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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金沙县最好律师服务所?

2023-08-10 23:14:43律师案例1

贵州省金沙县最好律师服务所?

贵阳排名前十的律师事务所如下:

1、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 2、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3、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4、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 5、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 6、靖霖(贵阳)律师事务所 7、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 8、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 9、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 10、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

2006律师服务收费办法?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发改价格[2006]611号 【发布日期】 2006.04.13

【实施日期】 2006.1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律师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611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 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 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 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 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2000〕392号)同时废止。

律师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关系的非诉讼案件,本办法规定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东莞律师服务收费多少?

你好,建议根据具体案件和意向委托的东莞律师协商确定,律师费根据每个案子的情况来确定的,案子不一样,收费也不同。

评价律师服务的语言

能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尽力争取最大利益。服务周到负责态度温和礼貌。

律师咨询费和律师服务费的区别?

两者有如下区别:

律师咨询费是委托人就相关法律问题向律师咨询,然后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支付报酬的一种方式,是一次性的费用。

律师服务费是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律师代理自己的案件,向律师事务所支付报酬,让律师帮助你立案、开庭、答辩等工作。

律师的服务如果不好能不能换律师?

可以换律师。

根据律师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建立的基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高度信任关系。因此,一旦双方没有了信任关系,双方都可以解除委托合同。

至于解除律师委托关系后的法律后果,要看你们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投融资律师的服务内容?

投融资律师主要提供与公司融资相关的法律服务,包括融资方案设计、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投资协议、尽职调查、合规审查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什么企业可以开律师服务?

律师事务所需要有律师资格证书的律师二人以上并且有执业经验,法律咨询公司现在很多,就是揽完案源之后,再找律师出庭,现在在地县城很常见收入也很可观,如果你没有律师资格证书,或考取证书对你来说难度较大,你可以考一下法律人员从业证,然后开法律咨询公司,有案源后可以找律师代出庭跟律师谈好费用就可以,公司成立后根据自身咨询选取方向,一般民事案件较多,也有的会涉及一些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

贵州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公职律师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6〕33号)精神,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担任法律顾问的在职公职人员。

第三条 我办公职律师由人事处负责统一管理,人事处履行省政府法制办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职责。

公职律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业务监督指导,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公职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活动。

第四条 公职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享有社会执业律师同等法律地位。

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本单位有关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 我办机关及法制研究中心在职在编正式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公职律师:

(一)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符合公职律师申请条件的,由本人书面向人事处提出,并填报相关申请表,交人事处统一办理。

第六条 申请领取公职律师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一年以上及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证明;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公职律师履行我办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受本单位委托,代表本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一)参与本单位的行政决策论证,为重大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和法律建议,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二)参与本单位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参与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单位的委托,代表本单位调查和处理行政复议、争议调解、听证、诉讼、仲裁、涉法涉诉信访等具体的法律事务;

(四)参与本单位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风险评估报告等决策建议;

(五)参与处置本单位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注重事前设计和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六)其他受本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的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会员权利;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和教育培训,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业务监督指导;

(二)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三)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或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有偿和无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自觉参加省、市律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交流等,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五)交纳律师协会会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公职律师在本单位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具体工作任务由人事处经办领导同意,根据工作需要分配。我办为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代理本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要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出具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函件、证明。健全完善公职律师工作报告制度、保密制度、考核评价制度、重大法律事务备案制度,完善人员档案、业务档案管理等工作机制和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接受省政府法制办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委托的有偿或无偿服务。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公职律师证书,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律师协会管理规范的,除本单位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理外,应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根据其违法违规违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公职律师因工作调动、辞任等情形,不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或不再继续从事公职律师工作的,由我办在十五日内向原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停止公职律师工作申请,同时收回并上缴公职律师证书。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所在处室和人事处发现公职律师有违反规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根据性质情形,停止公职律师工作,收缴公职律师证书,移交原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并对违法违纪人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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