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补充责任? 主体责任险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的补充责任?
1、补偿责任,即本身不负有赔偿责任,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给予适当的补贴、补助。
2、补充责任,是指本身即具有赔偿责任,只是有在先的责任人,可暂时不负担赔偿责任。如在先的责任人无法履行,则由补充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主体责任险法律规定?
责任保险包括公共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且被提出要求赔偿时,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就是被保险人对于他人依法应当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在保险合同中一般没有保险金额,但是会规定赔偿限额。
法人独立责任的法律规定?
法人独立责任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或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实质为《公司法》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一种投影和扩张。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组成法人的个人、集体、单位或创设法人的国家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58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第60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为什么说责任来自法律规定?
责任的意思: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
二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责任产生于社会关系之中的相互承诺,这种承诺表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现有的学习和经历,我们发现责任可以来自对他人的承诺、分配的任务、上级的任命、职业的要求、法律的规定、传统习俗、公民身份和道德义务。
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法律规定?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内资分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区别?
内资分公司说明了注册资本是以人民币为货币。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外资为货币注册登记的,称为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是以人民币为货币注册的称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喝酒连带责任的2022法律规定?
1、若一起喝酒的当事人一方受损害,且另一方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规定?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当提供劳务者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人民法院在会推定雇主存在过错,并判决由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的区别?
法律规定是法律的条文规定,是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律责任是公民应当承担的责任。
分公司可以承担法律责任吗?
你好,受到我国法律制度的约束,分公司是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因此在分公司的债务债权问题和其他的法律风险问题上,虽然分公司是属于一个独立运营的部门,但是在处理其法律责任的时候是有明确要求的。对于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员来说,创办分公司之前就需要了解一下,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分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作为上述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作为共同被告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所以,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仍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
4、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财产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5、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债务的承担。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此外,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因此,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6、关于分公司的其他规定。《公司法》第211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实很明显,由于分公司法人根本就没有法人资格,仅从这一点就能够看出分公司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分公司所有的法律风险和民事法律责任都由总公司来承担。自然分公司的债务债权风险,总公司也是有义务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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