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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制度体系是什么? 西方国家的审判制度特点?

2023-08-11 08:23:23法律法规1

审判制度体系是什么?

(一)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先期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导,定期公开宣判的应当先期公告。总之,应当把法庭审判活动的全过程,除了合议庭评议外,都公布于众。

依照法律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阴私和隐私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离婚当事人和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但判决仍然应当公开宣告。

(二)辩护制度

任何刑事被告人都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都有权为自己辩护。

(三)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该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

1、回避适用的对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2、适用回避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

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第二,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3、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可是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主动自行提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4、回避的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四)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指由若干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实行合议制,是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按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称为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

总的来说,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在普通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参加审判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例如,在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在再审程序中,再审案件原来是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在特别程序中,中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审判工作,由审判长负责主持。

(五)两审终审制度

这是我国案件的审级制度,它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经过二审的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西方国家的审判制度特点?

西方国家的法院行使司法权特点有:被动性、终局性、权威性、中立性。

1、被动性:

司法权的被动性指司法权自启动开始的整个运行过程中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包括申请行为和申请内容进行裁判,而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或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请内容。

2、终局性:

不论是一个程序或是几个程序,都应当完整开展,如果未完成法定的程序,自然也就不能产生法定的结果与效力;同时,完成了所有的程序之后,程序就具有终局性,这种终局性是不可改变的。这样,其权威性就由终局性所决定。

3、权威性:

只有程序参与人平等地参与程序,平等地受到程序的保障,则他就能够尊重并接受程序所产生的结果,因为,“权威来源于确信和承认”,所以,程序的保障性自然也就产生权威性。

4、中立性:

司法权的中立性是司法权内在特点的体现,反映了司法权不同于行政权、立法权的本质特征。司法权的中立性是指法院和法官“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主体之间的纠纷,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科学的司法程序,居中加以解决。

我国审判制度实行几级几审?

我国法院审理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1.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2.所谓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的诉讼制度。

3.由于我国法院系统实行四级建制,即人民法院划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因此,这种诉讼制度又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外部独立: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各种社会力量的法外干预。内部独立: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官。

二、不告不理原则。原告的起诉是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法院审判范围应与原告起诉范围一致,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告多少理多少。

三、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直接审理主义,其基本内容包括直接审理与直接受证两方面。言词原则:指案件的审理、证据的调查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的补充。

四、审判及时原则。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且应尽量做到快速结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古代审判制度演变?

古代对刑事、民事两类审判已有所区分。汉人郑玄称,“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狱”与“讼”,大致相当于近世的刑事、民事两类诉讼,因其性质不同,所以处理的方式也有差别。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作“断狱”。法律对于刑事、民事案件的起诉、受案、审理都有具体要求。

简述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先期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导,定期公开宣判的应当先期公告。总之,应当把法庭审判活动的全过程,除了合议庭评议外,都公布于众。

依照法律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阴私和隐私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离婚当事人和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但判决仍然应当公开宣告。

(二)辩护制度

任何刑事被告人都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都有权为自己辩护。

(三)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该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

1、回避适用的对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2、适用回避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

第一,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第二,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第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3、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可是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主动自行提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满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4、回避的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民事纠纷的审判制度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据此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适用的制度有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这些制度都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

  所谓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民事审判中的体现。这一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弥补审判人员个人知识上的缺陷和认识上的不足,避免可能出现的主观片面性,提高办案质量,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民事案件。

  所谓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当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审判人员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

  所谓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所谓向群众公开,即指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包括审理过程和判决宣告的过程都允许群众旁听。公开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就是公开审理。

  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即告终结的制度。根据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对第一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宣告终结,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不服也不能再提起上诉。当然,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能实行一审终审。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也是实行一审终审制。

参照案例的审判叫什么审判制度?

参照案例的审判叫“判例法”审判制度。判例法泛指可以作为先例据以判决案的法院判决,通常以制定法相对而言,这是英美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即所谓“遵循先例”原则。

我国审判制度为什么可以三审?

我国审判制度实行四级二审终审制,没有三审的概念。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启动二审程序,二审为终审判决。如果当事人对二审仍然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法院受理后认为原来裁判有可能错误的,应当启动再审程序。所以说是再审而不是三审!

宋代具有特色的司法审判制度包括哪些?

1。司法机关

宋沿唐制,在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职能。但宋代在司法机关设置方面的特殊之处在于:

(1)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

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 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

(2)审刑院

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

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另外,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 这一制度虽有助于司法集权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

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3)宋代的地方司法机关

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 凡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裁决。

2。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与证据勘验制度

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两宋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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