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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2023-08-07 23:43:23法律法规1

集体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第二百三十七条 【物权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吴某于2019年4月23日因“窒息复苏后1小时”住院治疗15天,出院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惊厥、呼吸衰竭、肺出血、消化道出血、肺炎、窒息、右锁骨骨折等严重病情。5月8日因“精神反应差16天”再次住院。2020年经鉴定,认定某医院对吴某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大小为主要。2021年经鉴定,认定吴某的颅脑损伤符合一级伤残,终身需护理和治疗。吴某诉至法院,向某医院主张医疗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某医院对吴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大小为主要。该鉴定意见书应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审法院酌定某医院承担75%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一次性赔偿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吴某日后的护理费、营养费,可根据其现实情况另行主张。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医疗损害赔偿包括哪12项?

最新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医疗费;

2、误工费;

3、陪护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12、鉴定费。

最新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人身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侵权理论往往将损害分为财产损害(分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和非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依据我国的民事侵权赔偿理论,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这种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故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填平就是将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

  填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损失的数额在填补之前是确定的;二是通过填补至填平,使权利人在经济上的损失消失。填平原则所依据的是利益说,即差额论,即“被害人之总财产状况于有损害事故之发生与无损害事故下所之差额。损害=利益,衡量损害即利益时,以被害人之二财产状况为准而求其差额”

  医疗事故侵权纠纷中的填平原则

  受案人民法院在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案件作出判决时,对于已经规定的赔偿项目,依照或参照相关法规确定的赔偿项目、范围进行赔偿额的确定,而对于未作规定,但实际必须发生的今后或终身护理费用,同时依据《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判决。这些判决结果及其依据完全符合我国民事侵权理论中有关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或称为全部赔偿的原则。

  依据可预见性理论,过失侵权人要对全部可预见的损害承担责任。日本有学者认为,过失行为人可以预见到的全部损害可分为第一次侵害损害和后续损害。第一次侵害损害是指和“权利”侵害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的损害,如必须支出的医疗费;后续损害是指第一次侵害成为原因,对同一受害者或第三者所产生的权利侵害(如误工费、陪护费和扶养费等)。对于第一次侵害损害的判断,是根据第一次侵害是否在行为者违反的义务规范的保护目的的范围内。对于后续侵害损害的判断,是根据其是否属于第一次侵害所设定的危险或其结果所创造出的危险的实现,以及其确定性和必要性。

  填平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实施具有相对性

  当然,由于“填平原则”是实体法原则,在诉讼法中,平与不平是与证据密切相关的,当事人自己对于是否损失已填平也有一个认识的过程,从而具有时间性和有限性。因此个案中,原告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全部得到保护,仅仅意味着就个案本身的证据及事实,是否已经个案填平,并不意识着永久的、彻底的填平。

医保报销医疗费不赔偿法律依据?

首先明确一下概念,没有赔偿这个说法,有的是是否列入报销范围。各地规定会有所不同。

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事故责任赔偿有什么区别?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VS“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无论是法律适用、医疗鉴定,还是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都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具有很大不同。

第一,在法律适用方面。

审理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要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而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则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

第二,在医疗鉴定方面。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需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则可能需要司法鉴定。

《高法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需要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需要委托进行其他医疗鉴定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要求提出该申请一方预交鉴定费。

” “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仍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的,不予支持。

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就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已经委托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并有结论的,当事人又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准许,应从严掌握。

” 本案原告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而被告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民法院首先委托安排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鉴定结论非常明确“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伤后果承担次要责任”,所以人民法院毋须再次委托司法鉴定。

第三,在损害赔偿方面。

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最显著区别就表现在赔偿项目、赔偿系数和赔偿数额上的不同。

1,赔偿项目。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包括11项,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包括12项,二者除了在项目计算上存在差异外,后者较前者还增加一项“死亡赔偿金”。

2,赔偿系数。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要考虑责任程度、原发疾病、事故等级等因素,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则要考虑过失参与度、责任程度、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收入差异等因素。

虽然根据民法原则上述所有因素都是广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需要考虑的法律情节,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二者确实存在明显区别。

为使法律法规渐进统一,《高法意见》最新规定“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及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

” 3,赔偿数额。

如前所述的各种区别,直接结果就是造成赔偿数额的差异。

本案中根据原告的具体情况,如果原告的诉讼案由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请求赔偿数额最多6万元,而不会是21万元,其中主要差别就在于“死亡赔偿金”。

对此《高法意见》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

”“确定一般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要不要发票?

需要去医院进行检查,所以肯定要发票才能处理问题。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诉讼时效为?

如果遭遇医疗损害,是有权利要求医疗单位进行赔偿的。但是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诉讼时效已过的,可能请求不会得到支持。那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是怎样的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受害人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司法救济,首要条件就是符合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直接关系到受害者被侵害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侵害人是否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不过分造成诉累同时充分保障受害人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请求的有效期限有着重要意义。

在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件中,都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按照我国法律,请求权竞合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请求权的规定,法官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允许患者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请求权即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

诉讼时效从知道和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由于医患双方掌握知识和信息的不对等性,以及医疗损害后果的潜伏性和隐蔽性。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应该从有利于患者的角度出发,尽量不用“应当知道”的推测性标准来计算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显然也倾向于以受害人“明确知道”为主要标准,而非“应当知道”为主要标准。

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尤其是在长期内经过多家医疗机构治疗的情况下),以及患者掌握医学知识和病况信息的不足,仅以知道“权利被侵害”为起点是不足以切实保护受害人的权利的。因为存在患者发现损害后果时,由于事隔久远而无法确定侵害人,因此也在一定时期内无法起诉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以知道“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为起点计算诉讼时效。当然,对“因果关系”的知道只是能确定侵害人为准,而不要求知道详细具体的因果关系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受害人通过诉讼途径寻求司法救济,首要条件就是符合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直接关系到受害者被侵害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侵害人是否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保险公司对于部分医疗费等相关事项不予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保险公司连带承担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如果伤者住院,还需承担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者进行残疾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承担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上述费用,先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超出部分由自己承担。保险公司是否理赔要看事故的原因是否在其理赔范围之内,可以查看保险合同。至于你是否需要赔偿,要看保险公司赔偿的数额是否足够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保险公司对于部分医疗费等相关事项不予赔偿的依据主要是三个:

1、《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根据双方所订立的保险条款约定,如果不属于医保范围的药品,则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

3、如果车辆没有投保不计免赔险的,则保险公司对于相应的免赔范围内的损失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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