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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入司法部工作?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什么职能?

2023-08-11 04:48:34律师案例1

如何进入司法部工作?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司法部会颁发法律从业资格证书,司法部部长签名(虽然是复印的),然后你就有了当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资格了。

但是法官检察官要先考公务员,律师要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再去司法局申请律师资格证,公证员我不清楚。

基本上这个法律从业资格证,是进入司法或者律师的敲门砖,是用来换其他四个职业证书的。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什么职能?

  是人民政府主管全国监狱工作的职能部门,由司法部管理。   具体如下: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监管改造罪犯的法律法规;向主管部门提出监狱设置、撤销、迁移方案的建议,编制监狱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狱的狱政管理工作,统一调配和组织罪犯的收押、调遣、释放、行政考核奖惩;指导对罪犯减刑、假释和审批暂予监外执行的刑罚执行工作;检查指导监狱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监狱突发性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反暴乱劫狱工作。   (三)指导监狱的现代化文明建设工作,制定对罪犯进行政治、文化、技术教育改造计划,配合各级政府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   (四)监督指导对罪犯生活卫生的管理工作,预防各种流行疾病的发生。   (五)管理监狱业务费、事业费,监狱专项经费;审批所属单位年度预算、决算;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经费的使用,负责全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制定监狱场所技术装备、警戒设施和犯人被装计划并做好发放工作。   (七)指导监狱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开发、技术改造,办理投资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审批手续;指导监狱生产管理和劳动安全等工作。   (八)指导监狱干警队伍的思想、组织、文化和纪律作风建设;负责干警教育、警体训练、警容风纪、警衔的日常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管理监狱系统机构编制,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监狱领导班子,指导全系统的党建工作。   (九)承办党委、中央政府和司法部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司法部信访新规司法局要按照司法部的规定执行吗?

1. 是的,司法局需要按照司法部的规定执行。2. 因为司法部是国家的司法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监督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定和政策,司法局是司法部的下属机构,需要遵守司法部的规定和指示。3. 如果司法局不按照司法部的规定执行,可能会导致违法违规行为,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产生不良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司法部对司法局的管理和监督。

在司法局工作可以做律师吗?为什么?

暂时没有,可预见的几年之内也没有。目前从省级层面来看,法院离职的法官可能不能随意到某些地方当律师以及法律顾问,且明确的文件没有出来。但是司法局没有。

在司法局工作可以做律师吗?为什么?

不可以,我们的律师行业采取的是律师执业许可制。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职业需要具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以及获得律师职业证书。

同时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司法厅和司法部局有什么关系?

  司法厅是省级机关,即司法厅是省级政府下辖的司法机关,司法部是国家级机关,即司法部是国务院下辖的司法机关。司法部全国只有1个,司法厅则每个省都有,比如重庆司法厅,湖北省司法厅。

律师最怕律师协会还是司法局?

律师最怕就是司法局

司法局是管理律师行业等的行政机构,而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行业组织

司法局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一般职能由区县级司法局实现,各级司法局隶属于上级司法行政机构,各区县司法局由设有区县的市级司法局垂直管辖,受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

各级司法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宣传、律师辩护、公证仲裁等业务办理。

律师工作流程?

律师办案工作流程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办案业务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化建设,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

第二章 接待

第三条 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待。

第四条 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约定时间接待。

第五条 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第三章 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 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 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委托人是单位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九条 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辩护)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当事人在发放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十二条 禁止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十三条 在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人。

第十四条 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章 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初始起诉的,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六条 已经起诉的,应当审查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对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取证,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第十七条 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接受被告当事人委托时,应开展下列工作:

(一)仔细阅读原告的起诉书,审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和被告准备的证据,起草答辩状,告知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交;

(二)提醒当事人或代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

(三)如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四)如须提起反诉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反诉状;

(五)审查受理案件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如没有管辖权应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如当事人要求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在答辩期内代理当事人书写管辖权异议书并提交法院。

(六)开庭前承办律师一般应当进行阅卷,并做好阅卷笔录。

(七)收集证据应当客观求实,不得伪造证据,不得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八) 担任辩护人的承办律师应当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情,告知诉权。

(九) 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或拟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应按规定讨论和报告。

(十)撰写代理(辩护)词。

(十一)对委托人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委托人的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承办律师对获知的委托人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非有法律规定或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十二)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十三)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当事人的书面确认。

第五章 出庭纪律

第十九条 律师应遵守以下出庭纪律:

(一)应当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期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它程序性规定。

(二)出庭应当穿律师袍,律师袍应当洁净、平整、不破损。

(三)庭审发言用词文明、得体、规范,不得使用黑话、脏话等不规范语言。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

(四)承办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依法依纪接触司法工作人员。

(五)律师应当制作出庭笔录。

第六章 案卷归档

第二十条 承办律师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归档办案卷宗:

(一)在接到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后一个月内建立卷宗并归档;

(二)卷宗材料应当齐全;

(三)卷内不得装订证据原件;

(四)承办律师卷宗装订后要及时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章 办案流程中的几种情况

第二十一条 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其代理工作,但不得使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一)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二)被取消或中止执业资格;

(三)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四)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五)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第二十二条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理由。

第二十三条 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生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的劝告,消除导致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在解除委托关系前,律师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如及时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托其他律师、收回文件的原件以及返还提前支付的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拒绝代理的,承办律师可以保留与委托人有关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转委托

(一)未经委托人同意,承办律师不得将案件转委托其他律师办理。

(二)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三)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第二十六条 接待中的法律咨询事项

接待结束后,当事人不委托律师的,接待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按法律咨询业务办理:

(一)承办律师应当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解答当事人提出的咨询;

(二)解答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三)解答法律咨询应当进行登记,符合建立卷宗条件的,应当建立卷宗并及时归档;

(四)当事人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法律咨询费,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正式发票;

(五)解答咨询过程中,接待律师不得诱导或强迫当事人诉讼,不得诱导当事人选择代理(辩护)人,不得作虚假承诺,不得擅自主持当事人和相对人进行超越解答法律咨询范围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如出现违反本工作流程,市律师协会将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给予行业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流程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流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在司法局工作的有律师证的律师可以上法院出庭代理吗?

  司法局发放律师资格证是行政许可行为。

  律师资格证是申请律师执业,从事律师职业的资格凭证。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或考核获得。2002年后,该证书由法律职业资格证代替。

  现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即视为获得律师职业资格、律师从业资格、律师资格等。但国家对律师实行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双证管理,若想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工作仍需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工作证书。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8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司法局挂法院律师好还是公职律师?

要看具体情况。法院律师是司法局派住在法院的担任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负责在法院值班,接受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提供诉讼法律援助等工作。

司法局等行政机关还设有公职律师,专门负责处理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如果从提高你自身能力的角度出发,建议你挂法院的值班律师,如果工作性质不允许,你可以申请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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