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责任原则指什么? 公平社会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指什么?
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源自中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一般说来,在法律规范的结构中,价值理念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把一种价值理念作为调整具体社会关系的操作工具,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
中国法院网就有关于“公平责任原则”基本含义简介:
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当事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从本质上看,公平责任是以公平的观念作为一种价值理念,而不是分配民事责任的行为方式,在实践中很难把握,不具有操作性。关于公平责任原则,一般认为体现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单从字面上理解,这个条文本身就存在矛盾,仅凭法官价值理念判断,给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身就是不公平,怎么还叫“公平责任原则”?
综上所述,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而一方当事人的损害是建立在另一方当事人获利的基础之上时,由人民法院责令获利方对受害方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以是否在损害过程中获利或者获利多寡作为分担损害责任的方式,符合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因此,公平责任原则应该反映这些内容。应当指出,这里所说的“获利”是指既得利益和应得利益,这种利益不单指经济利益而是泛指各种合法利益。
公平社会原则?
社会公平的准则:
国家财政要实现分配的社会公平目标,必须明确社会公平的一些准则,才能较为完整地理解社会公平的含义,以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
1.保证生存权准则
保证生存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因此保证每个人都有基本的生存资料是社会公平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也就成为社会公平分配的准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收入决定于生产要素的占有情况。因此,既无土地、资本,又无劳动能力或找不到就业岗位的人,就没有收入,他们的基本生活就会发生困难。从社会公平的观点来看,他们的基本生活资料就应该由社会来给予保障。
2.效率与公平兼顾准则
效率与公平兼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公平分配的一个重要准则。社会公平要缩小效率市场形成的分配差距,但要尽可能减少效率损失。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说,效率市场是基础,社会公平并不否定效率市场的分配格局。换句话说,效率市场的分配格局是社会公平的基础。这是因为社会价值判断不能脱离经济机制的形式。市场领域中的“公平”实质上是“效率”,这是不能把经济公平直接看作是社会公平的根本原因。经济公平以生产要素的初始条件为前提,但初始条件被社会认为是不公平的。例如,由于每个人出生的家庭背景不同,造成每个人的受教育机会、就业机会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公平导致分配差异过分悬殊。
因此,为了社会公平,就要矫正效率市场形成的分配差异。但这种矫正是有可能影响市场效率的。因此,要把握好“度”,做到效率与公平兼顾。
要矫正市场形成的分配格局,政府就要把在市场体系中的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转给低收入或无收入者,因此,政府在组织税收时要考虑效率,尽量不扭曲效率市场的资源配置;在给低收入或无收入者转移支付时,尽量不影响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总之,在进行社会公平分配的时候,要注意到效率的损失。或者说,社会公平分配要尽可能减少效率的损失。
3.共同富裕准则
共同富裕是人类长期向往的目标,也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主要内容,必然成为社会公平分配的重要准则。共同富裕同样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观念,它是指人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提高,这种提高不仅指绝对生活水平的提高,还指相对生活水平的提高,即人们的贫富差距也日益缩小。显然,共同富裕更重视后者。共同富裕不仅指缩小人们之间的收入分配差异,还指缩小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异。收入分配的差异是由生产要素占有的差异造成的,但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性劳动在收入分配中的份额越来越大,因此,随着民族文化素质的提高、科学技术的进步(政府在这方面将发挥重大的作用),共同富裕的目标是可以实现的。
这说明在人力资本投入方面的社会公平更有利于共同富裕。社会公平就要考虑以上三伞准则,并做到协调统一。
公平对等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平原则首先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按照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特别是对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相适应,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不能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也不能一方享受的权利和义务相差悬殊。
公平原则还要求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责任。
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仅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守的基本裁判准则。
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
信用管理研究|信用要素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宏观与微观分析-工保网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信用”有着两层经济含义。其一,信用作为一种市场交易方式并在交易行为不断扩大中产生价值;其二,信用成为市场经济行为的内在规范要求,构成无形的市场交易原则与信用约束。这两层属性特点决定了“信用要素”在市场经济运行的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具有重要价值。
1、信用交易方式和信用价值
依据德国经济学家的研究理论,社会经济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以“以物易物”交换方式为主的自给自足自然经济阶段;以货币作为主要交换媒介的货币经济阶段;以信用交易为主导的信用经济阶段。
在自然经济阶段
商品交易行为通过“以物易物”方式完成,价值交换在同一时期完成,不存在“债”,且由于缺乏货币交易媒介,物物交换不一定是等价交换,因此交易的信用属性并不明显。
在货币经济阶段
商品交易行为不断扩大,出现“跨期”交易,即交易关系中的商品价值交换并非通过同一时期的商品交换完成,而是借助货币,通过“商品-货币-商品”的形式完成。从表层上看,货币成为商品交易的媒介形式,但内里则承载着交易主体间的信任,代表的是债务。同时,在货币经济阶段,商品交易开始追求以货币媒介为主要形式的等价交换,商品交易的信用属性日益明显。
在信用经济阶段
商品交易开始突破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方式,交易主体可以基于对彼此间的约定与信任,形成“先交钱,后交货或分批交货”、“先交货或多次交货,后统一交钱”的交易方式。除了商品买卖,借贷活动中的信用要素属性也十分明显,债务人所拥有的信用额度即代表着其所能获取的借贷额度。
在自然经济阶段、货币经济阶段、信用经济阶段的交易形态变迁中,“信用”作为商品交易的内在属性日益明显,并且不再局限于有形的货币交易方式。信用要素开始更加直观的影响、主导商品交易与借贷活动,并在不断扩大的商品交易与金融活动中产生“信用价值”。信用良好者将获取商品交易方或借贷方更多的信任,获取更便利的交易方式,更多的借贷资本额度与市场机遇,从而形成更强的市场竞争实力。
2、信用交易原则和信用约束
“信用”要素存在于市场经济运行的宏观与微观层面。微观层面如上文所述的“信用交易方式和信用价值”,宏观层面则体现为“信用交易原则”和“信用约束”对市场经济规则和秩序的影响。这种规则和秩序的目的是保证市场活动主体乃至全社会共同利益的实现。
机会主义和信息不对称
机会主义
市场活动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会最大程度的保护和获取自己的利益,甚至可能出现为了利己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即是机会主义行为。
信息不对称
市场活动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在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连贯性方面是存在差别的。客观上,不存在任何一方主体能够完全掌握建筑市场交易的所有信息。市场交易的双方,仅对自身的资金配置、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合同意图等信息有着清楚了解,对另一方则缺乏足够了解,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情形由此产生。
在市场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市场活动主体会受“机会主义”心理影响,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甚至不如实公开交易信息、伪造歪曲交易信息,令对方做出错误交易选择,从而保护和获取自身利益。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机会主义行为不仅直接影响到市场交易效率,新增额外的交易成本,还扰乱着正常的市场秩序,最终对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各方主体造成利益损害。
信用交易原则和信用约束
机会主义和信息不对称现象是市场经济运行缺乏信用要素的表现。信用交易原则和信用约束措施,能够令信用要素在市场运行秩序中有效发挥规范引导、奖惩约束作用,帮助市场活动主体克服“机会主义”心理,维护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平等、公平的市场秩序。
信用交易原则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制度准则,其表现形式为国家权威立法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同时还包括国家制定的相关指导政策、出台的相关部门规章,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
当然,从立法层面来看目前国内市场经济管理尚缺乏专门的信用立法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多散见于其他上位法或位阶不高的部门条例。我国市场经济信用管理制度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迫切需要进一步的立法推动,为“信用”要素在市场经济管理中发挥机制作用提供依据。
分配公平的分配公平的原则?
分配公平主要表现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相对公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于悬殊。
分配公平主要表现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相对公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于悬殊。
个人收入的社会分配是否公平,不取决于有没有差距,而取决于这种差距是否合法、合情合理、合乎民生发展。组织行为学中对公平的研究始于1965年Adams对分配公平的定义。分配公平(distributive justice)是个人对所获报酬的公正知觉,也就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分配最终结果的评价,亦称结果公平。1、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消费品分配应该遵循以人为本、共同富裕的原则;2、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消费品分配应该遵循优化分配的原则;任何国家,任何时候,国民收入都是一个既定的数量,国民收入中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是否公平,不取决于其数量的大小,而取决于其分配是否优化。
3、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消费品分配应该遵循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原则。
刑法公平补偿原则?
刑事赔偿原则是什么
1、结果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
只要被羁押的公民确是无辜的,无论司法机关是否违法、有无过错、该公民都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或致害行为本身存在某种缺陷未达到某种标准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法国国家赔偿采用公务过错原则。根据法国行政法院的判例,客观过错具体表现为公务错,即公务活动缺乏正常的标准。
公务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公务实施不良,不执行公务,公务实施延迟等。行政法院判断公务过错,通常根据公务的难易程度、执行公务的时间、地点、行政机关所具备的人力物力等多种情况决定。国家机关由于疏忽、怠惰、笨拙以及对当事人提供不正确的信息所造成的损害也是公务过错。公务过错以公务活动是否达到中等公务活动水平为客观标准确定国家赔偿责任。
3、违法归责原则
违法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完全取决于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法,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给予赔偿,对于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通常不予赔偿。
4、过错加违法原则
过错加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该原则是目前许多国家均适用的归责原则。
公平交易原则?
公平的交易条件关系到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由于消费者以满足生活需求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当某种消费品不能得到时,其需求就不能满足,甚至危害自己的生命健康。因此在某种情况下,消费者出于对消费品的强烈需求,他们往往不得不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信息的不合理分布,消费者要依赖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商品服务的价值,因而,更容易为经营者所欺骗而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所以通过法律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并赋予消费者以法定的公平交易权就尤为必要。另外,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准则。由于法律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消费者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都具有自主的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一点是实际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此外,衡量是否是一种公平交易,还包括: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强制易或者歧视易的行为;消费者是否得到实际上的满足或者心理的满足等等。
在交易的过程中,一般来说消费者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甚至是被动的地位。经营者和消费者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两者的行为构成了交易的行为。一方要赚钱,一方怕花冤枉钱,讨价还价。最终总是要寻求一个平衡点,满足了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交易也就完成了。这个平衡点就是公平交易权的支撑点,也是实现消费者公平交易的关键所在。
公平交易权的内容
(1)交易行为的发生是在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的。所谓合理条件是指经营者不得有强制性的或者岐视性的交易行为;同时在商品的质量担保、公正的价格和准确、真实的计量条件下从事交易。
(2)交易的结果可以达到消费者预期的目的。所谓预期的目的,是指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变成现实,并且是在可以接受的公平的交易中使其付出的货币换 了等价的商品或者服务。
(3)公平交易是交易双方协作完成的。所谓协作完成,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中都以诚实可信的态度对待对方,并且都获得了不同目的的结果。
公平性原则?
公平性 原则首先要把消除贫困作为可持续发展进程特别优先的间题来考虑。二是代际间的公平,即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资薄的纵向公平分配。由于所有的资源都掌握在活着的那一代人的手中.它对以后几代人的资源,配置起着支配作用。当代人要认识到人类核以生存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不能因为自己的发展与需求而损害人类世世代代满足需求的条件—自然资源与环境。要给世世代代以公平利川自然资浑的权利.三是公平分配有限资源。
公平责任的类型?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中国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
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
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如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2、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3、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受益人基于公平责任给见义勇为者补偿;
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
5、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
保险理赔原则的公平原则?
1、重合同,守信用原则,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需要双方有合同精神,能够遵守合同,按照合同执行;
2、实事求是的原则,保险公司在面对不同的理赔时,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办事,合理合理,事故损失的评估既不夸大也不缩小;
3、主动、快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主动快速是指保险公司在处理赔偿案件时积极主动,及时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快速估算损失金额,及时赔偿,准确合理是指保险公司应正确找出损失原因,合理估计损失,科学确定是否赔偿和赔偿金额;
4、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的基本法,是判断什么情况下理赔,什么情况下不理赔,理赔多少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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