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刑事诉讼能力的法律规定?
无刑事诉讼能力的法律规定?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是否立案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不会立案,因为在我国立案的标准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立案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诉讼法销毁物品有哪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扣押物品发还的规定在143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刑事诉讼法提起抗诉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什么?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一、基本概念
提出抗诉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二、提起抗诉的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9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3)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4)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5)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6)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7)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8)量刑明显不当的;
(9)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0)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特殊情况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1个月内立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1)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2)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重新提供原审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3)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补送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的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新证据”是指什么
所谓“新证据”,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
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提起抗诉的相关法律内容,抗诉是法律为了更好地维护受害人权益所做出的决定,但同时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最大的负责,它不仅仅是简单的二审,而是站在法律的更深处对某一个刑事案件的再梳理,是我国对人民负责任的体现。
刑事诉讼的范围?
一、刑事诉讼案件
(1)代理被公安、海关、检察院自侦部门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的一、二审阶段各类常规刑事案件,如走私案件、贩毒案件、金融诈骗案件、故意伤害、杀人案件、合同诈骗案件、非法集资案件、非法经营案件等;
(2)代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或民营企业高管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贪污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3)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的死刑复核案件,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或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申请再审、抗诉等;
(4)上述案件涉及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罪轻或无罪的刑事证据调查、申请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申请、不捕不诉的申请、出庭辩护、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死刑复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犯罪预防等。
二、刑事非诉讼业务
(5)为国有或民营企业高管人员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服务,如股东财产权益的刑事保护,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房地产开发、设备材料购买过程中产生的回佣、返利等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等;
(6)代理被害单位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控告、立案等;
(7)代理刑事案件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退还被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
(8)代理刑事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和刑事司法救助。
刑事诉讼风险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一、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
二、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的原则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四、依靠群众的原则
五、审判公开的原则
六、两审终审的原则
七、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八、国际司法协助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目的与刑事诉讼目的的区别?
刑诉法的立法目的写在法律中,是从国家层面谈起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诉讼的目的可以从各方参与人、当事人分别谈起,但中心目的是通过控辩活动解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和如何给予外理,各方的目的并不一致,甚至对立,中问有协作,配合,服务,监督,居中裁判,也不乏对抗。
刑事诉讼原则与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法律规范,反映了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和基本要求,它与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紧密相连,是指导人们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价值目标的重要保证。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行使。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五)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价值?
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立法价值?
1.庭前审查程序是正式审判前的重要环节,是连接起诉与审判的重要中介、桥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庭前审查程序在一些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是开启正式审判的“钥匙”,它发挥着一道屏障的作用,阻挡不当公诉,保证正式审判的公正与效率,保障人权。
2.庭前审查程序应该在法院、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等诉讼主体参与下进行。庭前审查程序的目的主要是制约公诉权,保障人权,特别是被告人的权利,让公民免受不当公诉和审判的侵害,只有在保持法官中立,控辩双方参与下,使得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就是否将被告人交付正式审判、正式审判适用的程序等辩论后,才能真正达成庭前审查程序的目的。而且,在诉讼控辩双方参与下,能保证庭前审查过程的公开、透明,让控辩双方了解审查的步骤、对象、内容、方式,方便及时应对在审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避免能在本程序解决的问题拖延到正式庭审中,同时“过滤”不当公诉。
3.庭前审查程序的方式一般不仅限于程序性的审查,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庭前审查既有程序性审查又有部分实体性的审查,以程序审为主,实体审为辅。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正式审判的中心地位,不致使得正式的庭审流于形式。
4.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多样化。现代各国不再把庭前审查程序的功能仅仅定义为制约公诉权,而是根据其本质属性发挥多样化的功能。对公诉权的审查和制约,“过滤”不当起诉应该是庭前审查的最主要的功能,其实这只是相对于检察院而言,它对于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则体现人权的保障,防止不当起诉对被告人的侵害,保证当事人对案件信息的知情权,为以后正式的审判做好充分的准备。对于法官而言,庭前审查程序能突出正式开庭审判的中心地位,保证审判的公开、公正、透明,实现诉讼效率,实现案件的分流,可以把一些能在这个程序消化、分流处理的问题在此真正截留,提高正式开庭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不仅具有刑事诉讼的三大价值:实体价值、程序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而且作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的重要程序,其同时也表现出自身应有的价值取向。
2018新增的刑事诉讼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5、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等等
刑事诉讼的模式和特点?
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其特点主要有:
1、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均无权进行;
2、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
5、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
6、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等目的。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