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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酒赠品? 临期食品法律规定?

2023-08-10 18:47:44法律知识1

关于白酒赠品?

  有这样一个现象,许多白酒采用了纯果汁饮料作赠品,如沱牌采用买一瓶就赠一罐500ml的茹梦“心情”系列纯果汁;而泸州酒妖则是买一瓶酒赠一罐1L汇源纯果汁……

  赠纯果汁自然有其优势,一方面可以对消费者形成物有所值的印象,再拿沱牌来说吧,售价19.8元的沱牌酒所赠的茹梦果汁在同一超市里的价格是5.8元,怎能让消费者不动心呢?另一方面,无论是茹梦还是汇源都是果汁里的名牌产品,选择高档次的名牌赠品也可以烘托产品自身的档次和显示厂家的实力,有利于品牌形象的树立。

  当然,还有一些白酒品牌在赠品上更是颇具匠心。例如,半亩地的“酒嗉子”包装瓶的白酒,采用三棱形白瓷瓶的小“酒嗉子”作包装已经是很个性化了,又另赠四个与其相配的小酒盏,盛在一盒中古朴典雅韵味十足,早已让人爱不释手了。他们又推出了“买酒赠茶”的活动,买两盒酒赠一罐茶,茶罐和酒嗉子、酒盏是一样的白瓷质地,一样的精巧别致,这样通过美酒与香茶的联系使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进一步提升。

  但是,有些白酒的赠品就不免有些“莫名其妙”了,如在石家庄市场上曾经很火爆的某品牌白酒采用“买一箱酒,送一个篮球或足球”的方式。询问之下,他们的促销人员这样回答:这是去年过年时剩下的赠品。当时代理商设计了两种赠品形式,一种是篮球或足球,另一种是同样产品的“买一赠一”,当时正是过节,消费者对整箱酒有一定的需求,“买一赠一”又很“合算”,几乎没有人选择篮球足球,所以现在又拿出来赠。

  其实,买白酒送篮球足球也未尝不可,只是需要在产品和销售时机上配合得好。在春节前后,普通消费者不会对体育用品有太大的兴趣,而现在虽然有一些转变,但是整箱买才送又造成了限制,淡季里在超市整箱买酒的人恐怕没多少吧。

  还有,如黑土地,从去年冬天到现在都采用了买一瓶酒赠四瓶承德露露的方式。在冬天,露露是畅销产品,而现在不仅是白酒的淡季同样也是蛋白饮料的淡季。淡季产品再用别的淡季产品作赠品,如何能赢得消费者的关注呢?幸好,他们还有一种不错的赠品——雨伞,也是买一赠一。从超市的销售情况来看,购买者还是选雨伞赠品的居多。

  赠亦有道

  白酒在淡季促销,除了促进销售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培养潜在顾客,加深品牌形象塑造。所以,在选择赠品时一定要多方考虑。

  首先,是赠品档次,不论其价格多少,如果选择档次低或品质低的赠品,可能会对主产品造成不利的影响。

  其次,是要求新,如上文提到的赠纯果汁,在这样的淡季既受消费者欢迎又能提升主产品形象。但是,果汁虽好,大家都赠,也就不免落入俗套了。

  另外,还可以注重产品与赠品的相关性。如半亩地的“美酒香茶”就结合的很好,尤其是为产品专门制作的赠品,就更能显示产品的档次和厂家的实力。

  还有,就是注意销售时机的把握。夏季本已是白酒的淡季,再选择也处于淡季的产品自然不合时宜;而淡季白酒消费量小,采用整箱买才有赠品的方式显然是没有从实际考虑的结果。

  当然,在赠品促销方面还有许多要注意的。如赠品的放置,如何可以更醒目而又不喧宾夺主;又如设计赠送“理由”,盲目的赠送容易给消费者造成产品滞销才赠送的感觉,所以一定要给赠送一个“理由”,如借助超市的店庆或是各种节日来“巧立名目”等。

  赠品促销活动是与消费者面对面的一种沟通,也是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最好时机,所以在淡季不仅要意识到这个机会,更要把握好这个机会。

临期食品法律规定?

关于临期食品的法律规定,主要针对的是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第53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消毒和储存。临期食品在销售时应明显标识,不得与合格的食品混合销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24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 第2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应当出具。

- 第46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多收的费用。

3. 中国国家标准GB/T 20903-20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识》:

- 第7.3.7条规定:对于预包装食品在保质期内有明显质量问题的,应该在食品名称的附近做明显的文字或者图形标识。

- 第7.3.8条规定:临期食品的标注可以通过颜色、图形或者标签等方式来进行标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第18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保证食品可追溯。临期食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并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这些法律和规定为临期食品的生产、销售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指导。然而,具体的实施可能因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建议在购买和使用临期食品时,阅读食品标签和包装上的信息,确保食品安全。

国家有赠品方面的法律规定吗?

国家没有赠品方面的法律规定。首先说赠品是一种无偿赠送的商品,而不作为商品出售的一种货物,是指商家以营销为目的的一种销售手段,赠品是不能与卖品相比较的,根据消费者权益法规定内容里面现在还没有对赠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哪个法律规定食品定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低糖食品法律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的规定,食品中无糖(即可以标识为零)的限值是每100g食物中碳水化合物(糖,乳糖)的含量小于等于0.5g。低糖的标准是每100g中碳水化合物(糖,乳糖)的含量小于等于5g。100g是指固体食品,如果是液体类食品,则是100ml。无糖或者低糖食品,是可以添加甜味剂的,总体是说糖(主要是指白砂糖)的含量有控制,不是说没有甜味。

关于促销赠品的会计处理?

送赠品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之一。赠品的形式较为多样,其会计处理不同于商业折扣。

1、对同种商品买一赠一。此类销售行为目前通常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将其中一件商品按售价作正常商品销售处理,而另一件则以成本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2、确定赠品全部赠出。此类赠品多属低值物品,如手帕、玻璃杯等,随商品的售出而赠送,其赠品数量确定,送完即止。这种销售方式应将赠品的赠出视为一种“营业费用”,在销售商品时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此种销售方式是一种普通的营销手段,它通过赠送低值的物品吸引消费群体,对于所有的企业普遍适用。而且它的赠品不会导致企业多交增值税。在购进该赠品时,借记“库存商品——赠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在赠品送出时同样是以成本价结账,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抵,不存在多交税金问题,所以它是最常见实用的促销方式。

关于卖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关于造谣法律规定?

造谣传谣行为的处罚:构成诽谤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关于租房法律规定?

一、房屋出租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租的房屋应当权属清晰,并且符合安全、规划、环保、卫生等要求,这些规定都很容易为大家所理解,但租赁房屋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人和承租人却经常忽视已抵押房屋的租赁问题。

二、注意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出租时的法律规定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根据以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对于出租人而言,如果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抵押人(一般也是出租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果出租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即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损失。如果出租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其损失只能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对于已抵押的房屋,如果抵押权人代表国家利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且未书面通知承租人的,租赁行为因损害国家利益而属无效(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明文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书面告知义务,而承租人应明确了解承租已抵押的房屋的法律风险。

关于养鸟法律规定?

我国现在法律保护野生鸟是非常严格的,不是什么鸟都可以养,只有几种鸟可以合法饲养,养受法律保护的鸟是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野生动物饲养许可证》,可以饲养的鸟类有

鹦鹉类:

虎皮鹦鹉、鸡尾鹦鹉、桃脸牡丹鹦鹉、红岭绿鹦鹉

丝雀类:

灰燕、白燕、石燕、银燕、金青、柠檬燕、嘿喉燕、金黄等

芙蓉鸟类:

芙蓉鸟又叫玉鸟,可以饲养的有白玉、黄玉、红玉、桂皮鸟、辣椒红鸟、辣椒红鸟、大红袍鸟等芙蓉鸟类大多数都是可以合法饲养的鸟,它们也是可以繁殖的鸟。

珍珠鸟和其它鸟类:

珍珠鸟又叫斑雄草雀鸟,包括原色斑雄草雀鸟、驼色斑雄草雀鸟、白色斑雄草雀鸟。还有长尾草雀鸟、白腰文鸟(又叫十姐妹)、瓜哇禾雀鸟都是我国允许合法饲养的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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