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补充侦查典型意义?
自行补充侦查典型意义?
一、制发背景和意义
补充侦查对于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保证准确查明犯罪事实,依法惩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确保司法公正等至关重要。2020年3月,在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补充侦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配合《指导意见》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步印发《补充侦查工作文书样式及补充侦查提纲参照范例》。按照工作安排,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在收集、整理、筛选资料基础上,围绕补充侦查主题制发了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效促进《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是在司法实践基础上予以制定,对围绕证据完善刑事指控体系,确保司法公正提出明确要求,其来源于司法实践,又用于指导司法实践。补充侦查典型案例与《指导意见》相辅相成,有利于检察官加深对《指导意见》的理解,提炼司法规则,为检察实践提供参考,从而推动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重视并做好补充侦查工作,为公正司法贡献检察智慧。
二是积极推动降低“案-件比”。“件”是检察机关围绕一个“案”开展的十多种节点性业务活动,退回补充侦查即其中一个重要节点,补充侦查质量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案-件比”比值。围绕补充侦查制发典型案例,有利于充分发挥案例示范效应,提升补充侦查能力和水平,确保补充侦查质效,力争补充侦查一次到位,推动降低“案-件比”。
三是促进补充侦查工作规范化。司法实践中,补充侦查工作仍存在必要性不足、操作性不强、说理性不透等问题,如有的对诉讼文书补正适用补充侦查,补充侦查被滥用;有的补查提纲质量不高,影响补查效果;有的补查提纲只写要求不写理由或者只写目的不写方法,侦查人员难以领会补查意图,导致补查工作受阻。补充侦查典型案例可以进一步推动各级检察机关了解、掌握制作补充侦查提纲的方式方法,以及怎样与侦查人员沟通,哪些情形适用补充侦查,如何紧紧围绕事实证据拟写补查提纲、增强说理等。
继续侦查和补充侦查的区别?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但现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次数限制是两次。
继续侦查一般是由于证据不足或案情不明确,案件还没结取保候审,继续侦查案件
坦白的法律条文?
刑法第67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实务中掌握好坦白情节从宽处罚,应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二、正确理解“坦白”的法定条件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首先是指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如果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为是“坦白”,只能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其次,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己罪行是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如果是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罪行,则要考虑是否属于投案自首,如果不属于,则按“坦白”对待。再次,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是自己主要的罪行。如果只供述次要的罪行,则不能认定为“坦白”。
三、准确区分“坦白”与“自首”的界限
从广义上讲,“自首”是“坦白”的特殊表现形式,只是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坦白的心态更积极一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准确区分“坦白”与“自首”的界限,确保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到案的方式不同。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具有自动投案行为。一般情况下,是犯罪嫌疑人自动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关投案。而坦白的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自动投案行为,而是在侦查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传唤到案或抓捕到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动机和心态不同。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出自内心的悔改,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坦白的犯罪嫌疑人开始并不具备发自内心的懊悔诚意,是处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选择的一条让自己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出路。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被动的,其接受司法机关处理,也可以说是一种无奈之举。
(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范围不同。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属自首。犯罪嫌疑人在被传讯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均认为是“坦白”。
四、准确划分“坦白从宽”与在证据面前“低头认罪”的界限
犯罪嫌疑人要在侦查人员开展讯问工作初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多次接受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终在大量证据面前才供述自己罪行的,是一种“承认”行为,不宜按“坦白”对待。
五、规范认定“坦白”情节的程序,防止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不认定”和“乱认定”现象
一是要制作“坦白笔录”。就如受理犯罪嫌疑人自首要制作“自首笔录”一样,对于犯罪嫌疑人坦白的,也要制作“坦白笔录”。制作“坦白笔录”要符合如下要求:
(1)必须有两名以上具有法定资格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
(2)必须记明是第几次讯问,讯问的时间、地点、坦白的罪行以及犯罪行为人坦白的动机等具体内容;
(3)必须完备手续,笔录要让犯罪嫌疑人认真核对并签字,侦查人员也必须亲自在笔录上签名。
二是要出具“坦白材料”。侦查机关认为犯罪行为人属于坦白的,要综合分析犯罪行为人坦白的全部经过,写明认定“坦白”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供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审查。
以上为大家介绍了坦白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了解。总而言之,坦白是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如实供述的是自己主要的罪行,对于坦白情节,需综合考虑罪行情况,从而确定从宽的幅度。
婚假的法律条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
法律条文的性质?
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2、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
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力部门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补充侦查会加重判刑吗?
二次为限,补充侦查与加重判刑没有关系。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补充侦查公安还会传唤吗?
会。检察机关认为犯罪证据不足或者有漏罪,就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因侦查案件需要,可以对涉案人员进行传唤。要求他们在规定的时间,到规定的地点接受询问。刑事传唤需要使用刑事传唤证。而且刑事传唤的时间不超过12小时,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开庭之后可以补充侦查几次?
开庭之后可以补充侦查两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和第205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补充侦查要补口供吗?
补充侦查是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上报需要批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后,发现案件的犯罪事实不是那么清楚,证据不是那么确凿的情况下。退回到公安机关要求进行补充相关证据的一项工作。
证据包括,人证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犯罪的工具,犯罪的赃物,视听资料等。
口供,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等等。所以退回补充侦查,也有可能补口供。
刑事诉讼法学简述何为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有哪些种类?
简述
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
补充侦查现分为两类:
1、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第1款与第2款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理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根据《高检规则》第460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做出是否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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