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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办理和指定管辖的区别?

2023-08-12 18:06:32法律法规1

指定办理和指定管辖的区别?

按照案件管辖规定,案件由案发地公安机关受理,如果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更有利于侦办,可由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一个案件,因为案发地存在争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管辖,要求一个公安机关受理案件。

如果案件牵涉到当地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当地公安机关受理,可能存在不不公的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会指定办理。

什么是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指定管辖有以下两种: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2.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

指定分包的法律规定?

1、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272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原告诉讼的法院,可以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事故发生地等来确定管辖法院,若被告对该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受理异议申请后,作出裁定,确定受理案件管辖的法院,若原告或被告对裁定不服,还可以提出上诉。具体请咨询当地律师来解答。

仲裁约定管辖的法律规定?

协议管辖的法理依据在于民事活动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支付令管辖的法律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我相信很多人都没有听说过支付令,更加不可能知道它的作用,但是只要你掌握了运用支付令的技巧,相信对于你今后的债务清偿工作肯定会事半功倍,那么,支付令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呢?

支付令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呢?

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这一规定,支付令案件管辖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支付令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因此案件属于债务纠纷案件,应适用《民事诉法》第21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对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诉前财产保全类案件的管辖

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回答如下: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国际管辖权的规定:国际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法院对外国人或外国事务的管辖权。国际管辖权的规定一般由国际法或国际公约等法律文件来规定。

2. 地域管辖权的规定:地域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内部法院对本国公民或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的管辖权。地域管辖权的规定主要由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件来规定。

3. 财产管辖权的规定:财产管辖权是指一个法院对特定财产或财产权利的管辖权。财产管辖权的规定主要由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件来规定。

4. 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是指某些特定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的情况。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主要由国家的各种特别法律文件来规定,如专利法、商标法等。

指定管辖和立案的顺序?

先立案,后移送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继承案件管辖法律规定?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案件管辖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适用专属管辖:即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被继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经常居住地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遗产中有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主从合同管辖法律规定?

主合同和从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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