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论文 > 正文内容

有关刑法与治安管理条例中的问题

2023-08-11 09:21:51法律论文1

一、有关刑法与治安管理条例中的问题

达到立案标准的立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拘禁的立案标准

1、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搜查立案标准: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二、超市搜身检查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的相关规定?侵犯什么权力

《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三、老师搜身违法吗?

当然是不合法的。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只有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除此以外,任何人不得搜查公民身体,老师。。超市保安等等均不合法。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民法通则也有相关规定,比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咨询陈海阳律师团队网。

四、员工故意泄密谋私利,怎样才能追究责任?并且计算损失起诉?

“泄密谋私利”如果该“密”为商业秘密,对于这个问题,有三种解决途径:

1、向该员工主张违约金(前提是该员工负有保密义务,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2、如果上述途径行不通,那么就向法院起诉,主张该员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民事侵权行为)。

3、若该秘密本不是该员工的业务范围的秘密(也就是说该员工通过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取到该商业秘密),且该员工已经披露该商业秘密并获利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了,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可附带追究其民事责任。

参照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406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