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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法律法规? 房产中介法律法规条例?

2023-08-14 11:08:13法律法规1

新的法律法规?

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3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5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6 公安部推出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

7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8 西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全国性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关爱呵护“留守儿童”,细化监护人监护职责。

·筑牢网络安全“防火墙”,加强监管防止沉迷。

·不做“沉默的羔羊”,强化各方报告义务。

·强化学校“防线”,向性侵和欺凌说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对特定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教育。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决定对其专门矫治教育。

·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升法定赔偿数额上限至500万元,设置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为500元。

·摄影版权保护期被延长到作者终生及去世后50年。

·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明确国家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源向农村倾斜。

·要求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垃圾污水处理、消防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上市后管理,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大幅提高罚款幅度,对涉及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增加“处罚到人”措施,对严重违法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处以没收收入、罚款、5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关活动等处罚。

公安部推出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

·试点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

·推行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

·清理全城24小时禁止货车通行的政策,每天允许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除外)通行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小时

房产中介法律法规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咨询人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第六条 房地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师的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经过考试并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员的考试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的考试和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

  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考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考试大纲,指定培训教材。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订的考试办法和试题,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遗失《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金和人员条件,应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办理工商登记。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行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三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还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七条 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设立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等费用,以及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四条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前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按本规定补办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营业。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明年元旦起,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将开始施行,并影响你我的生活——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实施,上海将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健身卡“7天冷静期”将正式落地......看看对你有哪些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房产继承新规定?

去年的时候,国家颁布了《民法典》,关于房子的继承问题里面有明确的指示,房主可以使用立遗嘱的方式来将房子的继承权传给子女。

这次不仅可以使用以往的立遗嘱的方式,还可以使用新增加的两种方式。分别是录制视频或者是打印的方式,但是无论哪种方式都是需要有相关部门的公证人在现场,以防万一老人不是自愿的,被人胁迫等等问题。

到时候子女分房子的时候,就按照这老人的遗嘱来。如果老人没有立遗嘱的话,就去寻找第一继承人。如何房主的第一继承人是子女,该是子女,就给子女,后面才会顺位到近亲和其他的亲戚来继承。

新的法律法规最新规定?

1.

对未成年上网加以管制,防止网络暴力

2.

强化国家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等各级单位对未成年受到侵害的报告义务。

3.

校园建立防欺凌制度,不得隐瞒重大欺凌事件。

4.

详细规定家长不得虐待、不能伤害、不得利用孩子违法犯罪等十一项禁止行为

如何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宪法只能由全国人大来修订和制定,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修订和制定,行政法规可由国务院直接修订,部门规章可由国务院责令部门直接修订,地方性法规可由制定该法规的地方人大修订,如果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相冲突,由国务院进行裁决,如果是国务院认定适用地方性法规,则可以直接决定适用,但如果是国务院认定适用部门规章,则需要报请全国人大决定。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只要不违反宪法,可由当地立法机关自主修订。实践中,最高院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也能实际上修改和扩充法律条文内容。

直系亲属之间房产赠与的法律法规?

赠与范围法律没有做限制,可以赠与任意关系。据国家财政部下发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指出,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需要赠予人与受赠人一起到当地公证机关去办理赠与公证,公证费用为房屋评估价值的1%,同时还有评估价,然后凭公证书,双方身份证,产权证等去当地房屋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税费为房屋评估价值的3%,免个人所得税;

姐妹房产过户新规?

有新政策,姐妹的房产转让有赠与转让和买卖转让两种。其中,赠与转让人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但应当缴纳证书成本费用,办理公证手续,以后再转让的,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买卖的名义变更,双方都必须缴纳税金,不动产证的名义变更5年内即使不缴纳税金,也必须缴纳1.5%合同税。

大致和往年一样,但今年自9月份起,近亲之间过户房产可免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1、房产相关手续是否齐全;2、是否已明确房产产权;3、转让中的房产是否出租;4、房产所在土地情况归属

老人房产遗嘱新规?

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房产状况;

 3、对房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老人房产遗嘱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包括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山东房产过户新规定?

1、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

2、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

3、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4、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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