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限期支付令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监察限期支付令相关法律依据?
涉嫌恶意欠薪罪的,可以报警处理。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过期不还钱是否要支付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该条款是为使胜诉的当事人及时获得诉讼成果,促使败诉的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与当事人之间是否约定利息无关。
故此,虽然债务人向债权人借钱时并未约定利息,但判决仍可以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欠款未约定利息,还款时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同时根据该法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在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的情况下,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不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对于催告期满之前的利息出借人无权主张。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此,如果您朋友在催告期满后仍不归还欠款,您有权自催告期满的次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向其索要借款利息及借款本金。
是否在借条中约定利息,借贷双方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决定。笔者认为,出于维护出借方利益出发,若出借方选择无息借贷方式,应明确约定好借条还款日期,或虽未约定明确还款日期,但应将催收还款情况以证据形式进行固定,以确保主张利息权利的行使。出借方选择有息借贷方式的,约定利息可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不发生违约情况下,出借人可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使发生违约情况,法院也可以支持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
企业支付个人借款利息应如何处理?
借:财务费用-利息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公司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3、公司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时,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依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支付利息的单位代扣代缴。
财政性账户,银行是否支付利息?
财政性账户,银行均不支付利息。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1989年12月13日印发的《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财预字[1989]68号):第七十六条 各级财政在银行的财政库款和预算外存款,均不计利息。汇款和拨款也不收费。财政机关需用银行的凭证也不收费。
拆借资金-如何入账?支付的利息应如何处理?
可以,如果没有利息,计入往来就行!有利息,要计入借款利息得去税务代开发票,然后入账开发票时要带着借款合同严格说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借贷是不符合规定的。
但事实上临时拆借资金的情况普遍存在,而且利息的收付也是常见现象,所以税法规定这部分收入应该做应税收入,而支付利息的一方只能列支不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部分。
同时,如果使关联企业的借款,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部分对应的利息不得列支(理解为超过借入方资本50%)。
因为一般企业不是金融机构,所以,无法取得金融机构的利息费用收据,只能开具普通的收款收据。
在税务实践中,只要支付方能提供合同、协议和收据等能证明业务确实发生、利息实际支付的证明的,再到税务局代为开据一般是通用发票,就可以按规定限额列支费用。
欠条上没写利息,欠款人是否可以不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之上没有写利息或者利息约定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没有约定利息,所以不需要拍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已经超过还款期限,那么债权人主张利息的,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执行本金和利息的法律依据?
执行期间的利息一般是这样计算的:
1、原来约定利息的,逾期利率=原约定的利息+每日万分之1.75(相当于年利率6.3875%)的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计息本金x逾期利率x逾期时间
2、原来没有约定利息的,逾期利率=每日万分之1.75(相当于年利率6.3875%)的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本金x逾期利率x逾期时间
逾期利息的起点按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终点按照实际支付的日期计算。
计提利息和支付利息的区别?
计提利息是指因未来需要支付某笔债务的利息而提前将该笔资金准备好,不动用该笔资金,并在会计处理上体现出来,但资金所有权还在公司,等到利息支付日到来再实际支付。
支付利息是指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并将公司利息实际支付给债权人。
建筑工程材料检测费由谁支付,是否有法律依据?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由建设单位支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文第十二条规定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委托.......第三十四条......委托方应当支付检测费用.....所以混凝土、砂浆、建筑幕墙四性检测等都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支付检测费用。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是否要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百零七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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