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的特点是什么
大清律例的特点是什么
大清律例的特点 (1)《薯银大清律例》是七篇的结构体例,即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
(2)《大清律例》采用律文和附例的合编结构。
(3)《大清律例》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充分体现。
(4)《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合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合变化。
《大清律例》的制定与颁行。《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重新修订。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律目》、《诸图》、《服制》各一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条。自乾隆五年颁律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充分体现;《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清代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制度有所改进。
大清律例的主要内容 《大清律例》共四十卷,卷首有六赃图、纳赎诸例图、徒限内老疾收赎图、诬轻为重收赎图、过失杀伤收赎图、五刑图、狱具图、服制图等八种图表;律文后附有注释,以便正确地理解和执行律文。
律文分为七篇,篇目冠以律名,故谓之七律。首篇是名例律,有四十六条,下磨手州面不分门类,亦称四十六例。其主要内容除了确定五刑、十恶、八议等重要制度和罪名外,还规定了一些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如官吏犯罪分公罪和私罪,公罪处轻,私罪处重;犯罪分故意和过失,故意罚重,过失罚轻;共同犯罪一般区别首从,从犯减轻;数罪并发,一般只科重罪,轻罪不论;累犯加重,自首减免;老幼废疾减免,同居相隐不为罪以及类推的一般原则等。
其次各篇按六部命名排列,即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和工律,以下分为职制、公式、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市廛、祭祀、仪制、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贼盗、人命、斗殴、骂咒、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营造和河防,共三十门,计四百三十六条。
该条文不但以《大明律》为蓝本,并且隐含古义,可谓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同时由于清朝已处封建社会后期,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十分尖锐,因此它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主要表现为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不但对十恶处刑更重,而且扩大了谋反、谋大逆的定罪范围,提高了量刑标准;严禁宦官专政,臣下朋党,更完备地确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广泛增加满族享有种种特权的条款;继续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宗法统治。进一步实行重农抑商等。
大清律例的法典弊端 《大清律例》律文之后所附的条例,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条例即皇帝认可的判瞎蔽例和皇帝根据某些具体案件的处理而发出的带有规范性的命令和规定,简称为例。
例是律的补充,同律一样,也是审理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其不同,首先律的纂修比较慎重,具有相当的稳定性;而例则因时制宜,随时增删和修改(乾隆时定制五年一修),因而是一种更为灵活的法律形式。
其次,例的数量大大多于律条。雍正三年时就有八百十五条,到同治时更增至一千八百九十二条。
由于例繁杂众多,常与律文发生抵触,彼此之间矛盾重重。
再次,在司法实践中,例的法律效用大于律。
通常是有例不用律,有新例不用旧例;律与例都没有明文时则采用比附,实际上还是用例。
结果是“律既多成空文,而例愈滋繁碎”。
清朝三法是否被废除
清朝三法指的是:圈地、投充、逃人法。这三法是顺治帝颁布的,废除的人是康熙帝。
定都北京后,清廷于1644年颁布了圈地令,下令圈占近京各州县的耕地,分给八旗兵丁,以解决八旗官兵的生计,且于1645年、1647年两次扩大圈地范围。
有一些人为生活所迫,只得投靠旗人,充当农奴。与此同时,满族贵族也大肆逼民投充为奴,这些投靠旗人的人被称作“投充人”,当时约有四五万人之多。
后来,“投充”的人常常逃亡,还有清初俘虏的汉人包衣也难以忍受非人的待遇,不断地大批逃走,清朝又颁布了“逃人法”,即行重治窝主的连坐法,“窝逃者置之重刑”。
扩展资料:
逃人和投充实际上是两个相连续的问题,两者都是从清朝入关后全仗大量土地之后引起的劳动力争夺的问题。
圈地是满洲贵族建立其初级封建制庄园的一种土地掠夺过程,而投充、逃人事件又是这种生产关系与内地的发达封建制生产关系间冲突的表现。
只有罩陪清雀伏朝势力本身完成其中物岁蠢央集权专制主义体制和觉察到圈地、投充、逃人诸事对于一个发达的封建制国家十分不利的时候,也正是他们自身的一切适应了内地社会生产秩序的时候。
最终圈地、投充、逃人三事都先后停止,表明满族社会封建化进程,已经完结。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清初六大弊政
顺治元年(1644)颁布,康熙二十四年( 1685)废止。清朝入都北京后,为解决八旗官兵生计,决定强占北京附近的土地,遂下圈地之令。顺治元年十二月规定,近京各州县汉人无主荒地全部予以圈占,分给东来诸王兵丁人等。顺治四年、八年清政府又两次颁布圈地令。根据上述命令,旗人携绳骑马,大规模地圈量占夺汉人土地。很多农民田地被占,流离失所,饥寒迫身指凯;同时又强迫汉族农民“投充”(即依附于满族贵族),补充其壮丁队伍。有些汉人地主为求得政治上的庇护,还带地投充。土地圈占后,八旗贵族和官员、兵丁,按照各自地位高低及所属壮丁多少,分得数量不等的土地。其大部分落入了贵族和官员之手。圈地主要在近京三五百里内的顺天、保定、承德、永平、河间等府(今北京、河北北、中、东部及辽宁西南部地区)进行,圈占总数达16万多顷(一说19万多顷)。驻防外地的八旗在山东、山西、陕西、江苏、宁夏等地也进行过圈地,但规模较小。圈地给汉族人民带来极大痛苦,所圈之地,原田主被逐出家门,背乡离井,因此纷纷起而反做逗顷抗。顺治四年,大规模的圈地已停止,但零碎的圈地、换地、带地投充仍不断发生。康熙二十四年四月作出永远不许再圈的决定,圈地至此最后纯陆停止。
被废除了,在顺治年间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