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和财产保全的区别?
债权和财产保全的区别?
名字上就能分辨的,债权保全是一种请求权的保全措施,债权的实现与否还不知道,所以仅仅是保全他的请求权。财产保全是对所有权的保全,这种权力是现实的权利而不是请求权。
名字上就能分辨的,债权保全是一种请求权的保全措施,债权的实现与否还不知道,所以仅仅是保全他的请求权。财产保全是对所有权的保全,这种权力是现实的权利而不是请求权。
财产保全解除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 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 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 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 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 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保全到期债权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实现债权的重要手段。债权人除了可以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之外,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的,还可以保全债务人的债权,
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
债权保全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保全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条件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法院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保全债务人债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第三人有保证人的,不宜直接保全保证人的财产。如果允许保全保证人的财产,就等于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履行债务,也就剥夺了保证人的异议权,同时,保全保证人的财产还要以第三债务人不能满足保全的请求前提,这实际上已超过了债权人的请求保全的范围。
2、对第三人与他人共同享有的债权,人民法院只能对第三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有权处分的部分进行保全,对约定或规定不明确,债权人又坚持要求保全的,可告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至法院。
3、债权保全范围限于债权人的请求,不得超过债务人的债权额。在保全中,当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额大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超额部分不能保全;当债务人的债权额小于债权人的债权额时,人民法院只能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债权数额进行保全。
破产后债权人财产保全怎么处理呢?
应当解除其他的对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或者中止对于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受理破产申请后,意味着破产程序正式启动。而破产程序是概括的债务清偿程序,所有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均需通过破产程序而获得清偿。
此外,破产程序还是终极的,因此,人民法院在接受破产申请后、最后的执行程序。
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就必须遵循破产程序的对于全体债权人进行平等保护的原则。
而对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是为保护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这与破产程序保护全体破产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原则相斥
债权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法律规定?
由申请人提供线索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有效途径之一。一些申请人在纠纷发生前就与债务人认识,甚至与债务人有过长期的民事交往与合作,他们或多或少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因此完全有能力向法院提供这方面的情况;另一些申请人虽然在发生纠纷前与债务人素不相识,但纠纷发生后,权利人也会留意债务人财产方面的情况,因此也有可能了解到一部分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另外,申请人同执行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能够向法院提供这方面的信息,执行将变得简单快捷,申请人的权利就能够早日实现,所以从申请人的角度说,他们最有提供债务人财产状况的积极性,只要他们掌握了这方面的信息,总是乐意将这方面的情况提供给法院的。
由债权人提供线索,虽然是发现债务人财产的有效途径,但不应由此得出应当由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负举证责任的结论,尤其是不能因为债权人未能向法院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的材料,法院就不受理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就把执行受挫的责任归咎于债权人。
债权人对保全财产有处置权吗?
没有处置权,只有法院强制执行,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财产保全可以向法院提出。
债权人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担保,申请书应载明:
(1)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2)申请保全的内容及债务人不能保全的原因; (3)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债权的主要事实及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法院在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债权保全条件的,应当采取债权保全措施。
法院决定采取债权保全措施的,应另行制作裁定书。对保全的财产无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同其他债权人共同按比例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财产保全可以保全配偶名下财产吗?
答:可以。如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为防止另一方转移、隐匿、处分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方可以申请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
如在其他案件中,原告认为被告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或者被告包括夫妻二人,为防止转移财产,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如果被告系夫妻的其中一方且债务系该配偶一方的,原告也可以申请对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但是,在执行时,不能侵犯配偶的财产权。
保全担保财产低于保全财产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担保,担保财产的价值不应当低于申请保全财产的价值。如果低于保全财产价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继续提交担保财产,否则,立当不予保全。
保全中能否保全到期债权?
保全中不能否保全到期债权。主要是考虑到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诉权,如果法院继续执行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法院不得审理,如果法院立即解除对到期债权的查封,那么第三人就可以转移财产,这样法院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就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保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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