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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2023-08-17 21:57:09法律知识1

试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一、概念: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即一方承担违约责任,需双方有合同存在为前提条件。

侵权行为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二、区别:

1、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仅要求有违约行为,且无免责事由即可,不要求一定具有损害后果或损害事实。

2、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了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等多种归责原则,而违约责任的认定通说是认为采用严格责任,即只要行为人有违约行为,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举证责任

就一般侵权行为而言,被害人应证明行为人的过失,即侵权责任一般由被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若被害人不能举证将无法获得赔偿。但在违约行为中,债权人无须证明债务人之故意或过失,而只须证明债权的存在及损害便足够。债权人证明此两点请求赔偿时,债务人除根本否认未履行而证明其已履行外,应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方得免责。

4、免责条件

在侵权责任中,法定的免责条件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件、第三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在违约责任中,法定的免责条件仅限于不可抗力,但当事人可事先预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

5、责任形式

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此种赔偿不得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责任包括了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责任形式,损害赔偿也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6、损赔范围

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较广。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精神伤害的赔偿,赔偿原则为: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预见原则;减轻损失原则。

7、责任性质

在侵权责任中,贯彻了自己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即承担债的绝对责任。在违约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即承担债的相对责任。

8、管辖法院

在侵权责任的纠纷中,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违约责任的纠纷中,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如何解决责任竞合,多数意见是允许受害人单一选择请求权的主张,认为受害人要么请求侵害人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要么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二者只能择一,不得行使两个请求权。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竞合关系,其区别如下:

想象竞合:指在同一法律条文规定范围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主张发生冲突,但分别适用于不同的事实情况,互不排斥且可以同时存在的情况。这种竞合关系是在法律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发生的,且不会对法律条文本身造成任何冲突。例如,两个人分别主张对同一物品的所有权,但是分别基于不同的事实情况,如一个人主张是通过购买获得的所有权,而另一个人主张是通过继承获得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两人的主张可以同时存在,不会对所有权法规定造成任何冲突。

法条竞合:指在同一事实情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主张发生冲突,且适用于同一法律条文规定范围内。这种竞合关系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条文本身就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发生的。例如,两个人的主张都基于同一法条,但是对该法条的解释或适用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权衡和判断,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竞合关系,前者是在法律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发生的,后者是因为法律规定本身存在冲突而发生的。

法规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1、定义不同:

法规竞合是指企业在法律和法规的框架内进行的竞争。

想象竞合则是指企业在市场创新和创意方面的竞争。

2、竞争方式不同:

法规竞合主要是通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方式,来与竞争对手进行竞争,例如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合规性等方面的竞争。

想象竞合则主要是通过市场创新、品牌营销、产品设计等方面的竞争,来与竞争对手进行竞争。

3、成功标准不同:

法规竞合的成功标准主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如产品合规、税收合规等。

想象竞合的成功标准则主要是市场份额、品牌知名度、产品创新等方面。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通俗解释?

我国刑法理论中,想像竞合犯是指行为人一个行为触犯数个法益的情况,处断原则是择一重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例如甲在博物馆开枪杀乙,弹头穿透乙身体后击毁珍贵文物一件,甲一个开枪杀人的行为,不但侵犯了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同时还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文物保护秩序,但是对甲之以一个重罪追究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而不再并处亲罪故意损毁文物罪。

与想象竞合相对的概念?

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是非数罪形态之一,虽然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想象竞合犯的明文规定,但理论上普遍承认这种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在理论上,应承认异种想象竞合犯为宜;其法律性质作为科刑上的一罪来理解比较恰当;在想象竞合犯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实际是具有数个罪过。

专有技术侵权的法律依据?

专利侵权涉及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专利法》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劳务合同的法律依据?

劳务合同的依据就是劳动法

一般侵权与合同违约的区别?

1、侵犯的权利不同: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绝对权,其违法性体现在违反法律直接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

违约行为所侵犯的是一种相对权,其违法性表现在当事人违反自已设立的、并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义务。

2、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侵权行为的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只是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才在当事人间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违约责任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只有当存在有效合同,且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3、行为主体的不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特定的,行为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也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不影响受害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违约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由于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违约行为的主体也只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承担的责任不同:实施侵权行为将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实施违约行为将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业主与物业签订合同的法律依据?

要依据的是《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有关物业管理问题,应该由全体业主推荐,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并且行使有关职能。业主委员会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并且双方要签订一个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

追偿专利侵权赔偿的法律依据?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提出了三种计算方法:

“(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侵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规定,是作为司法解释下发的,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其所规定的这三种计算方法,事实上只有第一种是真正地贯彻了损益相当的原则,首先确定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再要求侵权行为人予以赔偿。其它两种,都没有确定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而是以侵权行为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或专利许可使用费推定为专利权人的损失而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第三种方法更是与专利权人的损失和侵权行为人的获利都无关。

因此,最高法院规定的三种方法虽然都是以损益相当的原则为基础的,但这三种方法体现损益相当原则的程度却大不相同。侵权行为人的获利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固然可以合理地推定为专利权人的损失,作为赔偿的数额,但事实上它们却很可能与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不尽一致。当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事实上也就违反了损失赔偿的损益相当原则。

所以,既使是按照最高法院规定的三种方法进行赔偿数额的计算,既使最高法院允许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这三种方法,我们也应当对这三种方法与损益相当原则的关系有个明确的观念,也应当有一个明确的适用顺序,即按照第一、第二、第三的顺序予以适用。

最高法院规定的三种方法虽然关系明晰,看上去非常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但在实践中却不是这样。在实践中,所遇到的情况总是千头万绪、错综复杂,不可能有规定的那么理想化,所以按照这三条规定执行起来,往往令法院无法下手。

为了改变这种被动的局面,各法院纷纷研究切实可行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这实际上是在最高法院规定的三种计算方法无法适用的情况下的一些变通的计算方法。

变通的计算方法

各地法院在实践中的变通方法很多,这里仅以一书中所列的几种方法为例。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变通的方法很多,但都或多或少地带有最高法院规定的三种计算方法,尤其是第一、第二两种的影子。最高法院规定的第一种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专利权人减少的销售量×专利权人产品的利润=赔偿额;

第二种方法的计算公式为:

侵权人销售的总数×侵权产品的利润=赔偿额。

可以看出,二种方法的要素分别是专利权人减少的销售量、产品的利润和侵权人销售的总数、产品的利润,但是这些要素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可是在实践中却可能有如下情况使法院很难适用这些公式:

1、专利权人减少的销售量不一定全部是侵权人造成,或不一定全部是这一个侵权人造成;

2、专利权人从没有生产、销售和转让;

3、侵权人的销售总数无法查清;

4、侵权产品的利润无法查清或无利润或负利润;

5、侵权人只进行了很短时间的生产,远远短于专利许可使用的时间;

6、专利权人多次同条件许可而费用不一;

而这些情况往往可能是同时存在的。为解决这些问题,各地法院根据可以查明的情况,采取了这样一些变通的计算方法:

1、侵权人销售的总数×专利权人产品的利润=赔偿额。这是针对侵权产品的利润无法查清的情况;

2、侵权人销售的总数×相关产品的行业利润=赔偿额。这是针对侵权产品的利润无法查清和专利权人未生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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