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有法律效力吗?
指导意见有法律效力吗?
我认为指导意见没有法律效力。
1.“指导意见”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2.该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指导意见”不是行政法规,也没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某个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是法律吗?
不属于法律法规。属于指导性文件(政策)。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正文首句:“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可见,该《意见》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文号“法发[2013]14号”可见,此《意见》为最高法院制发的文件。
据此,《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为指导性文件(政策)。
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
量刑规范化指的是同一地区,同一案件或案件相似,应当做到量刑标准相同。主要规范同案不同罚问题
指导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吗?
属于规范性文件,因为指导意见是下级必须要执行的,属于规范性文件之一。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以下几种,一是整个行业必须遵守的,比如工信部制定的电瓶车制造标准等,凡是电瓶车都必须达到标准才允许出厂上市。
二是某个行政区域内必须遵守的。而指导性意见就是安求管辖区内所有部门机构都要执行,因此,它属于规范性文件。
法律文秘实习指导教师评阅意见?
实习期间能很好的完成实习期间大岗要求的内容,爱岗敬业,能有问题时及时和老师沟通,工作中无任何差错,总体上实习期间表现棒
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2021?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一)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二)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指导意见”具有法律效力吗?谢谢?
“指导意见”不是行政法规,没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一、“指导意见”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二、该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因此,“指导意见”不是行政法规,也没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法律效力 fǎ lǜ xiào lì 释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某个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高考体检指导意见的法律效力?
我以为:如果高考体检是指导意见,不具备法律效力。除非是专家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精神,结合互联网平台经济运营模式和灵活就业特点,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以下称“外卖骑手”)的劳动用工,保障其合法劳动权益,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对“外卖骑手”用工类别的界定
(一)“外卖骑手”根据其用工性质和用工特征,分为“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
(二)“专送骑手”是移动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下称“平台企业”)将一定区域内的餐饮配送业务以商业合作的形式外包给配送企业(以下称“配送合作商”),由“配送合作商”对其进行管理的“外卖骑手”,又分为“全日制骑手”、“劳务派遣骑手”、“非全日制骑手”。
(三)“众包骑手”是“平台企业”(或与其合作的劳务企业,以下称“劳务外包企业”)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非特定的自然人,由自然人在移动终端上注册APP并获得通过后上岗的“外卖骑手”。
二、对“外卖骑手”用工关系的界定
(四)“全日制骑手”是“配送合作商”直接招用的“外卖骑手”。“配送合作商”与“全日制骑手”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五)“劳务派遣骑手”是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并派遣至“配送合作商”工作的“外卖骑手”,其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与“配送合作商”形成实际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骑手”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与“配送合作商”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六)“非全日制骑手”是在同一配送合作商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外卖骑手”。 “配送合作商”与“非全日制骑手”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
(七)“众包骑手”是与“平台企业”或其“劳务外包企业”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的“外卖骑手”,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其与“平台企业”或“劳务外包企业”建立劳务、承揽等法律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和实际用工关系。
(八)“众包骑手”如与“平台企业”或其“劳务外包企业”未订立任何合同或协议,但从执行、遵守企业作息制度、薪酬制度、规章制度等方面,能够证明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九)“平台企业”及其“劳务外包企业”或“配送合作商”及其劳务派遣单位在招用“外卖骑手”时,应当将双方拟建立的法律关系和用工类别告知“外卖骑手”,或者在双方协商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劳务(承揽)合同中明示。
关于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指导意见?
提高管理规范性,保障融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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