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分析题
一、物权法案例分析题
1、按份共有,不属于共同共有(没有共同共有的特殊关系,例如家庭、夫妻、合伙等)
2、可以,构成善意取得 (1、无权处分;2、善意第三人;合理价格购买;已经交付)
《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之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由此房屋所有权按照公示原则归属于丙,除非甲有证据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
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二、物权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乙能取得所有权,根据物权由于债权及物权的公示原则,既然乙办理了辩昌竖过户登记,就取得了房屋迅信所有权,携大甲基于合同享有债权请求权,可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甲只能向开发商索赔。
三、物权债权纠纷案例分析
根据您问题的描述,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作出分析如下:
1、办公大楼作为抵押物被银行拍卖,博文公司是新的办公大楼所有权人。在银行拍卖的过程中,法院会对该办公大楼的具体情况有详细描述(这一句话只是表明法院有这方面的职责)
2、新木公司与青牛公司关于该办公大楼的租赁协议签订在2012年。而博文公司拍卖取得该办公大楼所有权在2016年,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青牛公司可以继续该租赁合同,如果博文公司必须终止租赁合同,那么就需要根据租赁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合同条约或者违约责任进行赔偿。
附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蠢信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拍穗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带贺轮、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租抵押的东西有风险,不考虑风险瞎租,后果自负。“谁见过有跟主子这么横的佃户”
纪念钞币特殊靓号纸币收藏价值:适合镇宅、传家、赠礼呼我,吉祥寓意!
四、有关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的案例
在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方面, 有以下几种情形: 对于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 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 根据《物权法》 第 9 条“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 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一般采取的是公示要件主义。
(2) 对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 根据第 24 条规定“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采取公示对抗主义。
规定物权公示原则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明确物权的归属, 体现物权的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 。因此, 公示原则可定义为当薯信事人必须猜孝以公开的数兆轮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 其中动产物权的变动要交付, 不动产物权和一些重要的动产物权的变动要在国家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否则,物权的变动就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甲与乙的合同生效,房屋所有权在过户登记后归乙所有.
丙如果明知甲已与丙成交并办理过户,丙与甲的合同无效,丙不是善意,
丙如果不知甲与丙的买卖关系,丙是善意,可携档向甲请求返还价款和辩岁乱赔偿损失,但房屋所有权归雀梁乙所有,(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