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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和重组哪个好? 搜于特重组收购?

2023-08-13 20:46:50法律法规1

收购和重组哪个好?

收购就是被其它企业或公司给兼并了,原来单位一切权利都不存在,都要按收购协议或合同要求去履行新义务和职责。

重组是把二个以上单位或部门重新合并,组成工作便捷,人员和资源合理匹配,形成有意争力,服务质量提高,能更充分发挥单位和个人的开拓精神,奉献精神。

搜于特重组收购?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进行债务重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行债务重组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重组概述

2020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下游加盟客户由于终端店铺开业时间延迟、人流量减少,消费低迷造成销售下降,资金困难,造成公司销售回款也受到很大影响。

部分客户原已经营不善与公司终止合作,长期拖欠货款,经公司长时间多次催收仍未能及时回款,且受疫情影响,回款更困难。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耗时长、成本高、执行难;

对于还在经营的客户,客户销售明显下降,资金周转困难,没有足够的资金及时采购新货,店铺货源不丰富,销售业绩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形成恶性循环,适当允许正常经营客户以货抵债后,客户可以多采购新货,带动店铺销售,也降低公司当季货品再次形成库存的压力。为维护渠道的稳定性、保持市场份额,公司于2020年9月,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决定:由市场部按客户的诉求,结合客户合作情况、店铺实际经营情况及拖欠公司货款催收回款情况等因素,逐个审核客户申请抵债额度,实际抵债金额按该抵债产品原销售给该客户售价的8.5折-9折确定。

经与债务人沟通,2021年公司已与10个客户(债务人)签署《以货抵债协议》,并已收到抵债存货。公司因债务重组调减应收账款账面价值6,288.67万元,收到抵债存货可变现净值2,112.85万元,确认债务重组损失4,175.83万元。

2020年公司已发生的债务重组已确认重组损失14,358.51万元。随着该债务重组事项的持续推进,预计公司与客户(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导致的债务重组损失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20,000万元。

二、债务重组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债务重组的重组对方均是公司服装业务加盟客户,所有抵债的客户均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或导致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未知各债务重组客户与公司前十名其余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债务重组方案及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债务重组实际抵债金额按该抵债产品原销售给该客户(债务人)售价的8.5折-9折确定。所抵货物由客户(债务人)送至公司指定仓库,并由其承担运费及运输风险

客户(债务人)保证所抵货物完好无损,可进行二次销售,具体数量以公司仓库实际清点并出具的退货单为准。以《以货抵债协议》约定的允许以货抵债总额为限,所退回的货款折算金额超过其约定以货抵债金额的,多余货物无需退回客户(债务人),无偿归公司所有。如果实际所退货物折算金额少于客户(债务人)所欠公司货款,不足部分客户(债务人)仍需向公司进行清偿。

四、债务重组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2021年债务重组调减应收账款账面价值6,288.67万元,收到抵债存货价值2,112.85万元,确认债务重组损失4,175.83万元。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此次与服装业务加盟客户进行债务重组有利于维护公司渠道的稳定性、保持市场份额,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具有合理性。同意公司本次债务重组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金圆收购盐湖算不算重组?

金圆收购盐湖不算重组

因为金圆在盐湖提锂领域,主要利用公司在预处理+膜分离技术的优势,进行技术研发及应用

金锣被收购重组成功了吗?

金锣被收购重组成功了。因为在2021年7月27日,金锣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取得监管部门的批准,并于7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了股份过户,交易顺利完成。金锣被成功重组后,可以获得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能够提高公司的竞争实力,为公司的未来发展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延伸内容:金锣是中国知名的食品加工企业,在肉制品市场上拥有较高的声誉,此次成功的重组也说明了市场对于金锣的认可和信任。在未来,金锣还将继续坚持自身品牌特色和高质量的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品质。

天房发展被谁收购重组?

天津国投资本

天房发展(600322)近期天津国投资本以每股4.08元的价格(当下的市场价为2.8元),出资5.96亿元收购股份,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是否会重组作为天津市国投的上市平台,值得期待。

年报前后不能重大重组和收购吗?

关于这个问题,我特意去查了下《证券法》和《公司法》。年报前后,不能做的事情不是重大交易和收购,这种重大交易和收购是什么时候都可以进行,只要合法合规,没有时间限制。年报前后不能做的事情是董监高和实控人不能进行股票交易,还有就是重大重组和收购前后董监高实控人和利益相关方等内幕知情人不得进行股票交易而已。

单位被收购重组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1.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单位被收购重组辞退员工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2. 这是因为单位被收购重组后,可能会导致员工失去工作,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生活困难,因此国家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补偿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3. 补偿标准通常包括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同时,员工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谈判,争取更好的补偿待遇。

恶意收购的法律后果?

答,法律严格制止恶意收购行为,打击和制裁侵权人,并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实恶意收购的目的不在于收购本身,而是通过收购手段牟取暴利,扰乱交易市场。恶意收购属于违法行为。

信息披露的内容要真实性合法,不能隐瞒真实情况,不能提供虚假材料,一经发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约收购法律规定?

1.关于要约收购的法律界定

要约收购(即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当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时(《证券法》规定该比例为30%),继续进行收购,并依法通过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收购。可以发现,这里所说的要约收购应理解为强制性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既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公司收购的典型方式,也是各国证券法调整的核心范畴。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使得收购人的收购成本较高。而且一般情况下要约收购都是实质性资产重组,非市场化因素被尽可能淡化。

2.法律对上市公司收购主体的资格限制

对于上市公司收购主体的资格限制问题,原来施行的《股票条例》与目前实施的《证券法》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股票条例》第46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家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即A股)。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指境内上市外资股,即B股)和在境外发行的股票(指H股、N股等境外上市外资股),虽然不受此数额限制,但他们不能购买A股,因而难以成为A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所以,按照原有的规定,实际上任何自然人都被拒之门外,无法成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主体,只有法人才能具备收购主体的资格。而《证券法》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投资者,也就是说,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可以具备收购主体的资格,都应享有同等的投资选择权。这就取消了对自然人不得作为收购主体的不合理限制,意味着上市公司收购主体的大门开始向自然人敞开,使得个人收购上市公司成为一种可能。这不但可以促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身份日趋多样化,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而且随着收购主体范围的逐步扩大,可以吸引更多的有经济实力的实体进入证券市场,从而促使二级市场上的收购活动更加活跃。

3.收购主体在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过程中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不同的比例时,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根据《证券法》第79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此后,投资者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每增、减达到一定比例时,均须履行同样的信息披露义务,而且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对投资者持股的增、减比例,《证券法》为了鼓励和支持公司开展收购活动,则将该比例提高为5%。"收购台阶"或"举牌比例"的提高可以大幅减少公告次数(在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前,由原来公告13次减少为目前的5次),降低收购成本,增强收购人在收购技术上的可操作性。

(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当投资者依法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不包括公司发起人原持股比例已达到或超过30%者),继续进行收购的,应负有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此时投资者应当依法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收购要约的发生是收购人获得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必要途径,也是公司收购的核心环节,它标志着法律意义上公司收购程序的正式开始。

(4)《证券法》和《股票条例》均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可见,75%的持股比例成为全面收购成败的一条分界线。这既是因为该公司的市场流通股过少,已失去社会公众公司的特性,也与《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应占股份总额的25%以上的原则不相符。

(5)收购要约期限届满,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收购者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者应当收购。法律规定收购者履行强制性收购义务的目的,切实维护了其他中小股东的正当权益,减少和避免因上市公司被收购而使其被迫承担公司在经营决策、人事等方面变更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6)在要约收购行为完成后,若目标公司不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组织形式。

(7)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8)2000年9月份,深交所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送审稿)》,其第八章(临时公告)中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因收购、出售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需要履行股东信息披露义务或要约收购义务的,应当同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活动的其他重要法律规定

为了规范和完善收购行为,《证券法》和《股票条例》规定,收购者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在报送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将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予以框定,既有利于收购方实施收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要约收购的进程,又有利于减少收购对目标公司产生的冲击和压力。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收购者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收购者应在收购行为结束后的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有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这样规定可以加强监管层对上市公司股权过户的监管,从而减少和防止"假收购"行为对市场运行秩序的扰乱。为了限制庄家利用上市公司收购题材进行内幕交易和"黑箱作业",防止和控制操纵市场行为,《证券法》第91条还规定,收购者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被国资收购构成重组吗?

资产重组就是资源的重新组合,包括写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负债与未写在表上的其他资源的整合,也包括将其他企业资源整合进自己企业的行为。可以说资产重组是资本运作的结果。并购(资本运作方式之一)会产生资产重组的结果。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50%比例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换句话说,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变动达到一定程度上的时候,就构成了“重大资产重组”。

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

①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经营业务;

②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

③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重组还包括股份分拆、合并、资本缩减(部分偿还)以及名称改变。

外部重组,是企业或企业之间通过资产的买卖(收购、兼并)、互换等形式,剥离不良资产、配置优良资产,使现有资产的效益得以充分发挥,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这种形式的资产重组,企业买进或卖出部分资产、或者企业丧失主体资格,其实只是资产的所有权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转移,因此,此种形式的资产转移的法律实质就是资产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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