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案例分析
一、物权法 案例分析
我觉得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属于王某,他出租房屋给于某的。于某和李某的买卖只是签有合同且支付房款,并不具备不动产的登记要件,因而李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王某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
二、关于物权法和合同法的案例。
不可以。甲乙之间的约定没有登记,所以不视为乙对甲的土地有地役权。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合同关系。合同只在甲乙两者之间有效。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不视为合同关系的转移。
法律关系:甲和丙有合同关系,乙和丁之间有合同关系,甲乙之间有合同关系,丙丁之间没有关系。
2003年司法考试卷三第8题与这个问题类似,你可以参考下。
三、谁帮我做关于物权法的一个案例分析啊~~~?
这涉及到地役权转让的问题。
首先地役权等级没有,没有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转让合同有效,而且大龙公司可以盖楼。
但是浩远可以状告海滨违约。
四、相关法律案例 -- 物权法
“※危险人物※ ”答非所用,还是我来回答吧:
1、本案属于相邻关系纠纷,不存在地役权的内容;
2、甲有权要求丙停止兴建,因为丙的高楼,对甲的光线等造成影响,侵害了相邻权。但是实际案件处理时,法院对考虑公平等原则,不会让丙停止兴建,一般会判决丙给甲适当的补偿。
五、一个包括物权法所有内容的案例,谢谢!
16岁的甲捕获海龟后,经其父允许,在寺庙前出售。乙购龟,在龟背上刻上其姓名,依地方习俗放生于海,为15岁的丙所捕获。乙向丙请求返还,有无理由?
答案:乙不得向丙返还,因丙基于先占取得该海龟的所有权。虽然先占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有争论,但通说认为先占为事实行为,不以行为能力为必要要件。
改编自《民法物权》(第二版),第188页,王泽鉴著,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10年11月第2版,2012年3月第2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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