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到期如何续封?
财产保全到期如何续封?
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够加以执行和完成。查封期限届满,如果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将消失。既然效力是自行消失,此后当事人可以随意取走。
诉前保全需要续封如何申请?
财产保全是不能续封的,并且如果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就要解除财产保全。《民诉法》里面规定了财产保全后提起诉讼的期限,没有续封的规定。如果是判决已经生效,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能续封吗?
如果保全期限即将届满可以续封的。
保全到期续封能恢复执行吗?
保全到期续封能恢复执行。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的,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
财产保全到期,申请续封后法院却未续封,怎么办?
财产保全是不能续封的,并且如果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就要解除财产保全。《民诉法》里面规定了财产保全后提起诉讼的期限,没有续封的规定。如果是判决已经生效,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续封保全申请书需要提交几份?
续封保全申请书要提交3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前面的裁定书复印件1份。如果申请人是单位需要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并在续保申请书是加盖公章。
保全查封到期续封申请怎样写?
申请书,x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你院与x年x月x日查封的被申请人xxx的财产即将到,申请人要求对该财产进行续行查封,因查封房产将到期,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义务,特申请人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续封。
车辆保全的法律规定?
如果在车辆在保全期限内,应当要求法院解除查封,就可以把车拿出来了。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会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请参考以下法律条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扩展资料: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需要以下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
证据先行保全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具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并且待保全的证据材料无法向法院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财产保全解除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 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 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 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 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 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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