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借贷实为投资的认定?
名为借贷实为投资的认定?
以借贷的名字入股,拿的不是利息,而是每年的盈利占比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应当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说法:哪些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国家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司法解释民法典?
我国的合伙体系由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两部分构成,民事合伙也称为个人合伙。《民法典》第967条对合伙合同的定义做了明确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由合伙合同定义可知,民事合伙的本质是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进行联合经营,即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相较于商事合伙来说,民事合伙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与商事合伙突出合伙的组织性不同,民事合伙不成立企业,而是突出合伙的契约性;
2、民事合伙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临时性的,一般不具有商事合伙的连续稳定性;
3、民事合伙的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而商事合伙可以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构成;
4、民事合伙的出资范围较窄,仅由资金、实物、技术等构成,而商事合伙还可以用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5、民事合伙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只能以全体合伙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商事合伙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借贷与共同投资的区别?
前者为借钱关糸,后者为合伙合作关糸
投资法律法规?
一、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一)《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
(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
(五)《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
(六)《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40号);
(七)《关于做好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开展非法证券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09〕26号)。
二、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常见特征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文件相关规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属于特许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该业务。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常见特征是,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能涉嫌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一)行为主体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具体包括:
1.未取得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的机构;
2.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或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未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的个人。
(二)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三)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判决?
合同怎么样约定,法院就会怎样判决。除非原被告双方都认可是抵押贷款或房屋买卖。这种情况应该不会有,否则则不会打官司。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判决?
合同怎么样约定,法院就会怎样判决。
除非原被告双方都认可是抵押贷款或房屋买卖。这种情况应该不会有,否则则不会打官司。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投资合同与借贷合同有何区别?
1、如果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投资人只出资,不负责经营管理,按月领取投资回报,到期退还投资款等内容,属于投资人只出资,不参与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按期收回本金及每月分得固定利润,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 2、如果签了投资合作协议,后双方又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偿还借款本金及收益,并约定还款的时间及金额和利息支付的,这些约定亦符合借款合同中关于偿还本息的约定。 据此,民间借贷与投资合同的区别要根据合同内容综合分析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不能仅仅根据合同的名称就做出认定。
投资担保公司可以进行民间借贷吗?
1、投资(融资)担保公司不能进行民间借贷经营活动。 2、投资(融资)担保公司是经国家批准的,从事特定投融资担保业务的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判决成投资款和借贷的依据?
主要看投资人是否将姓名记录到股东名册,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股东会会议,如实际上参与公司经营则认定为投资入股。如无相关权利外观则可认定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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