,本身不是法律,是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2、包含性不同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法律全文是法律全部内容。法律全文里包含法律实施条例。

义务性规则的法律条例有哪些?

我们在法律条文中所看到其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也是颇为不同的,具体而言,大致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三)法律规则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 (1)命令性规则。(2)禁止性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

请问国际物流有哪些相关法律条例?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   铁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3)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4)多式联运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我国有关多式联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中对多式联运作出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2021农村坟地法律规定废除的条例有哪些?

根据民政部下发的《民法典》《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涉及到殡葬方面有5个重要消息,总结下来就是"三禁两清",具体内容如下:

《民法典》:第一禁:禁止擅自土葬,国家鼓励开展火葬;

在殡葬方式上,国家鼓励开展火葬,禁止可以开展火葬的地区擅自进行土葬!而对于一些没有条件进行火葬的地区,国家允许开展土葬!具体的火葬和土葬的区域划分,由各省(自治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民法典》:第二禁:禁止擅自修建殡葬相关设施;

同时在殡葬设施修建方面,国家明确提出禁止任何人擅自修建殡葬设施,必然私建墓园、墓地!例如天津滨海新区"骨灰楼"就是典型问题!对于擅自修建殡葬相关设施的,地方基层还将进一步清查整治!

《民法典》:第三禁: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等相关殡葬用品;

对于殡葬封建迷信用品方面,《殡葬管理条例》明确要求禁止销售相关殡葬用品!那么这些用品都包括哪些呢?例如:冥币类、冥府银行卡、冥府户口本、豪车纸扎、别墅纸扎等制品;

《民法典》:清查1:清查耕地问题,对于在耕地上修建祠堂坚决整治;

在2021年国办明确提出禁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建设,对于农村土地的清查力度还将进一步提升!涉及到在耕地上擅自修建祠堂的行为,也将进行全面整治!拆除违建恢复原貌,保障耕地资源是重中之重!

《民法典》:清查2:清查封建迷信活动,对于丧葬恶俗进行坚决整治;

同时对于一些封建迷信活动,对于殡葬方面的恶俗也将全面整治,比如在殡葬仪式上,组织"歌舞表演"、"聘请职业哭丧"等等!

法律与条例有什么区别?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统治集团,就是政党, 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法律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法可划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

法律和法规的区别在于:

1、制订的机关不同:法律的制订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的,法规的制订可以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完成,也可以由部一级主管机构来完成。

2、法律效力不同,法律的效力一般高于法规的效力,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在实际的审判和操作中应当以法律为准。

3、空间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某一地方生效,其他省市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的空间效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之内。

4、调整范围不同,法律的调整范围可以涉及多个方面或多项内容,法规的调整范围一般是社会生活的某一具体方面或某一项具体内容。

脑控犯罪分子触犯了哪些法律?

控制别人 精神控制 非法获取别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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