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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返还原物的法律规定

2023-08-06 07:04:58律师案例1

一、法院判决返还原物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山东省各级法院返还原物判决书 ()前悔_民初字第__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 (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源晌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___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 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___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___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___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思)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人民法院 审判长___ 审判员___ 审判员___ ____年_月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

法律客观:

一、返还原物纠纷诉讼的法律适用处理返还原物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二、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_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返还原物与返还财产并不完全相同。返还原物是指物的返还,返还财产是指财产的返还,财产的形态既包括物也包括权利。所以,返还财产的范围要大于返还原物的范围。返还原物是指对物质形态的物的返还。三、返还原物纠纷诉讼的管辖返还原物纠纷区分返还物属于不动产和动产而分别确定管辖。不动产返还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返还纠纷,则根据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如因合同关系占有动产的,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处理,如因不当得利返还的,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四、返还原物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这类诉讼是指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在多数国家,这类诉讼的举证责任由不占有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负担。不少国家的民法规定,对物的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我国民法通则及民法理论均未承认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但从审判实践看,物品的占有者在举证责任问题上也是处于有利地位的。这是由于未占有物品的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他首先必须证明作为诉讼请求根据的事实,即证明对所争执的物品享雹悔锋有合法权利的事实。如证明对该物品享有所有权,享有占有权等。如果原告主张的引起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得不到证明,而被告也未能证明对该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人民法院通常也会依据被告外观上占有物品的事实,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判。例如,在河北省廊坊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房屋地基纠纷的上诉案中,上诉人李某主张由廊坊镇卫生部门占有和使用的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其所有。在一审中,李某提出买房时的文契作为证据,但该文契的四至栏中有些疑点,经过多方调查,仍然无法消除这些疑点。一审法院认为此文契不足以证明地基使用权归李某所有,虽然被告也未能证明自己对该地享有使用权,但鉴于占有这一事实,一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状的判决。在二审中,上诉人未能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法院也未能收集到足以确定该地所属的其他证据,由于该地的历史归属不能认定,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行使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其请求权基础是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规定。但由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系依物权产生的权利,如果物权消灭,则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消灭;若原物灭失,则返还物权请求权随之丧失。

二、借据被他人占有要求返还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主张返还借据。

三、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返还哪些价款

合同法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恋爱期间赠送财物,可否要求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而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恋爱期间赠送对方财物,要求返还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赠送财物的行为就是一种赠与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解答意见,仅仅是根据法律规定和民法理论而提出的。如果依据该事实提起诉讼,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该附条件赠与行为的客观存在。仅凭自己的一方之词,你会承担因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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