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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除财产保全? 怎么解除汽车财产保全?

2023-08-15 17:09:21法律知识1

怎样解除财产保全?

答题: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保全的当事人申请解除;

(2)法院依职权解除;

(3)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解除,可以向法院交一份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认定对方财产保全的不正当性,法院一般要求提供担保,否则不解除财产保全,所以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请求法院解除。

怎么解除汽车财产保全?

弃车被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刑事来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解除财产保全要多久?

房产解除保全一般需要在五日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需要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解除保全的情形有: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法院保管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的。

财产保全解除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 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 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 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 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 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判决后如何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判决后要看对财产保全的措施是否正确,如若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法院判决被告不承担还款义务,被告可以依据生效判决向原裁定保全的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被告胜诉后财产保全怎么解除?

诉前财产保全是原告为了官司中保障自己赢了官司,又能得到应该的赔偿或者补偿,就申请法院提前冻结被告的财产,以保证胜诉之后,便于执行。

法律也有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但有时,也有原告败诉,而被告胜诉的现象,这时,被告被冻结的财产就要解冻,归还被告,如造成损失,由原告承担。

解除财产保全后怎么办?

解除财产保全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意义。

胜诉后财产保全抵押可以解除吗?

胜诉后财产保全抵押可以解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胜诉的,法院应该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的责任。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房子被法院财产保全,如何解除?

首先,请淡定,毕竟房子做了保全,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其他债务的话,你的债权肯定能得到实现。

其次,无论对方和中介达成什么协议,只要你不点头,都是没用的,被查封的房产是没办法过户的。而且自己处分已经被查封的房产,按道理是可以追究法律责任的。现在就两个方向,第一,自己省点心,将事情交给法院按程序处理,拍卖然后收款。但是要考虑到12万不是什么大数目,法官太忙的话,有时会拖一拖,时间周期比较长。

第二,解除财产保全,让你的朋友自己去处理房产,这样会快一点,不过需要你的朋友去人进行担保,这是法定程序,也是保障你的债权能得到实现。

但是,个人还是更倾向于第一种选择,虽然第一种可能会让你们没有朋友做,也相对要长,可是第二种实在太容易节外生枝了。问主可以就情况多和执行法官进行沟通,尽量不要催促法官,相对来说,你这个执行的难度还是比较容易的,一般尽责的法官都喜欢处理。以上都是我个人的理解,如有错误请指出,虚心受教。

解除财产保全反担保的程序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可以是银行等保证人的担保,也可以是实物担保或者是无形财产权等权利的担保,不同的担保方法可以互相取代。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财产的价值或担保金额不应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或金额。

财产保全是为了使今后的判决有实现的物质基础。

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又与案件争议的数额相当,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将来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性,已经达到了让今后的判决有实现的物质基础的目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同样达到了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所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原来被告的财产保全就失去了其继续存在的价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

已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的,如该企业法人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全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封、解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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